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教案(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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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二编人法第一章自然人第一节人格一、自然人 (一)人的概念在罗马法上,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有一个发展过程,反映在概念上就表现为, 罗马法上有三个关系人的概念,即霍谟(HOMO) 、卡布特(CAPUT)?和泊尔梭那(PERSONA) 。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CAPUT ,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 章。(具有身份的人谢邦宇)罗马古时,户籍登记时每一家长在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由名列其下,当时只有家长才有权利能力,所以它就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 格。 PERSONA,则表示某种身份,(权利义务的主体谢邦宇)?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伸而

2、来,它也就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 在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二)人的分类 1、 自然法上之人与人定法上之人自然法上之人,泛指有生命的人类,包括奴隶、自由人等;人定法上之人,则指罗马法上 的权利主体。2、 自由人与非自由人 3、 自权人与他权人4、 被监护人和非被监护人二、人格的概念和内容(一)人格的概念 人格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相当于现代民法中所说的权利能力。人格在拉丁语中叫CAPUT ,原意为头颅,借以说明人格有如人的头颅那么重要。无CAPUT者,即无权利能 力,就不能在社会上生活。现代民法中的权利能力概念无疑可溯及到罗马法中

3、的人格,后者的基本内容均体现到了前 者的内容。但两者毕竟有许多不同之处。现代民法中权利能力是不能转移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都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然而罗马法中人格则可以转移。父死,则人格转移至其子。但只限于 其中的家族权。所以存在这种差异,是因为罗马法规定人格的精神或宗旨与现代法规定权利能力的精神或宗旨完全不同。罗马法将人格完全视为一种产生于身份而又反过来体现身份,延续 身份的制度,它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具有人格的人本身。而现代法则不然,它完全以人本身为核 心,而并不注重其身份如何。 人格与权利能力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 人格可以转移 2、 人格的消灭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民事死亡。 (二)人格的

4、内容(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自由权 自由权是指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此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 就是奴隶。罗马法上的自由人,包括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2 生来自由人,是指出生时就获得自由权,而且未曾丧失过自由身份的人, 作为生来自由 人可以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出生,另一种是法律拟制。(1)出生按罗马法的血统主义,父母是自由人,出生的子女也是自由人,?不论其父母为 生来自由人或解放自由人,但这是法律进步以后的规定。最初,, 罗马法是采用“子女身份 从母”的原则确定其自由身份,因从母较从父易于确定, 以后由于战争对兵源的需求,以及 希腊哲学关于人生而自由理论的影响,哈德里

5、安努斯帝逐规定,凡胎儿自怀孕至出生,生母曾 一度取得自由权的,纵使生母于分娩时仍为奴隶,出生的婴儿即为自由人。这一“关于胎儿的 利益视为已经出生”的原则,为后世各国民法所遵循。(2)基于皇恩罗马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他有权把自由权赐给有功的奴隶。?按罗马习 俗,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于皇恩享有的自由权又称“金戒指权”。不过,按这 种方式取得自由权的奴隶,在一般情况下仍为解放自由人,不能摆脱原来的主人对的恩主权。皇帝必须征得恩主的同意,并发布“出生恢复令”,才能使解放的奴隶完全取得生来自由人的 身份。因为在罗马法里,恩主权被认为是一种私权,皇帝、国家无权干预。市民权 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

6、国籍,是专属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是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包括参与各种议会、制定法律和选举 官吏的权利。被选举权指可被告示伙官吏或被选任元老院议员的权利, 帝政后期,法律完全由皇帝以敕令的形式颁布,所有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命,各种议会早已先后停止活动和废止,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也随之消失。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1)婚姻权,指依照市民法有权与罗马市民结婚,?并可在家庭关系中享有所有有关的权利,如夫权、家长权等;(2)财产权,指有权按照市民法取得财产方面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取得所有权等;(3)遗嘱权,指依照市民法享有的订立遗嘱、接受继承或

7、遗赠、?或者为他人的遗嘱作证的 资格;(4) 诉讼权,是为保护市民权利规定的。?市民在其权利被人否认或被人侵害时,即可根据 诉权请求法官予以确认或者排除障碍,并获得赔偿。以上权利专属于罗马市民。 罗马法把罗马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三类:(A)市民 即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的自由人。市民资格的取得出生:罗马对国籍采取血统主义,父母是市民的,所生的子女也是市 民,而不论其是否出生在国内和国外。如果父母身份不同,则按照父母之间有无合法的婚姻关系来确定子女是否享有市民资格,即婚生子女的身份从父;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从母。具体地 说,婚生子女的身份以受胎时其父的身份为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则以出

8、生时其母的身份为 准。, 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市民身份的控制要比对自由人身份的控制更严。, 这是因为罗 马人认为他们是高贵的民族,不愿意轻易扩散市民权。入籍:即加入罗马国籍,有三种情况:(1)? 奴隶被解放:市民的奴隶可以经过法定手续, 被解放成为市民解放自由人,取得市民权。(2) 奖赏:凡外国人告发罗马官吏贪污受贿而使之 定罪的,可奖赏告发者发罗马市民的资格。公元前111 年,又把这项奖赏扩大到拉丁人;(3) 恩赐:军伍大会或皇帝可以个别或集体地授予居民以市民权,即授予居住在意大利的拉丁人和 其他自由人以市民权。共和国末年,作战的长官也有权给被招募入伍的若干非市民兵士或作战 有功的当地臣民授予

9、一定数量的市民权。受权建立殖民地的总督也享有此权。公元212 年, ? 卡拉卡拉帝授予殖民地臣民以市民资格。至此,罗马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市民权,市民权 遂失去其重要意义。 市民资格的丧失: (1)死亡:人死后,其市民身份当然随着丧失。3 (2)丧失自由权:丧失自由权也就同时丧失市民权。这或是因为犯罪而受到刑事宣告被 剥夺自由权;或是因为被家长、债权人、官厅等卖往外国为奴为而丧失自由权;或因为战争被 敌人俘虏而丧失自由权。该人在逃回罗马法后,可以根据“复境权”而恢复市民身份。 (3)放弃国籍:由于罗马不承认双重国籍,因而市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就不能保留罗 马国籍,而要作放弃市民权对待。 (4

10、)驱逐出境:罗马市民因犯罪被驱逐出境,即丧失市民资格,如遇赦回国,则仍可恢 复原有身份。 (B)拉丁人 指古罗马社会中介于市民和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拉丁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次于市民而优于 外国人。在拉丁人中,也因享受权利的多少分为三等: (1)古拉丁人:原指罗马附近拉丁姆地区的居民,以后到公元前268 年, ?罗马改变殖民制,使古拉丁人的概念扩充到改制以后所有的拉丁人。古拉丁人与罗马人同种族、同宗教、同 语言。同文化、同风俗习惯,并与罗马订立了攻守同盟条件,因此,他们在拉丁人中享有权利最多。除荣誉权外(即不能在罗马做官外) ,所有其他公权和私权他们都可享受。 (2)殖民地拉丁人:即罗马殖民地的臣民

11、, 罗马人为了同化他们,也给他们一定的优待,以示区别于外国人,作为拉丁人看待,但因种族、宗教和文化等的不同,他们的法律地位 虽优于外国人,但比古拉丁人要低。他们不享有罗马市民的公权,仅在本地区有选举权,私权也受限制,即不享有婚姻权,不能和罗马市民结婚,但有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也不能 成为市民的法定继承人,其家庭关系按其原籍国的法律处理,212?年卡拉卡拉帝以“安托尼亚那敕令”授予罗马帝国的一般居民以市民权,因而殖民地拄丁人这一身份也从此消失。该敕 令于 20 世纪初在埃及被发现,并于1910 年翻译公布。在此以前,一般历史学家和法学家都认为,卡拉卡拉帝授予殖民地拄丁人以市民权,主要是出于

12、税收方面的考虑。因为罗马市民要交 5-10 的遗产税和解放奴隶税,非市民则不交,所以普遍授予市民权可以增加国家税收。该敕令被发现后,才知道真正的原因还在于宗教方面。罗马人信仰的是多神教,但卡拉卡拉时,基 督教在罗马帝国有迅猛扩展之势,他授予殖民地拉丁人市民权,是想使他们信仰罗马教,用以抵制基督教的影响。 (3)优尼亚拉丁人:他们不是拉丁人,而是根据共和国末年制定的“优尼亚.? 诺尔马那法”的规定而取得类似殖民地拉丁人身份的解放自由人。该法规定,凡未经法定方式解放的奴 隶或家主对被解放的奴隶仅享有大法官法所有权的,该奴隶不能取得解放自由人的资格,以后又包括虽经依法解放、但年龄不满30 岁的奴隶和

13、因老病被主人遗弃的奴隶。优尼亚拉丁人的 法律地位更次于殖民地拉丁人。他们不但没有公权,也不享人私权中的婚姻权,其财产权也不包括被继承权。他们的财产既不能由其子女继承,也不能用遗嘱处分,而是作为特有产归恩主 或其继承人享有。所以,学者称优尼亚拉丁人是“生而自由,死是为奴”。在法律昌明时期,优尼亚拉丁人可因下列情况而取得市民权:补办正式解放手续;凡优尼亚拉丁人与罗马市民结 婚,一年内生有子女的,便可和他的子女一同取得市民资格;服公役有显著成绩的;取得“金 戒指权”的。 (C)外国人这是指罗马市民及拉丁人以外的友邦人民。外国人的含义,在古代是指居住在罗马附近依 附于罗马的拉丁部族,意指罗马以外的人。

14、公元前3 世纪, ?则指与罗马订有友好条约的国家 的人民,或者虽未与罗马订有条约,但与罗马友好相处的国家的人民。到了共和国末年帝政以 后,外国人了指被罗马征服地区的不享有市民权和扩丁人身份的自由人。他们的地位比市民和 拉丁人都低,他们不得享有市民法上的公权与私权。外国人参加法律关系时,同国籍的适用其 本国法,异国籍的适用万民法, 在罗马法中,与罗马处于交战和不友好状态的国家的人民, 被称为敌国人 , 在外国人中,有一种是被罗马征服而拒不订立接受罗马统治的条约的居民, 被称为降服外国人。他们的法律地位比与罗马订立有条约的国家的人民更低。由于共国家已被 灭亡,已无本国法律可以适用,他们的法律关系一

15、般按万民法处理。卡拉卡拉帝授予帝国臣民 以市民权时,不包括降服外国人,后者到优帝一世时才取得市民资格。4 家族权 指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 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庭 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他权人 是指处在其他市民的权力支配下的市民。这种权力在罗马法中被分为家长权、夫权和买主 权 家长权这是男性市民中的自权人地法律上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也是家庭中最 高和最完全的权力。 夫权古罗马适婚男女,按市民法结婚后,丈夫即依法对妻子取得夫权,?妻子必须接 受丈夫的支配。 买主权这种权利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罗马法上长期无雇佣契约,?因此人们通过买卖方式

16、出卖劳动力,家属被家长出卖后,就要处于买主的权力支配下。第二,在罗马法 上,家属无独立人格,如果家属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家长为避免赔偿损失,往往将致害的家属委付给受害人任其处理,使之处于受害人的买主权之下。 最初,罗马的家属翥因不同的身份而分别处于以上三种权力之下。以后,由于国家事务增多,男性家属开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权,但他们仍不能取得完全私权。男性家属若取 得了夫权、亲权、买主权,则他们取得的这些权利就要为家长权所吸收,而由家长直接行使。至于诉讼权,男性家属可在公法方面享有,但在私法方面原则上不能享有;只有在家属的精 神或身体受人侵害而家长不愿意出面起诉时,才允许他权人提出有关人格或身体的侵权诉讼行为诉讼。 ()自权人与他权人相反,不受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支配的人。只要不受这三种权利的支配,一个 即使受到其他私权的支配,也仍被算作自权人。如妇女、未适婚人等受监护权支配。男性自权人享有一切公权和私权,可拥有独立的财产。至于女性自权人,他们的权利极为有限,没有公 权,没有家长权,而且除韦斯塔修女外,在公元前5 世纪,按罗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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