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1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2310302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0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法案例1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1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1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1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1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法案例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案例1(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快乐阅读网/.快乐阅读网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法案例 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1997 年,甲县 A 公司和乙县 B 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 方式:由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 公司尚欠公司 30 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 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 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 公司以 B 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 的偿还和 B 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 B 公司银行 存款 30 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

2、了冻结存款的 裁定。后由于 B 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 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公司反诉要求原告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问题问题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 B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3)A 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4)B 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 B 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 (3)A 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 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 A 公司 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本案争议的财产为万元 的货款,B 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 A 公司构成威胁, 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 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 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 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 A 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

4、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 A 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 的受诉法院。故 A 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B 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 诉讼中败诉。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申请人不按法定期 限起诉,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通 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 偿损失,这体

5、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也 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诉。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符合反诉要件。由 于在本诉中被告败诉,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无误,被告即被申 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快乐阅读网/.快乐阅读网考点集成考点集成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 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特殊地域管辖,使指以诉讼 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权。 关于财产保

6、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 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 保全。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法案例 2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 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交 7000 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 2000 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

7、能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 5000 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 11000 元。问题问题(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

8、确?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范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保,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而且该申请并非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目的相悖。/.快乐阅读网/.快乐阅读网(3)孙某不能申请复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包括对肯定裁定和否定裁定的不服,故应当允许申

9、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孙某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考点集成考点集成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

10、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及时进行,导致孙某不能康复,客观上存在急迫性。第三、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先予执行是不合法的。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法案例 3 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与诉讼代表人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陈某的亲 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

11、其兄陈乙,其妹陈丙。每 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1999 年,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 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异常痛苦。经多方寻找无效,2000 年 12 月陈甲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 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 原告造成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殡仪馆 赔偿陈甲 1500 元,陈甲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甲撤回起诉。 问题问题 (1)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

12、参加诉讼?如果应当通知,陈某的近亲属们 的诉讼地位如何? (3)假设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可否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 (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否正确?/.快乐阅读网/.快乐阅读网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到当事人的条件问题。一般来说,死者的近 亲属是与死者关系最亲密的人,死者死亡对他们的精神打击最大,他们是和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人,因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当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法律上没有规定此类案件 只能由近亲属中的那些人提起,或者限定起诉的顺序,因此应当认为全部的近亲属都有提 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陈甲是死者的弟弟,属于死者的近亲属范围,应当认为由其提

13、起诉 讼并无不当。因此,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陈某的近亲属应当以原告身份参加诉 讼。陈某的其他近亲属也同样因为死者骨灰的遗失遭受精神打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 人,他们与陈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他们应当同样取得原告的诉讼地位。 (3)如果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不可以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 (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不正确的。本案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并且由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属于案外和解,是诉讼内的调解。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以 调解方

14、式结案,而不应当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案。考点集成考点集成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所谓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即必要的 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 以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 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 求的进行

15、代表人诉讼的条件,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 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法案例 4 必要共同诉讼人加入二审及财产保全的管必要共同诉讼人加入二审及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辖法院 1998 年元月 26 日,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 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 15 万元,期限自 1998 年元月 26 日至 1999 年元月 26 日止,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他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今后 若产生纠纷,由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笔贷款到期后,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多次向 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家具厂也拒不 还款。1999 年 3 月 8 日,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 A 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快乐阅读网/.快乐阅读网问题问题 (1)西安市 A 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若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 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4)如果西安市 A 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