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电 力 政 策 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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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 岛 市 电 力 政 策 查 询1、查询违约用电分类:违约用电是指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则,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 查封的电力设备;(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 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7)窃电行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的

2、过程中,查获有违约用电行为者, 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应依据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要求违约用电 行为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查询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划分: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 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 业。(2) 10 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 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 35 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 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

3、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 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 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具体分界点,由供 用双方协商确定。3、查询窃电行为分类: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4、查询我们供电局行业作风监督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

4、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贯彻“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搞好优质服务, 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根据原水电部颁发的供电职工服务守则和上级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供电行业干部、职工,在外服务活动中,凭借职权和工作之便营私牟利等违纪的行 为均属行业不正之风。第三条 供电行业干部、职工在对外服务活动中有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监 督第四条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规范教育特别是直接或间接与用户接触的部门、基层单位 和班、站、所都要进行行业作风的教育,坚持开展服务作风自查自纠,形成思想教育和自 我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第五条 在对外服务的重要业务活动中,要实行各级主管领导主持的

5、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增 强领导决策的透明度。第六条 不断完善管理过程中的制约机制,互相监督,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 检查。第七条 执行用电政策,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设立纠正行业作风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做好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递转和落实处理。第八条 建立行业作风监督网络,各局设置监督员,实行企业内部,企业领导和用户三级监 督,要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作风。第九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走访用电户,主动征求意见,对行业作风 方面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和处理,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第十条 严禁为违章用电、窃电用户说情,决不允许本企业

6、职工与用户串通窃电、违反者, 给予必要的公开“爆光”和处罚。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于违反服务纪律构成纪律处分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局有关 部门,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召开重点部门的有关人员会议进行行业作风的分析、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对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成绩显著要及时总结、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 三章 处罚第十四条 对行业作风方面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 处理一起。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下列之一者,分别情况给予扣发一至四个月奖金(即效益工资)或降一级 工资的处罚。(1)不按规定办事,故意刁难、要挟用户者;

7、(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要、卡用户数额在一百元至四百元者。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除参照第十条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分别情况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1)处理用户违章用电、窃电中公事私办从中渔利钱物(物计款)数额在五百元以上者;(2)故意违反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领导和调度命令擅自拉闸停电造 成用户经济损失三干元以上者;(3)不执行电价政策随意提高电价损害用户利益者。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除参照第十五条给经济处罚外,应给予撤职,留用察 看或开除处分。(l)利用电权勒索用户情况严重,手段恶劣索取用户钱物(物计款)数额在五百元至三干元者;(2)利

8、用职权谋取私利使本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3)在电器安装工程中,报装用电、工程分配、用电监察、工程设计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 乱罚款造成影响极坏者。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者,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外, 对其非法所得由主管局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构成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各县(区)供电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与上级规定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5、查询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电说明:第一章 通则(1)为加强对山东省的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用电管理,建立正常的

9、供用电秩序,确保供用电安 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2)本规定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供用电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而制订。若本规定与 上级新规定矛盾时,则按上级新规定办理。(3)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为 10 层及以上楼字(含其群楼及附属建筑)的供用电,小区供用 电为新开发的小区建设或旧城区按城建规划分区改造的小区之供用电。(4)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城镇小区建设以及配套的供用电建设及管理。 10 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参照执行。凡上述供用电,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执行现行有关供用电管理的其它规定。(5)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即按本规定执行。未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愈

10、期不改者,停止供 电。(6)本规定中的用户是指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书的用电单位或住户。(7)本规定由山东省局负责解释。第二章 供电方式及用电申请(1)高层建筑及小区建设的供配电设施,是该建设项目的一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建设 用地及资金,纳入基建计划负责建设。(2)高层建筑及小区的供电应根据电网规划、用电容量、负荷性质,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1)高层建筑可采取高压或低压供电方式。多种功能的高层建筑(如商业、办公、住宅等)不 同功能的用电,应分设独立回路供电,住宅部分则应设置独立的配电室或配电变压器供电。2)小区供电,根据该区建设规模,确定送电电压和中心变电站(开关所)向小区内各建设单 元(

11、一栋楼宇)配电的高压或低压供电方式,各建设单元均应设置配电所(室)。3)具有重要负荷(一级负荷)的高层建筑应采取多个电源供电的供电方式,以提高供电的可 靠性,供电部门应按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重要负荷应有保安 电源,保安备用电源原则上用户自备。(3)低压供电半径一般不宜超过 250 米。(4)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电的负荷计算,一般采用负荷密度法和需用系数法。(5)高层建筑、小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场所,其单位负荷不宜小于下列数值:普通住宅:4kW户高级住宅:10kW户办公楼、招待所:80WM2商场、宾馆:100WM2(6)高层建筑、小区建设的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除按照现行的业

12、扩报装管理办法办理外, 还应遵守下列各条款:1)高层建筑的新装用电申请手续,居民住宅楼部分由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电部门办理。住宅 功能外的其他用电,按不同功能分别办理。2)实现一户一表的高层建筑住户的增容或变更用电,由每个住户自行到供电部门办理。3)多功能高层建筑除住宅功能外的其它用户的增容或变更用电,按不同功能分别办理。4)小区建设的新装用电,由各建设单元按第二章第 6 点第 1 条款办理。5)小区用电的增容或变更用电按第二章第 6 点第 2 条、第二章第 6 点第 3 条款办理。第三章 供电设计与电气装置(1)承接高层建筑及小区电气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有当地市或县级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核 发的设

13、计许可证,并经当地供电部门认可。(2)用户变配电装置设计图纸,需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由供电部门发出电气工程图纸审 查意见书后,方可订货、施工。凡未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其电气工程,供电局不予检查送电。(3)高层建筑及小区的供电设计,应保证其供电的安全、可靠性与事故电源转换的灵活性。(4)配电变电所应设在负荷中心,当高层建筑的层数较多,负荷较大时,可将配电变电所分 散设在不同楼层,分区供电。但位置的选择应满足规程要求和方便设备的运输、安装、运 行、检修等条件。(5)高层建筑宜采用电缆或插接母线竖井配线,电气竖井内不得安装水管、煤气管等其它管 线。高层建筑及住宅室内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

14、绝缘线穿管敷设。住宅单元的进户线 截面应不小于 6mm2,室内的配线应不小于 2.5mm2。(6)高层建筑及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的各级开关,宜采用自动空气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的保护 整定,应注意级间动作选择性的配合,防止越级跳闸。1)高层建筑及住宅单元,应装设自动空气开关保护,室内的照明与插座应分支路配电,插 座支路必须安装漏电开关保护。2)住宅单元各居室安装的插座不应少于两处,每处宜选用单相三孔、两孔之双联插座。(7)电气设备必须选用合格产品或电力部推荐产品,不得选用无证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第四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管理(1)本规定提及的电能计量装置,系指供电部门直接计费的电能计量装置(表)。(2)高层

15、建筑、小区建设的设计均应予留有适当和足够的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3)高层建筑及小区建设供电的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电能计量装置规程的要求。(4)高层建筑及小区用电,按不同用电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l)同一用户的不同用电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2)同一用电类别的多个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可视情况,分户装设电能计量装置。(5)高层建筑及小区住宅的用电,按一户一表的原则安装电能计量装置。1)凡末设电梯的高层住宅,其电能计量表集中在首层中符合计量装置规程要求的位置安装。2)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宜分层在靠近电缆槽适当的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表。3)高层住宅的电梯、水泵、消防、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必

16、须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6)高层建筑及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该管区内公共用电的管理及依期交纳电费。(7)供电部门应采用各种现代化的计量和抄表、计费手段,以实施科学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用户应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五章 安全用电与维护管理(1)供电部门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 全供用电的规程和制度。(2)用户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 和误动作。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或更换。(3)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定的供用电协议书进行调度操 作。1)装有自备发电机组,作为电网停电备用的用户,应持有供电局签发的自备发电机组运 行许可证。2)用户的自备发电机组,未经供电局同意,不准与电网并网运行;并应有可靠的电气和机 械闭锁装置,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4)高层建筑及小区的室内低压配电网,应分设工作零线和保护接地线,其电器设备外壳及 单相三孔插座接地极应接到保护接地线上。(5)对于扩建项目,建筑物的室内低压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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