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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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论文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论文 论文摘要:wto 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对象论文内容摘要摘要: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争端方进行司法审查,其对象主要是以各成员的抽象办法为主,如行政行为、贸易管理行为或办法,涉及的是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新问题。本文以此为基础,探索了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对象在适用中存在的新问题,以期促进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在 WTO 调整各国贸易关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审查各国政府行为的情况,包括审查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明确 WTO 体制下的司法审查对象,可以防止 WTO 各机构滥用职权,确保争端解决机制严格地在 WT

2、O 法规定的范围内运作。WTO 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包括国内和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本文中提到的司法审查是 WTO 体制下的国际司法审查,即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 WTO 争端解决机构根据 WTO有关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进行的处理成员间贸易争端的国际司法程序活动。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针对的是被审查行为的性质,如违宪审查、行政行为等。通过审查该类行为,判定哪种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所解决的是被诉主体及其行为的可诉性新问题。在国际贸易纠纷中,争端的成员方一般将争议提交WTO 寻求解决。WTO 协议中对司法审查,并不明确所审查的行政行为或外贸管

3、理行为的性质究竟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但也没有限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由于 WTO 成员的国内法院处理贸易行政案件时,更多的还是以国内法规为裁判依据,并不会直接适用 WTO 相关规则。即使是从国际规则方面考察政府政策或抽象规则,对国际规则的识别,除非是直接违反国内法律,否则也会作出有利于本国政府的解释。对于抽象的法律规定提起司法审查,就需要 WTO 体制规定国际层面的司法审查。国际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结果,是 WTO/DSB 对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结果,表现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WTO 下针对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查成员的外贸管理权时审查其行为或办法是否违反 WTO 国际规则

4、,进而判定该规定是否构成贸易自由障碍。这就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首先审查被诉成员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办法是否违反 GATT/WTO 规则,涉及更多的是成员相关办法的违反和非违反性。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对象审查对象的范围WTO 规则约束的对象是政府,所调整的是政府间的宏观经贸政治关系,以政府间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协调为其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DSB 是 WTO 在实践中为解决贸易争议而设立的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它明确规定了其司法审查对象是 WTO 争端解决机构所受理的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它所接受的案件是以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为诉因的。将司法审查对象区分为审查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依据是DSU 第 3 条

5、第 8 款和第 26 条第 1 款。DSU 第 3 条第 8 款规定摘要:“凡出现违反涵盖协定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该行为就被视为构成了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表面证据。这表明,正常情况下可推定为摘要:违反规则就对该涵盖协定的其他当事成员方产生了有害影响,在此情况下,要由被告方举证反驳诉讼”,即为违反之诉。第 26 条第 1 款则规定摘要:“GATT1994 第 23 条第 1 款项表述的不违反之诉”。根据 GATT1994 第 23 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摘要:凡任何一个缔约方认为,它依本协定直接、间接预期的任何利益受到抵消或损伤,或者实现本协定的任何目的受到妨害,而这是由于摘要:另一缔约方

6、未履行其本协定的义务,或另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办法,不论其是否和本协定相冲突。根据以上的规定,项为违反之诉,是指起诉方指控或认为被诉方国内法规或行政办法和其承担的 WTO 体系下某项协定义务不一致或者违反了协定义务。而项为非违反之诉,是指起诉方认为被诉方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或者行政办法的结果导致其在 WTO 协定下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或减损,或者认为损害了协定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对方办法不和“本协定相冲突”或“存在任何其他优势”,即使不违反 GATT/WTO 法律规定,亦可作为起诉的理由或”诉因”。可见,DSU 基本上沿用了 GATT 第 23 条的规定,把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作为其司法审查对

7、象的范围。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区别通过分析 DSU 可知,适用违反之诉是基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而在 GATT/WTO 多边贸易法律制度设置“非违反之诉”,最原始的指导思想是“利益平衡”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通过采用 GATT 未明确禁止的贸易办法而损害或破坏贸易谈判和减让表现产生的相互利益。因此,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基于损害、依据 WTO 有关协议产生的正当利益而提起的,而它们的区别则表现在摘要:产生的原因不同摘要:违反之诉是违反协定义务而造成伤害,其根据是禁止违反条约义务和具体承诺;而非违反之诉是必须实施了办法而导致损害,但并不一定违反协定义务,其根据是禁

8、止剥夺合法预期利益。举证责任不同摘要: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对能否胜诉具有重大影响,成为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性因素。在国际贸易纠纷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对于违反之诉而言,DSU 规定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而对于非违反之诉,起诉方应提出详尽理由以证实有损失或损害存在。救济手段不同摘要:根据 DSU 的规定,在违反之诉案件中,若裁定有违反 WTO 义务的行为,违反方有义务停止违反 WTO 有关规定的办法,并采纳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在非违反之诉的裁定中,被诉方主要是补偿,即争端当事双方“做出相互满足的调整”。对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规定1.对违反之诉的规定。绝大多数国际贸

9、易纠纷涉及的是违反之诉。WTO 项下,如补贴和补贴办法协定 、 和贸易有关的投资办法协定 、 装运前检验协定 、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等,明确规定在违反适用协定下承担的义务都被视为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案件中,可直接适用于GATT1994 第 23 条来解决争端。2.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非违反之诉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事实基础上摘要:政府希望从贸易协定中获得的利益,可能为另一政府毫不相关的并可容许的行为所抵消,而有关行为是在制定协定时不可能合理预见的。各国进行对外贸易时会出现许多不可预料的情况,非违反之诉的设立可以更大地拓宽争端解决的领域,便利于各成员解决争端。在 WTO 的立法过程中, “非违反之诉”

10、被适用到其立法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 ,及 WTO 对 GATT1994 的各项补充协定中,如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但对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规定了其对 GATT1994 第和的非违反丧失和减损的适用期限。在此重点介绍 GATS 规定及TRIPS 协议的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在“非违反之诉”方面大多仿效GATT 的规定。具体而言,对“非违反之诉”的诉因规定在两个条款中摘要:在 GATS 第 23 条第 3 款里明文规定摘要:“凡任何成员方认为,按本协定第三部分规定,一成员方在具体承诺中计入给另一成员方的可合理预期的利益,在采取任何和本协定不相冲突的办法而受到抵消或损伤时,可求助于 DS

11、B。 ”而 GATS 第 6 条第 4、5 款则规定摘要:“为保证有关资格必备的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等办法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障碍”, “在一成员已作具体承诺时,该成员不得以不能合理预期的方式来适用许可证和资格必备条件、技术标准,使具体承诺受到抵消或损伤。 ”可知,GATS 在争端解决方面直接引入 GATT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非违反之诉在内。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未明确规定有非违反之诉,只是在 TRIPS 协议第 64 条第 2 款规定了对GATT1994 第 23 条第 1 款(b)项和(c)项的适用期。即摘要:自WTO 协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内,GATT1994 第 23

12、 条第1 款(b)项和(c)项的规定不得适用于 TRIPS 协议下的争端解决。何时适用并没有规定,也就不可能利用非违反之诉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对象在适用中存在的新问题非违反之诉是 WTO 的一项非凡诉讼机制,由于GATT/WTO 未作更明确规定,其作为 WTO 协议的一部分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成为一项极富争议的机制。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趋于模糊虽说 WTO 各协议大多规定有非违反之诉,但规定极其模糊。对于 GATS 和非违反之诉,由于 GATT 本身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在措辞上比较模糊,这也就导致 GATS 在依靠 GATT 争端解决机制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非违反之诉的模糊性和不确

13、定性。如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没有“关税制约”的概念,每一成员方在“逐步自由化”原则的指导下,递交一份包括市场准入承诺表和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在内的“非凡承诺时间表”。这样也就冲淡了各成员方可合理预期的利益,对于非违反之诉的使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而对于 TRIPS 而言,由于对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设置了期限,在使用效力新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模糊,实践中也就不可能适用非违反之诉解决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争议。对于“非违反之诉”机制的启动存在不同立场争端解决实践中,争议成员根据自身的利益,对于非违反之诉机制选择了不同的立场摘要:“克制主义”和“激进主义”。 “克制主义”认为非违反之诉应该有所限制,并要求最低限制地

14、运用非违反之诉。这是为了避免非违反之诉机制的负面效应,从而维护 WTO 规则的导向性。而“激进主义”则认为针对一成员方所采取的办法是否违反 WTO 协议这一法律新问题时,该成员方无须花太多精力去判别应当提起何种诉讼,而是直接提起非违反之诉。基于“激进主义”,非违反之诉被认为是“独立性模式”,这样就很轻易导致非违反之诉机制的滥用。所以确立非违反之诉机制的目的在于填补 WTO 协议的漏洞并对关税减让的原始利益进行重新平衡。因此,将非违反之诉视为“克制主义”而予以启动,只将其作为对违反之诉的一种辅助性质的权利救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控制那些 GATT 未明确禁止成员方使用的办法,防止由于这些办法

15、的实施而事实上损害其他成员方从关税减让中获得的利益,从而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各成员继续实行关税减让,达到货物贸易自由化。涉及 WTO 协议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某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办法。而 WTO 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要求建立一个可以适用于各成员方的独立的行政救济机构;建立一套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救济程序,从而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可能救济的机会;对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磋商的机会,同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并告诉其有上诉的权利。因此,明确 WTO 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对象是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充分利用WTO 项下的相关协定,非凡是 DSU 来解决贸易往来中出现的争端,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进行和纠纷解决。参考文献摘要:1.孙南申.论世贸组织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对象J.社会科学,20062.赵维田.WTO 的司法机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3.程宗璋.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违反和非违反起诉J.现代财经,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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