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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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档案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 20049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后,不再组织相应级别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初级、中级两个级别。初级资格分别为管理员(员级)、助

2、理馆员(助理级),中级资格为馆员。 第四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和水平。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的事业单位在聘任通过考试取得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时,必须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进行,同时,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成绩还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第五条 报名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

3、道德。 取得档案专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管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 第七条 报名参加助理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或担任管理员 4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 3 年或担任管理员 2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 (四)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 第八条 报名参加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从

4、事档案工作满 12 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 7 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 8 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 5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 4 年以上。 (四)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 3 年或担任助理馆员满 2 年以上。 (五)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原已评聘非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 1 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档案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考生报名坚持属地报名原则。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档案专业

5、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持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单位出具从事档案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和 1 份复印件,经省辖市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省直驻郑单位报名考试人员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后,直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第十一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试科目为档案学基础知识、档案专业实务两门。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考试日期定于每年 11 月第一个星期日。考点分别设在省直和省辖市。 第十二条 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后,全日制普通院校档案专业毕业生见习期满并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档

6、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前培训工作。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的审定,合格标准的确定以及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职改办发放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六条 对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资历证

7、明等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取得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书。以上违纪人员三年内不得再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或担任相应职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

8、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及

9、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 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10、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运用新技术收集、处理和开发档案信息,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正确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主持制定本地区有指导意义的业务标准、科研计划或发展规划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从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修订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方案,主持完成2次以上年度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三)从事档案保管、利用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修订符合岗位实际的档案保管、利用制度

11、,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完成系统咨询服务工作。 (四)从事档案编研工作的人员,参与选题并完成两部以上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任务,本人撰写 10万字以上。 (五)从事档案保护技术、科研及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主持或承担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或科研课题的研究,起学术带头人作用,项目或课题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的鉴定。 (六)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一个部门或一个全宗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熟悉室藏档案、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利用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三、业绩和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

12、条和其他条件中的 1条以上: (一)在 CN 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档案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正式出版(有 ISBN 书号)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三)省(部)级三等以上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名)。 (四)省(部)级二等以上 1项或厅级一等2项档案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五)连续从事档案工作 20年以上,受到省辖市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并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一级以上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人。 第十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除具备

13、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外,还应具备业绩和成果中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的要求均指申报人担任馆员职务以来本专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指 CN 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等;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文摘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同一研究成果所获得的不同奖项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评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注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委托评审。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199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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