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私卖祖父金饰筹学费 未超认知能力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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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少年私卖祖父金饰筹学费少年私卖祖父金饰筹学费 未超认知能力行为有效未超认知能力行为有效因家人反对学美容美发而不给学徒费用,就私自取出祖父的金首饰换钱。8 月 24 日,江西省遂川县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樊学民、樊飞燕共同返还第三人吕星恒变卖金首饰得款 3800 元;被告樊学民返还第三人吕星恒借款 1200 元;驳回原告吕梁生的诉讼请求。吕梁生之孙吕星恒与樊学民系同学关系。2008 年 7 月,两人初中毕业空闲在家,便商议外出找事做,后经樊学民已出嫁的胞姐樊飞燕介绍,决定去湖南省攸县学美容美发。由于吕星恒家人反对而不给费用,吕星恒就先后私自取走祖父吕梁生的金首饰和存折

2、,并在银行取出现金 2500 元,除当场借给樊学民 200 元外,其余的钱均由吕星恒支配,金首饰却暂存于樊学民处,且委托樊学民、樊飞燕俩姐弟变卖。几天后,樊学民、樊飞燕姐弟俩携金首饰到某金银饰品店出售,得价款 5576 元,而对吕星恒则声称 4300 元,其余 1276 元被姐弟俩据为己有,并且该 4300 元经吕星恒同意仍由其姐弟俩掌管。7 月下旬,樊氏姐弟与吕星恒三人一起到遂川县城玩耍,樊飞燕又向吕星恒借款 800元,并为吕星恒购买了手机、充值卡及衣物等,价值约 800 元。8 月初,樊氏姐弟、吕星恒三人来到湖南省攸县吃住在樊飞燕家。樊学民、吕星恒去学美容美发,吕星恒指定从卖金首饰所得款中

3、借 1000 元给樊学民,自己则另外从银行支取的款项中拿出 1000 元给樊飞燕以代交学徒费用。2五天后,吕星恒父亲将其从美容美发店接回家。后经调处未果,吕梁生以吕星恒的行为系受樊氏姐弟怂恿和指使为由,要求樊氏姐弟返还金首饰或折价 9000 元,返还现金2100 元。另据查明,樊学民、吕星恒分别于 1992 年 1 月和 3 月出生,均已年满 16 周岁。樊学民现在外打工。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物金首饰和银行存款 2500 元,系由第三人吕星恒从其祖父原告吕梁生处秘密取得,吕星恒并未如实告知被告樊学民、樊飞燕财物的来源,原告诉称吕星恒的行为系受樊飞燕等怂恿和指使,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4、,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吕梁生财产权的主观过错,原、被告间不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原告未要求其孙吕星恒承担侵权责任,但吕星恒可以单独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吕星恒和被告樊学民初中毕业在家待业,均已年满 16 周岁,虽未成年,但能够进行与自身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三人吕星恒处分价值几千元的金首饰和 2500 元存款的行为,并未超出其行为能力的认知范围,应当有效,因此,第三人吕星恒委托两被告变卖金首饰、交纳学徒费用及借款给两被告的行为,均有效成立,应分别按相应的法律关系处理。两被告在完成变卖金首饰的委托事项后,应将所得款 5576 元如数给付第三人,但第三人曾在樊飞燕家吃住,应扣除其所需费用,除借给被告樊学民的 1000 元应由樊学民偿还外,两被告可酌情返还第三人吕星恒 3800 元。存款 2500 元中,借给樊飞燕的 800 元可以由其为吕星恒购买的物品折抵,借给樊学民的 200 元应由樊学民偿还,其余款额系3第三人吕星恒个人消费。被告樊学民现在外打工,有独立经济来源,依法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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