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具体开业条件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42272465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体诊所具体开业条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个体诊所具体开业条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个体诊所具体开业条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体诊所具体开业条件(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个体诊所开业条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并具有执业所在地户籍的,可以在城市(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取得医士以上执业证书或者医士以上职称后,从事三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并具有执业所在地户籍的,可以在乡(镇)、村申请开办私人诊所。具有治疗某种疾病专长的中医,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开办私人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私人诊所:(一)国家、集体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医务人员;(二)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或被除名未满三年者;(三)被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行医资格者;(四)患有传染疾病

2、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医者;(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不适合开业行医者。凡申请开办私人诊所的,均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三)从业医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四)执业场所有关条件的证明;(五)资金、设备、仪器情况的证明;(六)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私人诊所申请后,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医疗需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属县(市)范围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执业许可证;属市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市统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给私人诊所发证。私人诊所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诊疗科目、时间;(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四)从业人数;(五)自备药品品种;(六)注册资金;(七)执业许可证号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