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275634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作者:赵向华“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则将企业法人财产权列为独立的一章做了具体的规定。自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成为界定企业法人产权关系的一个新概念。但在学术界,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内容、意义等诸多问题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反对提出并使用“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

2、律概念。至于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定性则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在此,笔者想就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学术界。一、对学术界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观点的述评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展开的这场争论,最激烈、最核心之处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定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经营权说或结合权说。二说皆否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认为只能是经营权或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那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呢?实际上,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经营权界定为“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但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经营权的内容很明显

3、地超越了财产权的范围,而兼有行政管理权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无论如何,法人财产权不应当包括有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含义。另外,说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似乎有些勉强。因为财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而且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为什么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或其他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呢?显然,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等同于经营权或看作是结合权的认识是不妥当的。2.综合权说。这种观点将财产权看作是一个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中所列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 “债权”以及“知识产权” ,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指某个单

4、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总称,它除法人所有权外,应包括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这种认识初看起来不无道理,但是细想一下便会发现,法律泛泛规定这样一个大而又全、无所不包的概念究竟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着实让人难以理解。这种以财产权来描述企业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无异于以“他是人”来回答“他是谁”这样一个提问,没有任何现实意义。3.法人财产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产权概念,而不是指某一项或几项权利,它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转让、收益等一组权利。 (注:权锡鉴:“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完整独立性” , 东方论坛1997 年第 2 期,第 4445页。 )此观点“

5、剖析”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所包含的内容,但却没能给企业法人财产权一个明确的定性,看起来似与综合权说雷同,又似要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从其列举的权能来看)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它在文字描述上犯了一个错误,这种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并列起来的做法显然是不合乎逻辑的;其次是因为它本身没有界定这种财产权的属性。故而他所认定的“完整的独立的”权利给人的感觉却是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4.双重所有权说。这是目前学术界中最为流行也最为复杂的一种观点,具体又可细划为几个不同的派别,这些派别也代表了对企业法人产权构建模式的几种不同认识。承认双重所有权的学者,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投资

6、者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具体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抽象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投资者享有终极所有权。不论是上述哪一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都是以财产的价值形态与使用价值形态的分离作为其立论基础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直接地将经济学上的概念移植于法学领域的做法实为不妥。首先,经济学上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是以商品交换为前提的,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绝对不同于通常的商品交换行为。其次,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以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为载体的。投资者对企业法人的投资,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即使可以认为投资者在以实物投资时,发生了财产的价值与使

7、用价值的分离,也不能认为投资者在以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时也发生了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再说这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明显地违背了“一物一权”这一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原理。5.非规范产权说。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不规范的产权安排,是含混不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的出现,混淆了原本很清楚的股东与法人的关系;(注:吴昊:“法人财产权与产权规范” ,财政研究1997 年第 2 期,第 1314 页。 )也有学者认为,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妥协的产物(注:孔祥俊:公司法要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6 月版,第 234 页

8、。 ) ,等等。其实,这些不能算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一种观点,在此将其列出,只是为了表明在学术界中对“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出台有持否定态度的事实。综上所述,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各种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同时也有很大的缺陷与不足,难以自圆其说。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从本质上讲就是企业法人所有权;现代企业法人的产权构建应当是一种“股权法人所有权”的模式,即投资者享有股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即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并非“双重所有权”意义上的所有权。二、正确认识企业法人财产权要正确认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有必要首先对企业法人的本质、股权的性质以及所有权与所有制

9、的关系做一清晰的认识。1.企业法人必须拥有所有权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最本质的特点就在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企业人格完全区别投资者的人格,企业财产完全区别投资者的财产,从而与个体业主企业制度和合伙企业制度下企业人格与投资者的人格不分、企业财产与投资者财产不分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以说,企业法人拥有法人所有权乃现代企业制度题中应有之意。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制度的内在要求。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人格存在,与自然人人格有所不同。自然人具有人格并不以拥有财产为条件,没有任何财产的自然人仍然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法人具有人格则是要以拥有财产为绝对条件,没有财

10、产的团体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 (注:孔平主编:法人制度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6 月版,第 210 页。 )换句话说,法人的人格以其财产为基础,它不仅要拥有财产,而且要拥有独立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这里所谓的“经费”从本质上讲也就是财产。可见,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获得,本身就意味着它获得了财产所有权,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企业法人当然地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它必须拥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否则,它只会成为一个有法人之名而无法人之实的非

11、独立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经济,商品交易是其最基本、最经常的内容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就是产权经济,商品交易就是产权交易,其中必然存在着所有权的让渡。在正常情况下,参与市场交易并有权让渡商品所有权的人只能有两类:一是商品的所有人,一是商品所有人的代理人(从本质上讲,只有所有人) ,其他人均不能成为市场交易中商品的合法转让人。所以在市场交易中,企业法人在转让其产品的时候,只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或者是以产品所有人的身份出现,或者是以产品所有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假如企业法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来进行交易的话,则企业法人就变成了市场中介组织或机构,也就间接地否定了企业法人是独立地从事

12、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这与市场经济的本意显然不相一致。看来,企业法人在从事交易活动的时候,必须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出现,而交易的对方(即使他是股东本人)也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企业对其产品享有所有权,不得发生任何混淆。否则,企业法人就难以维持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承认市场交易中企业法人的所有者身份,也必然承认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当然,承认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要否认投资者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也不意味着投资者会丧失其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事实上,企业法人在拥有财产所有权而实现其正常的生产与交易职能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

13、权利转化(所有权转化为股权)保障机制,为其更好地实现所有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途径。投资者凭借股权获取收益较之凭借所有权获取收益更具有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投资者亲自经营相比,免去了经营管理成本,与委托经营相比,免去了代理成本,与购买债券等相比,可获取更大收益;第二,企业法人制度下的有限责任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第三,股份的流动性使得投资者在不能或不愿“用手投票”时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以迅捷、方便、成本最低化地实现投资转移或者收回投资;第四,风云变幻的证券市场给股票投资者获取投机利益提供了机会。总之,企业法人制度以其特有的机制在实现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效地保障

14、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并不因为企业法人拥有所有权而受到任何损害。2.股权的本质不是所有权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产权构建,说到底,就是企业法人的财产归谁所有、投资者和企业法人对企业的财产分别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正确认识股权的性质,对于进一步澄清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不无裨益。如前所述,本人不赞同双重所有权的观点,所以只要认识清楚股权的性质,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便会一目了然。如果股权的本质是所有权的话,则企业法人财产权就一定不是所有权;如果股权的本质不是所有权的话,则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应该是所有权。除非有人认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是无主财产。关于股权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如社员权说、债权说、股东地位说

15、以及所有权说等。这些学说孰是孰非,我们暂不评论,但是首先有一点非常肯定,股权的本质不是一种所有权。若认为股权是所有权,则必将陷入矛盾的深渊而不能自拔。这是因为: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任何权利都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假设认为股权就是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法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的话,那么这个所有权是否具有客体就值得怀疑了。众所周知,投资者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就不能再区分你我,这是其一;其二,公司的资产处于不断的流动、重组当中,资产总量变动不定,很有可能会减至零或者负值(亦即资不抵债) ,这时还说股权是所有权,则其客体何在?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企业法人尚未被依法登记注销,

16、就不能说股东丧失了股权。其次,即使认为股权是所有权,投资者对公司的财产也只能算是一种共有。但是,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个的权利主体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各权利主体之间是一种共有关系,这不会导致另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产生。也就是说,在共有的场合,各共有人并不成为法人。假使多数人形成法人,那么,该法人对于其发起人投入的财产则享有所有权。 (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7 月版,第 335 页。 )这说明,在股东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这就必然否定公司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要么承认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这就必然否定共有,也就必然否定股东对其投资享有所有权。再者,否定企业法人所有权而坚持股东所有权的观点难以解释法人股这一现象。依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如果说股权是投资者所有权的话,那么法人股的存在,当然表明法人对其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