唐人离婚探析 (一)国家强制离婚 关于唐人离婚,前人曾从多角度探讨[1],但对唐律离婚条款在现实社会的执行情况及当时 离婚实况的专门研究,仍存在着欠缺和不足本文拟在前人基础上,结合正史、墓志及敦 煌文献等资料,笔记小说源于现实生活,亦加采撷,对其加以考察揆诸唐律,唐代离婚 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男女双方或其中之一犯有“义绝”之罪及其它违律情形,须依国 家意志强制离婚者,二是男子以“七出”名义出妻之离婚,三是男女双方均同意的和离 除此,还有女子向官府请求仲裁离婚和男子无故弃妻的以下按类逐项考察唐人的离婚, 以史例释证,并略作解析,所引条款录自刘俊文撰中华书局版《唐律疏议笺解》 一)国家强制离婚(1)为婚妄冒即婚姻双方中男、女一方违约妄冒 《唐律疏议·户婚》 (以下出自此者, 简称《疏议》 ) “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 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议曰:“未成者依本约” ,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 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例证 1〗冀州长史吉懋,欲为男顼娶南宫县丞崔敬女敬本不许,懋因故胁求亲,惧而 许之择日迎娶,敬妻郑氏抱女大哭,女亦坚卧不起。
小女为救父急难,代姊而嫁 [1] (卷 3) 上例,吉懋为子求娶崔敬女,其家本不同意,因以故胁,后小女代姊出嫁崔家属以大易 小,妄冒为婚2)有妻更娶即男子犯有重婚罪 《疏议》 “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 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议曰:“有妻更娶, 本不成妻 ”〖例证 2〗P.3354《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载:程思楚有“妻马” 、 “妻常” 、 “妻郑”三妻;程什住有“妻茹” 、 “妻王” ;程仁贞有“妻宋” 、 “妻安” ;程大忠 有“妻张” 、 “妻宋” ;程大庆有“妻画” 、 “妻卑” ;程智意有“妻郑” 、 “妻薛” 白丁樊黑头 有两母:母雀永觅,母曹,均应为其父之妻由上可知,起码在天宝初期,敦煌男子拥有多位妻子的并非孤例时属安史之乱前的盛唐, 敦煌陷蕃前,按理婚姻应依唐律可能是敦煌地处边疆,战事较多导致男子远少于女子, 故而造成特殊的婚姻状况内地即有多妻现象,亦当属个案3)和娶人妻即男子娶有夫之妇 《疏议》 “和娶人妻”条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 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 ”议曰:“各离之” ,谓 妻妾俱离。
“即夫自嫁者亦同” ,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例证 3〗河南大贾王可久,转货江、湖间值庞勋乱,尽亡其赀,不得归妻问于卜者 杨乾夫杨内悦妻色,且利其富利用占卜诱聘其成亲后徐州平,可久丐衣食归闾里, 往见妻,杨诟逐之妻诣吏自言,杨厚纳贿,可久反得罪再诉,复坐诬河南尹崔碣到任,冤雪,乾夫并前狱史下狱被杀,妻还可久 ”[2](卷 120,p.4320)上例,唐末商人王可久外出贸易,逾期不归其妻问于卜者,被其以计骗婚卜者实犯和 娶人妻之罪崔碣依律杀之,以妻归王4)义绝离之即夫妻一方犯有“义绝”之罪 《疏议》 “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 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 “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查《疏议》 “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 ,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 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 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例证 4〗令狐楚《为人作奏贬晋阳县主簿姜鉥状》记:臣刘氏堂外甥,左补阙某第三女, 是臣亡叔庶子绛州刺史勋外孙父身早亡,臣妹多病,及臣总戎,来相依止臣见其长成, 须有从归晋阳县主簿姜鉥,诚非匹敌,误与婚姻其人如兽之心,同人之面,纵横凶悖, 举止颠狂旬月之间,豪横备极,恶言丑语,所不忍闻臣以为夫妇之道,无义则离,因 遣作书,遂令告绝[3](卷 542) 从姜鉥的举动看,应对妻刘氏有家庭暴力行为,刘氏堂舅以义绝为由,要求离婚5)奴娶良人为妻 《疏议》 “奴娶良人为妻”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 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依此,唐时主人为奴或奴自娶良人为妻,依律当离,是唐律对已有等级秩序的 维护〖例证 5〗许敬宗子太子舍人许昂,母裴氏早卒,裴侍婢有姿色,敬宗以为继,假姓虞氏 [4](卷 9,p.140) 韦庶人乳母王氏,本蛮婢,窦怀贞聘之为妻,封莒国夫人[4](卷 9,p.144-145)唐代良贱色类有别,禁止不同等级的人为婚,但许、窦以婢为妻,均未受制裁,表明了权 贵对法律的践踏6)居父母夫丧嫁娶、夫丧守志而强嫁 《疏议》 “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 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 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议曰: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 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 “各离之” ,谓服内嫁娶妻妾并离又“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 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议曰:“非女之祖父母、父母” , 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 “期亲嫁者” ,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 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例证 6〗贞元三年,光禄少卿同正张茂宗许尚公主公主至十三岁,茂宗母亡,遗表请 终嘉礼德宗即日授云麾将军,起复授左卫将军同正、驸马都尉谏官蒋乂等论曰:“自 古以来,未闻有驸马起复而尚公主者 ”帝曰:“卿所言,古礼也;如今人家往往有借吉为 婚嫁者,卿何苦固执?”又奏曰:“臣闻近日人家有不甚知礼教者,或女居父母服,家既 贫乏,且无强近至亲,即有借吉以就亲者至于男子借吉婚娶,从古未闻,今忽令驸马起 复成礼,实恐惊骇物听况公主年幼,更俟一年出降,时既未失,且合礼经 ”太常博士韦 彤、裴堪亦谏德宗不纳,以义章公主降茂宗[5](卷 141,p.3860-3861) 。
德宗在女婿居母丧期间嫁女,准律茂宗当徒三年,并处离婚事实却是当时多借吉为婚嫁, 以致王梵志诗有“天下恶风俗,临衰命独(犊)车”之语[6]说明了当时执法者本身执法 不严,践踏法律7)同姓为婚、尝为袒免妻而嫁娶 《疏议》 “同姓为婚”条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 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 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 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议曰:其外 姻虽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 “父母姑、舅、两姨姊妹” ,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 身是尊,故不合娶 “及姨” ,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 ,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 “母之姑、堂姑” ,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 ,亦谓堂姊妹 所生者, “女婿姊妹” ,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 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为婚”以下,虽会赦,各离之又“尝为袒免妻而嫁娶”条:“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 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 ”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 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 免” 。
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 杖一百 “缌麻及舅甥妻” ,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 有服,嫁娶各徒一年 “小功以上,以奸论” ,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 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 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 以上条款禁止血亲结婚和女子于前夫本族内再婚,说明了唐律强调礼法和对尊卑秩序的维 护〖例证 7〗天宝末,赵郡李希仲嫁女闲仪于临淮县尹崔祈为继室,而希仲与婿祈为“内外 三从之昆仲”[7](卷 159,p.1142) 崔晤、李仁钧二人为中外弟兄,李娶崔晤之孤女为继室 [7](卷 160,p.1148)据陈寅恪考证,白居易之父季庚“实与亲甥女相为婚配” , “其父母之 婚配不合当时社会之礼法人情,致其母以悍妒著闻,卒发狂自杀”[8]前述两女婚配,属血亲婚,后者还是中外表亲,为“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不合唐 律白家舅甥为婚,依律当徒一年并处离婚,因此史多讳言说明唐律执行虽有折扣,当 事人也不能不受其影响和制约8)除上述外,以下三种情形,依唐律当离婚,史乏例证,仅列条文如下:娶逃亡妇女。
《疏议》 “娶逃亡妇女”条:“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 减一等 ”监临官与部民婚 《疏议》 “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 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各离之 ”参诸令,娶妻亦禁开元二十二年二月敕:诸 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9](卷 83) 夫卖妻为奴婢 《唐律疏议·贼盗》 “略卖期亲以下卑幼”条:妻服虽是期亲,不可同之卑 幼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合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以上约计十种情形,依律均须离婚,会赦亦不免;若判离而不离,从奸法论断据《疏议》 “违律为婚离正”条: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 、 “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 定而未成,亦是议曰:“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 若判离不离, 自从奸法[10](p.1073) 但从诸实例可知,法律并未完全执行,妄冒婚、重婚、良贱婚、居 父母丧婚、近亲婚,唐代均有 --------------------------------------------------------------------------------[1]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91 年)将唐代离婚分为七出、义 绝、和离、任意弃妻四种。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 (中华书局 1996 年)列有唐代离婚法 律,并对之进行笺解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年)专设一节, 利用唐代墓志资料对义绝与和离作了探讨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广东人民出版 社 2007 年)举例说明了官员离婚与民间和离两种离婚方式陈鹏《中国婚姻史稿》 (中华 书局 1990 年)将历代离婚按原因分为违律为婚、义绝、七出、法定原因、政治原因、其他 原因、协议离婚等但对唐人离婚的论述嫌少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 (东方 出版社 1994 年)专列离婚制度一节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5 年)下篇《中国婚姻史丛稿》对论汉唐时代的离婚与“七出”进行了研究将汉唐间 因政治原因而致离婚者分为因避免政治上的嫌疑而离婚、迫于掌有政权者的命令而离婚、 因欲高攀贵族富戚而离婚三种,见第 280-281 页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华书 局 2003 年)分七出、义绝、协离三类对历代离婚有简介,只较少涉及唐人离婚陈大为 《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子再嫁问题》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2006 年 2 期)将唐律所 载离婚形式分为包括七出、义绝的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未展开。
二)男子以“七出”名义出妻而离婚 唐代男子享有“七出”特权,并有法律保障依唐律,妻犯“七出”而不合“三不去”者, 可以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