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品开发经营与娱乐业发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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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及娱乐发展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步伐,在全市营造浓厚的旅游经济氛围,鼓励开发、经营旅游商品,繁荣旅游娱乐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第二条 本政策优惠适用对象为新建、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开发企业或个人,从事旅游新商品批量生产、年销售收入达到 150 万元的专业合作社;营业面积200 平方米以上的旅游商品专卖店。在现有基础上开辟旅游商品专销柜且旅游商品品种达 200 种以上的大型连锁店。年上缴营业税达 10 万元以上的销售商。原产地为济源市的旅游商品且年销售额达到 120 万元

2、以上的销售商。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 万元以上的娱乐项目开发企业或个人。为提升现有娱乐项目、娱乐档次而新增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娱乐项目开发企业或个人。第三条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的旅游商品开发,包括:具有我市域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到我市境内开厂批量生产具有其它特色的旅游商品。其中,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是指:民族文化商品,开发高品位旅游文化商品,发行地方文化著作、美术、书法、地方习俗、歌谣、介绍性书籍、景点地图、成套风景图片、纪念卡片、名人轶事等;有宣传推介济源景观、地方风土人情和旅游景区景点标识的纪念品;少数民族的服饰、刺绣、竹器、木器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土特产商品。开发具有浓郁地方

3、特色的农副产品和部分手工业产品,特别是具有独特品质、风格或技艺的产品。工艺品。具有纪念性的地方特色首饰、装饰品、纪念品等。地方传统食品和菜品。开发地方特色传统食品、菜品,并制作精致礼品盒装。本政策所指的旅游娱乐项目,指:满足现代人不同层次需求的娱乐项目,包括:KTV、娱乐会所、歌舞厅、卡拉 OK 厅、音乐休闲茶楼、时尚酒吧、水上娱乐、老年游乐园、青少年游乐园、民族风情娱乐园、游客休闲娱乐园等。本政策所涉及旅游商品、娱乐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第二章 土地及税费政策第四条第四条 旅游商品、娱乐开发项目中,凡属于投资鼓励类项目、并以有偿

4、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留成实得部分除上级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 在我市投资开发旅游商品、娱乐项目,其房屋产权契税、土地权属契税征收后,按全额的 30%安排给企业作为再生产发展资金。第六条第六条 凡投资旅游商品开发的企业, 投产后的前三年,上缴税收市财政可支配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返还: 50 万元以下的按 5%返还;50-200 万元的按 10%返还;200-500 万元的按 15%返还;500 万元以上的按 20%返还。属于农副产品的旅游加工商品纳税,市留成部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先征收后全返。第七条第七条 凡

5、经销原产地为济源市的旅游商品、且年销售额达 120 万元或者年上缴营业税达 10 万元以上的销售商,按其上缴税收市财政实得部分的 30%予以返还。第八条第八条 对总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新办娱乐项目,投入营运后的前三年,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财政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作为再发展资金。第九条第九条 投资新建、改扩建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不含停车场)的旅游商店(土特产品、工艺品、纪念品等),自营业之日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给企业作再生产发展资金。第十条第十条 对旅游商品、娱乐业开发经营属于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其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6、按 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章 财政金融政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投资符合我市旅游商品、娱乐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或适度财政扶持。首次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贷款,由市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期 2 年;首次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非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按投资总额的 3%予以无偿扶持;鼓励已具备一定规模的旅游商品开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凡当年技术改造完成投资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按技改投资的 3%予以扶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注册资金在 200 万元以上的新办旅游商品、娱乐项目开发企业或个人,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时,属市级部门收取

7、市财政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工本费)全免,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不含工本费),按核准收费标准低限的 50%收取。第四章 服务政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我市投资旅游商品、娱乐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一次性收取的,减半征收;属日常性收取的,实现先征后返,前三年按应征收额的 50%返还给企业作再生产发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旅游商品、娱乐项目开发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免收临时接电、接水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入库税金 50 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娱乐项目开发企业或者经销原产地为济源市的旅游商品、且年销售额达 120 万元的经销商,由市政府给予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凭卡在市内享受相关待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各级乡政府辖区内投资旅游商品、娱乐项目开发经营的,凡有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执行相应投资优惠政策。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政策出台后,国家和*省新出台有比本政策更优惠的,从其政策规定。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不能重复享受市内制定的同类优惠政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旅游、商务、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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