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求助编辑百科名片百科名片煤层气,是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 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是煤的伴生矿产资源,属 非常规天然气,是近一二十年在国际上崛起的洁净、优质能源和化工原料目录简介 热值 用途 性质 开采 资源 与煤层气有关的法律规定 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简介 热值 用途 性质 开采 资源 与煤层气有关的法律规定 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 展开编编辑辑本本段段与与煤煤层层气气有有关关的的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煤煤层层气气勘勘探探开开发发管管理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1 19 99 94 4 年年 4 4 月月 4 4 日日 煤煤炭炭工工业业部部))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 管理,保障煤炭勘探、规划、设计和开采不受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影响,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第二二条条 煤层气是与煤伴生、共生的气体资源,是优质洁净的能源和化 工原料煤层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对煤层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第第三三条条 在生产和在建 矿区内进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必须应事 先征得煤矿企业法人同意和煤炭工业部批准 在国家规划矿区 内进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应事先征求煤炭工业 部意见 第第四四条条 国家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煤炭工业部根据综合勘探开发、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 与煤炭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 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煤层气的 勘探开发规划,依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煤层气的勘探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第第五五条条 煤炭工业部对煤层气勘探开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全国煤层气勘探开发规则; 2、审批煤层气勘探计划; 3、审批煤层气开发项目和颁发煤层气开发生产许可证; 4、对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协调煤层气勘探、开发与煤炭勘探、开采的关系 第第六六条条 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与煤炭勘探、开发有争议的,由煤炭工业 部与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 务院综合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第七七条条 煤层气勘探、开发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初步设 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第第八八条条 国家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勘探、开发煤层气 凡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境外)先进技术勘探、开发煤层气的项目,统 一由煤炭工业部审查批准,其具体职责是; 1、批准对外合作区域,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审批对外合作 开发煤层气总体方案 2、组织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谈判、签订和执行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 的意向书或合同 3、在对外合作矿区内,除煤炭工业部特别批准外,其他企、事业单位 不得进入该区内进行煤层气勘查、开发活动,也不得擅自与外国企业签订煤 层气勘探、开发的经济合作协议 第第九九条条 国家鼓励并大力支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现代开发技 术和装备,加强煤层气开发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煤层气的开发水平 第第二二章章 煤煤层层气气的的勘勘探探第第十十条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综合计划部门、煤炭工业部批准的矿区总体可 行性研究报告、 矿区总体设计 、矿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国家重点前期准备 矿 区范围内的煤层气综合勘探评价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批准后实施,不再办理 煤层气勘探登记 地方煤炭矿区范围内煤层气的勘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 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煤层气的勘探资料应统一汇交煤炭工业部煤层气的地质 勘探成果,由煤炭工业部审批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在矿区或井田范围内,进行煤层气补充勘探工作,应探明吨 煤煤层气含量大于 8 立方米的区域范围及煤层气层位,每个井田选择不少于 一个钻孔实测渗透率、地应力、孔底及煤层温度等有关参数,提交煤层气储 量及资源评价的有关资料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凡发生煤层气喷出的钻孔,均应做为煤层气探井应当定时 采集煤层气井口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同时进行成分、含量化验,为进 行气藏评价提供依据并及时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在勘探中各类探井的试采应当有试采方案,试采期一般不得 超过半年试采方案和试采时间,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 主管部门批准 第第三三章章 煤煤层层气气的的开开发发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本规定发布后,在编制矿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区总体发展 规划及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把煤层气开发纳入规划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煤层气的开发应充分发挥各级 地方政府、企业和外商的积 极性,鼓励联合开发利用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煤层气生产必须领取煤层气开发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生产许 可证管理办法由煤炭工业部另行制定 在国有重点煤矿所辖矿区范围内开发生产煤层气,需经国有重点煤矿同 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煤炭工业部批 准后统一颁发煤层气生产许可证 在地方煤矿所辖矿区范围内开发生产煤层气,需经地方煤矿同意,由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煤层气生产许可证, 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在煤田内开发煤层气应遵循持续、稳定、发展的方针、坚持 少投入,多产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开发工作应当先探明资源,落实煤层气用户,再进行开发利用,按煤层 气生产的科学程序进行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煤层气采用先进有 效的工艺技术,增加煤层气产量和稳产期限,争取高采收率和最佳的技术经 济效益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煤层气的设计、开发,必须符合煤炭矿井设计和生产的要求, 不得因开采煤层气影响煤矿的正常开采 为了提高煤层气开发设计的水平,凡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 均应经过有关技术部门咨询论证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煤层气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为依据,统 一组织,以最短的时间周期,整体配套建成。
对于已开发利用的井下抽取甲 烷气体设施的矿井,在设计地面打钻抽取甲烷时,应结合原有设施统一考虑, 合理利用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按照配套标准,采用先进高效的施工技术,全面完成采气、 输气、供气、净化和利用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 定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煤层气开发建设的各项工程实施完成后,按照设计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气井投产后,应当尽快达到开发设计规定的指标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开发煤层气,应当加强对煤层气研究及监测,及时、准确 地掌握煤层气动态,按开采阶段进行控制和调整,做好气井的产量接替,做 到长期、稳定、均衡供气 第第四四章章 煤煤层层气气开开发发与与煤煤炭炭开开发发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煤层气勘探和开发,均应服从煤炭的开发和生产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对于煤炭开发引起的 地面塌陷或其他原因给煤层气勘探、 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煤炭生产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煤炭生产企业因 地质构造及煤层的变化修改原设计,需 经原审批单位重新批准对煤层气勘探、开发带来影响的,应提前半年正式 通知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采取应变措施煤炭生产企业不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经济损失。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因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给煤炭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煤层 气开发生产企业应给予煤炭生产企业以经济补偿 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同一区域内的煤炭企业和煤层气企业应当密切协作,遵循 互让互谅的原则,正确处理煤炭开采和煤层气开发的关系,应当相互交换开 发计划和必要的图纸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所有施工的煤层气钻孔(包括勘探测试孔和生产孔),都 必须按规定固井或封闭,不得给采煤工作留有隐患在煤层中不得留有钢管 及其他影响煤炭开采的物品,确实无法清除的,必须向煤炭开采部门提供准 确的空间位置 第第五五章章 附附则则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的,应 按照本规定在一年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解释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 (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94 年 04 月 04 日 实 施日期:1994 年 04 月 04 日 (中央法规) 编编辑辑本本段段加加快快煤煤层层气气抽抽采采利利用用的的若若干干意意见见简简述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正正文文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宝贵的 能源资源。
我国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多,煤矿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近年来,煤矿重特大 瓦斯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未经 处理或回收的煤层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 浪费为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 斯灾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 型社会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采取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充分利用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 境 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经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 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 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 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 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 工产品项目等 三三、、煤层气年输气能力 5 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 跨省(区、 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 亿立方米 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层气发电并网 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 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五、、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 煤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六、、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 业权交叉问题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 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 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煤 层气和煤炭资源实施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研 究制订 七七、、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环保总局要研究制订煤层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标准,并对超标准排放煤层气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八八、、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九九、、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十十、、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 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煤层气售价由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无序竞争十十一一、、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 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