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written by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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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刑法各论第一章、刑法各论 一、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一)罪状 1、罪状反映的构成要件的内容: (1)基本罪状 (2)加重、减轻罪状 2、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 (1)简单罪状:仅对犯罪构成特征加以概括描述而未做具体说明的罪状。 (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的罪状。 (3)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它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4)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它法律、法令,规定 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二)罪名(二)罪名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

2、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二、刑法中的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二、刑法中的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 (一)注意规定(一)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也就 是说,没有这一规定,也应当这样处理。它有两个基本特征: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 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相关规定处理) 。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 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

3、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 处。 (三)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三)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 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3 3法条竞合法条竞合 1.概念: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内容上具有包容关系的规定具体犯罪的分则条款或刑法法 规,但只能适用其中之一而排除其他法条的情况。 2.特征:(1)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2)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形式上触犯了数个罪行规范规定的不同罪名。(3)数个法条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主要是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4)处断时只能根据一定原则适用一个法律规

4、范。 3.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第二章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重点罪名一、重点罪名 ( (一一) )间谍罪间谍罪 1.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罪数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 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相关罪名总结:相关罪名总结: (1)本罪 第 111 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

5、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 398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 282 条第 1 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6、有期徒刑。 ” 2 2国家秘密和情报国家秘密和情报 (1)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2)情报须作缩小解释,只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即这里的情报必须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报,不包括一般的情报。 3 3罪数问题罪数问题 (1)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构成本罪。但是通过互联 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只是在网上公布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 398 条) 。注意:本罪的境外包 括港、澳、台地区。 (2)本罪与间谍罪 第一,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其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只定间谍罪。 第二,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

7、织,并为对方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属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 务” ,只定间谍罪。行为人如果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对方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定本罪。 (3)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 398 条) 。 (4)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 282 条)的区别:本罪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 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没有要求这一点,如果是为境外提供,则构成本罪;如果在非法获取国家秘 密时没有为境外提供的意图,获取后非法提供给境外,因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只定本罪。 (5)法条竞合:如果对象是军事秘密,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 43

8、1 条第 2 款) 。 二、普通罪名二、普通罪名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资助对象既包括境内组织或个人,也包括境外组织或个人。 2行为只限于资助,如果参加实施,就是共同犯罪。 3资助时间,既可在 6 种犯罪实施前、犯罪过程中,也可在犯罪之后。 (二)叛逃罪(二)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客观方面: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强调履行公务期间和离开工 作岗位。 2.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故

9、意 (3 3)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概念: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客观方面: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教唆罪的例外,属于该罪范围内的 教唆行为不再定教唆罪)第三章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公共安全”的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 身体或者财产。 (1)所谓“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 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 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 (2

10、)所谓“多数人” ,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 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3)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 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章的故意犯罪,主要是危险犯;过失犯罪为结果犯。本章中的过失犯罪比较多,有一般过失 犯罪、业务过失犯罪。 第 114 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3水、爆炸以及

11、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5 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 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放火罪一、放火罪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如果仅仅是针对具体的一个人实施放火 行为,则可能构成故

12、意杀人罪。 2、既遂的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放火罪既遂。 我国房屋采取的是砖混结构,如果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那已经相当危险了。 二、失火罪二、失火罪 1、犯罪成立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 2、过失的对象: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失的。但可以对造成火灾的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例如, 行为人故意吸烟。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1、对象: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2、性质:危害了公共安全。注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是否有销售、

13、营利的目的 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毒害性物质的行为,目的如果是为了营利,则只能定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 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 (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私设电网的要注意电网是安置在哪个地方。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2、既遂:造成危险状态。 (危险犯)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

14、 116 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正在使用中” ,应当理解为不需要再经过其它检验程序就可投 入使用的交通工具。正在用,或者马上就要交付使用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通常是指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足以使火车、 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也视为破坏行为。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六、

1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 120 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它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罪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将其刑罚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 1、本罪的实行行为。一般情况下,组织、领导行为均属于非实行行为,但本罪是基于刑法的特殊 规定,将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 2、罪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

16、并 罚的规定处罚。 七、劫持航空器罪七、劫持航空器罪 第 121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4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航空器的范围: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汽球等。包括国家航空 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 2、注意本罪的绝对确定法定刑死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我国刑法 中另一个适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情形是刑法第 239 条的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我国刑法中只有两个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情形。 其中, “致人重伤、死亡” ,不仅包括过失,还包括故意。 3、罪数: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不应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劫持航空 器罪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应认为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手段行为。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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