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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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焦刑法修正案聚焦刑法修正案( (八八) )法制网:大家好,这里法制网法制高端对话节目的录制现场,欢迎收看本期节目。大家都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已经在京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一系列的草案,其中“刑法修正案(八) ” (草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期节目,我们也将聚焦这一热议话题。本期节目,我们特别邀请了两位嘉宾:一位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老师;一位是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李肖霖先生。14:55 -法制网:说到本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 ” (草案) ,不知两位专家对该草案有着怎样的总体印象和评价呢

2、? 14:56 -刘仁文:首先要感谢法制网访谈节目的邀请。这次是刑法修正案(八) ,意味着前面已经有 7 个修正案了,我们现在所知道的刑法是指 1997 年的修订以后的刑法。1979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1997 年对它作了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所以我们现在把 1997 年叫做新的刑法典。关于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八) ,实际上内容很多。前不久,我还写了一篇文章,主要是回顾前七次修正案,发现修正内容是呈不断增多的趋势,所以这是我对它的第一个印象内容非常丰富。第二个,也是此次修订案里的一个很大的亮点:减少了十三个死刑罪名,这在刑法改革过程中,具有很大意义,因为这是第一次减少死刑。过去,我们一

3、直形象地说,在死刑问题上,一直在做加法,这次是在做减法。当然,在做减法的同时,我们现在强调宽严相济政策,关于此次“刑法修正案(八) ” (草案)在立法领域中,在减少死刑的问题上,是从宽了,但在另一方面,也是更加严格了。第三个印象是,在针对社会热点问题上,特别是老百姓反应强烈的问题,如: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社会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作了重大的改变,这也是对民意的一个回应吧。 14:59 -法制网:我们都知道,关于法律的修改,都是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在 1997 年,醉酒飙车罪行,并不是很严重的问题,但随着车辆的增加,却成了重大问题!一方面反应了社会发展的进步,另一方面就很有

4、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关于醉驾飙车,李肖霖律师曾主张提出关于醉酒飙车入罪的建议,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 ” (草案)刚好涉及到这个罪名,李律师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15:03 -李肖霖:这次“刑法修正案(八) ” (草案) ,是 97 年以来最大的修正,它所突出的很多亮点有:删减了很多罪名,对社会热点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修改,这些都表现出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都知道)去年出现了很多醉驾的恶性事故,在(2009 年)8 月 16 号,北京的法学专家和刑事诉讼专家委员会在共同讨论“关于醉驾是否要入罪”这个问题时,我就提出了“要入罪”这个观点,而且只有我一个人提出了

5、这样的建议。当时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的,可在今年的人大常委会讨论时还真的入罪了。提出这个观点,我是这样考虑的:我们国家汽车的保有量不足美国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可是我们国家的交通事故死亡率比人家多出一倍,甚至更多。而交通肇事罪,一旦把人撞伤了或是撞死了,出现严重事故了,我们才以刑法处理,这使得醉驾者的意识不受控制,开着车在高速上行驶,对民众构成的危险(很大) 。我们为什么每一次都要等到发生事故了才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如果我们把醉驾作为一个罪行来规定的话,通过这个罪行的设立,使更多的人不敢去醉驾,从而保护广大人民的安全, (不是更好吗)这就是我当初提出此建议的初衷。 15:13 -法制网:可关于这

6、一点,现在也存在一些争议,有人就提出疑问说,这样惩罚是不是有点过重了?能不能从治安管理条理的范围来调整,这样是不是更合适些? 15:16 -刘仁文: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如果在国外或者是港澳台地区,他们的刑法结构跟我们不一样, (也许会有不一样的处罚方式) 。我理解的李律师提到的为什么有一些争议啊,实际上这里面的主要问题是,中国的刑法大体是相当于西方国家(刑法中)的重罪部分,他们规定的轻罪部分在我们国家顶多属于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所以现在一切争议的症结就在这里。有人说国外刑法中有这个罪名,所以我们也应该有,这个说法对也对,不对也不对。问题在哪里,困惑就在这。我们国家的治安处罚其实是很严重的,国外对

7、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措施可能是罚金、拘留几天或者是强制你搞一些公益劳动,从表面上看好像他们的惩罚比我们严格,他们最为犯罪来处理了,但我们没有,可实际后果是他们的处罚比我们的治安拘留还要轻。 15:23 -刘仁文: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最理想的就是把治安拘留和劳动教养统一纳入刑法,制定一套更加完善的刑法典。但是短期内这个局面很难改变。因为治安处罚法、刑法、劳动教养三法分立,所以在这样一个大的结构体制无可改变的情况下,针对危险驾驶等对社会构成很大威胁的行为纳入刑法中来,也未尝不可,这也是立法机关对民意的一个回应。我倒不是说,完全反对(危险驾驶纳入修正案中来, )其实,我们要看到问题的实质。比如说,我们会经

8、常谈论刑法的效果到底与多大,可一旦入罪了,将来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完全改变了这个局面,就乐观了呢?涉及到执法资源有限,怎么去查出,是否真正判刑就有用,过去这个治安拘留就不力,这都很难说?我看到台湾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内容,他们对待这个问题就有所不同,而我们在执法时比较僵硬,欠缺转变。实质上,一个比较理想的刑法机制是可以转换的。 15:38 -法制网:就像刘仁文老师说的那样,出现问题时我们要仔细考虑各方面因素,不能出现“一刀切”的现象。除了醉酒驾车,恶意欠薪也是现在正在热烈谈论的问题,对此李肖霖律师怎么看待呢? 15:40 -李肖霖:我也是设立主张恶意欠薪罪的,它是侵犯了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力,彻底破坏了

9、诚信的原则,同时还触及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而且它的引发量非常大。据 2008 年广东某部门统计,他们一年处理的这种问题能达到几万起,这种事件带来的后果很严重。一是涉及影响的人数众多,二是涉及的金额巨大,它的表现方式是把企业改头换面,还有就是公司把资金全部卷走。他们把所有的公民通过正常劳动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力彻底给毁掉了。 16:47 -李肖霖:目前,我们解决欠薪纠纷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仲裁和调解,但是最终都是以损害个人利益而告终。如果通过调解的话,最终是“你少要点,他少给点”来平息事件;而仲裁程序复杂,很多工人没有什么知识及能力,很难去维护自己的权力,最后到了逢年过节时,他们没有办法了,就以跳楼的

10、方式来威胁,这样的事件在社会频频发生。作为律师,我们也碰到过很多因欠薪而杀人的案子,也有很多人同情有此遭遇的人,要求对他门重新判处。 (我们可以看到)恶意欠薪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性很大,并把我们社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都给破坏了, (这样的)侵害是巨大的,远远超过了欺骗、抢劫、贪污受贿德等。所以,我觉得将(恶意欠薪)入罪是可取的,可以让所有资本家依法经营,要保障劳动者的权力。我想,个人是没有能力去维护这方面利益的,一定要国家在立法方面来支持来解决,法律的意义就是给弱者一个公平,让不利者有利,让悲观者前行,可是有些东西我们在违背。 16:51 -法制网:在法制人眼里,劳动者的权力很重要,但在资

11、本家权力一方来看,他们也有他们的权力。 16:52 -刘仁文:我是主张恶意欠薪不以入罪来处理的,当大家都在叫好的时候,我们越需要冷静。我们要注意到一个倾向,社会对我们的刑法给予了太大的希望,认为刑法是万能的,但实际上,以我们以往的研究发现,刑法是很无能的。 16:54 -刘仁文:在国外,有很多法是不能随便设立的。比如德国,立法要估算其成本,之前还要有预算,因为法律一旦立定之后,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简单地说就是,关于“恶意欠薪”一旦归结到犯罪,就绝对不能与一般的劳资纠纷混为一谈。其实,刑法还有一些相应的罪名,是不是都把它们用光了、用尽了呢,我们必须要设立“恶意欠薪罪”了呢?假设把刑法中的有关罪名

12、都用它去处理,那到底恶意欠薪罪名到底适用的空间有多大,这个领域的问题还是很复杂的。目前来看,关于恶意欠薪的修订已成定局,我在这里也只是表示下我过去的一些想法,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适当考虑。 16:57 -李肖霖:关于醉驾的案件,主要是对社会影响太大,激起了普遍民愤,媒体对此也进行了广泛报道。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 (我们将)它入罪了,欠薪问题也是如此,发生的太多了。刘老师说得好,社会发生大量的类似问题时,我们应该要保持冷静,社会是应该有不同的声音。 16:59 -法制网:就醉驾和恶意欠薪两个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引起思考,第一个是如果作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个罪名就有恒定的效率,很有可能过了一段时间,随着其他制度的补充,如:支付制度、银行监控制度等,这些现象越来越弱,很可能一个鲜活的东西就变成了一个干枯的了。第二个是当出现一个社会现象时,能否先穷尽现有的规章,然后再去考虑增加新的罪名,任何罪名的增加都有社会成本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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