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案例解读有限公司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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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案例解读新三板案例解读】有限公司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有限公司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文鑫莲业(文鑫莲业(832692)挂牌申请文件研读)挂牌申请文件研读(4 4)【问题问题】:有限公司在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有限公司在股改前分立,是否影响挂牌申请公司存续期间的连续计算规则链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2、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根据文鑫莲业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信息,2014 年 12 月 16 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同意以有限公司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 53,469,595.34 元为基础折为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部为普通股,余额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2015 年 1 月 5 日,公司在三明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注册号为 35043010000089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在股份公司设立前的几个月,有限公司却进行了分立。

3、具体过程如下:为进一步突出公司主营之莲子种植及其产品生产、研发及销售业务,建宁县文鑫贸易有限公司(“文鑫有限”)拟对其持有 95%出资额的洪湖莲都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以彻底剥离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2014 年 7 月 28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对公司进行派生式分立的决议。其中文鑫有限存续经营,并派生分立出建宁县日升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分立以分立基准日 2014 年 5 月 31 日文鑫有限全部资产(含实收资本)及负债在派生分立后形成的两公司中进行分割。其中文鑫有限注册资本为 3,024.7 万元,日升投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文鑫有限分立前后的股权结

4、构一致并与新设的日升投资一致。分立前文鑫有限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文鑫有限和日升投资承继。分立前文鑫有限的分公司、子公司(除洪湖莲都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外)全部由分立后的文鑫有限承继,其持有 95%出资额的洪湖莲都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由新设的日升公司承继。分立前文鑫有限的职工安置方案分立后的文鑫有限与日升投资妥善处置。会后,有限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将前述分立事宜通知债权人。2014 年 7月 31 日,有限公司就分立事宜在海峡消费报上刊登了分立公告。2014 年 8 月 14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出具了编号为“致同审字(2014)第350FC1658 号”审计报告,对有限

5、公司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拟派生分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科目明细表进行了审计,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18,110.11 万元,净资产为 9,515.73 万元,负债为 8,594.38 万元。会计师认为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与编制资产负债表相关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4 年 5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14 年 8 月 14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了以下分立方案:(1)分立形式 原有限公司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分立为文鑫有限和日升投资两个公司。 分立后的文鑫有限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3,024.71

6、 万元,日升投资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 有限公司分立前后的股权结构一致并与新设的日升投资一致。(2)财产分割以 2014 年 5 月 31 日为分立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其相应的资产负债在派生分立后的两公司分割。本次分立将莲子种植及其产品的加工、销售和研发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及相关的负债由存续的文鑫有限承继,原文鑫有限的分公司及子公司全部由分立后的文鑫有限承继;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资产与负债由派生分立的日升投资承继,即原有限公司持有洪湖莲都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由日升投资承继。分立后的文鑫有限总资产为 11,711.17 万元,其中现金 100.25

7、 万元,负债 6,226.51 万元,其他应收款 575.76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4,719.28 万元。派生分立的日升投资总资产为 6,398.94 万元,其中现金 5.00 万元,负债 2,367.87 万元,其他应收款 3,923.94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2,470.00 万元。(3)债权债务承继有限公司分立前的其中 6,226.51 万元债务及 3,179.87 万元债权由分立后的文鑫有限承继;有限公司分立前的其中 2,367.87 万元债务及 3,923.94 万元债权由日升投资承继;在办理企业分立的过程中尽可能争取债权人同意债务承继方案,如因债权人不同意该承继方案,分立前的债务

8、由分立的两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4)员工安置分立前有限公司员工共计 178 名;其中 168 名员工作为存续的文鑫有限的员工;另外 10 名员工作为派生分立的日升投资的员工,并与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5)业务的分立分立后的文鑫有限继续保留原有的与莲子种植及其产品生产、研发及销售所需的证照、资质及相应的技术和销售人员;分立前的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资产及业务转移至派生分立的日升投资。同日,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与建宁县日升投资有限公司(筹)的全体股东签订福建文鑫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分立协议。2014 年 8 月 15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致同验字(2014)第 350ZB

9、027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2014 年 8 月 15 日止,有限公司已减少实收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变更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3,024.71 万元。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司出具公司债务清偿及提供担保的说明,确认其已将分立事宜通知了全体债权人,截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没有债权人向公司提出要求债务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公司分立之后,文鑫有限和日升投资对原有债务负有清偿责任。2014 年 9 月 18 日,有限公司就该分立事项在建宁县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就此获颁了新的营业执照。【主办券商的意见主办券商的意见】文鑫股份的前身为

10、文鑫有限,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0 日。本次变更发生于公司的有限公司时期。根据本次分立过程及相关当事方签署的福建文鑫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分立协议等相关法律,文鑫有限的本次分立过程系在其主体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将与其主营文鑫有限的本次分立过程系在其主体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将与其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剥离至派生设立的日升投资承继。业务不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剥离至派生设立的日升投资承继。原文鑫有限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等均由分立后的文鑫有限原文鑫有限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等均由分立后的

11、文鑫有限承继。因此,本次分立过程中及本次分立后,文鑫有限均合法、有效存续。承继。因此,本次分立过程中及本次分立后,文鑫有限均合法、有效存续。公司的分立行为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议、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分立后存续的文鑫有限以及派生设立的日升投资已分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相关的变更登记及设立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分立行为合法、有效。2015 年 1 月,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整体变更的要求,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 1993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自公司成立之日至今,公司已存续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综上,主办券商认

12、为:文鑫有限在本次分立过程中及分立后均合法、有效存续,自文鑫有限在本次分立过程中及分立后均合法、有效存续,自1993年年12月月20日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其主体资格未因本次分立而受到影响。本次分立日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其主体资格未因本次分立而受到影响。本次分立属派生式分立,即文鑫有限主体继续存续,另一分立主体为新设公司。因此,文鑫有限作属派生式分立,即文鑫有限主体继续存续,另一分立主体为新设公司。因此,文鑫有限作为独立的法人,虽部分资产、债权等被部分划归与新设的日升投资,但文鑫有限主体资格为独立的法人,虽部分资产、债权等被部分划归与新设的日升投资,但文鑫有限主体资格未发生变更,不影响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事实,符合未发生变更,不影响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事实,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存续满两年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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