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卫动员准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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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全民防卫动员准备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27【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全民防卫动员准备实施办法全民防卫动员准备实施办法第 1 条 基于全民国防理念,因应防卫固守、有效吓阻之战略方针需求,集中全国人力、物力,建立 全民防卫动员准备 (以下简称动员准备) 体系,以达平时广储战力于民间,国防与民生相结合之 目的,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 动员准备任务如下:一平时结合施政作为,完成人力、物力及战力综合准备,以积储战时总体战力,并支援地方 紧急状况应变。二战时统合运用民间力量,支援军事作战,并维持公务机关紧急应变及国民基本生活之需求。第 3 条 动员准备应由中

2、央各相关机关及各级地方政府,纳入年度施政计划推动实施。各机关推动实施动员准备业务所需经费,依其分工职掌及实际需要,循预算程序办理。第 4 条 动员准备区分为军事动员及全民动员,其范围及执行机关如下:一军事动员:包括军队动员及军需工业动员,由国防部执行。二全民动员:包括精神、人力、物资、经济、财力、交通、卫生动员,由中央各相关机关及 各级地方政府执行。第 5 条 实施动员准备所获之资料,应作为动员准备业务之依据,并支援地方紧急状况应变,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转作其他用途。实施动员准备及演训事项,涉及人民权利与义务时,应以契约方式办理,所需经费由申请使 用机关在年度预算中编列之。第 6 条 动员准

3、备计划指导体系区分为纲领、方案、分类计划,其主管机关如附表一,作业程序另定 之。(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5766-15 页)第 7 条 国防部承行政院之命,设中央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业务会报 (以下简称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 ,其任务如下:一动员准备业务基本方针之决议。二动员准备纲领、方案、法令之审议。三有关全民动员支援军事动员之政军协调。四台闽地区防卫作战综合战力之协调、指导。五行政院交办事项之审议。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审议之动员准备纲领、法令须经行政院核定后施行。动员准备业务指导体系如附表二。(备注:附表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4、 (一) 5766-16 页)第 8 条 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分由国防部部长及副部长担任,其编组如附表三。(备注:附表三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 5766-17 页)第 9 条 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得设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其任务如下:一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决议事项之综合协调与执行。二动员准备方案之策订及分类计划之审议。三有关全民动员支援军事动员之政军协调。四行政院交办动员准备事项及法令之审议。前项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应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召集人由副首长兼任,委员由各该方 案主管机关视需要聘兼之,另置执行秘书

5、一人、秘书若干人,均由现职人员兼任。第 10 条 各动员准备分类计划主管机关之任务如下:一依据动员准备纲领、方案,策订各该分类计划并协调推动。二有关全民动员支援军事动员之政军协调。三行政院交办动员准备事项之执行。前项业务由各该分类计划主管机关指定单位及人员兼办之。第 11 条 省 (市) 、县 (市) 政府应设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其任务如下:一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决议事项之执行。二依中央各机关动员准备业务会报策颁之动员准备方案、分类计划,策订该机关之执行计划。三中央各机关颁布之动员准备分类计划中,有关调查、编组、宣传、演训、积储等事项之配 合与执行。四有关全民动员支援军事动员之政军协调。五战力综

6、合协调业务之配合与执行。前项会报置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召集人由地方首长兼任,委员由各该首长视需要聘兼 之,另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若干人,均由现职人员担任。县 (市) 动员准备业务会报应受省动员准备业务会报之指导,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如遇紧 急灾害事故得召开临时会议。第 12 条 国防部得依台闽地区防卫作战构想,在中央动员准备业务会报指导下,设台闽地区全民防卫 动员战力综合协调组织,整合作战地区总力,建立全民防卫作战力量,并协力地方处理灾害防救 等事宜,其实施规定另定之。军、师、团管区司令部对人力、物资、经济、交通、卫生动员准备之调查、编管、演训、验 (签) 证等,负协调及配合执行之责。第

7、13 条 精神动员准备,旨在培养无形战力,凝聚全民生命共同体及全民动员、全民国防之认知。第 14 条 精神动员准备作法如下:一结合教育目标,落实民族教育,培养国民爱国意志。二透过文宣作为,唤起民众觉醒,建立全民动员共识,团结奋发,保乡保国,坚实全民国防 之根基。第 15 条 人力动员准备,旨在供应军事作战与重要生产事业所需人力,对民防、消防、交通、重要公、 民营生产事业机构进行人员调配填补与管制,并负责学校青年动员服勤、战时伤残及退除役军人 安置等事宜之规划。第 16 条 人力动员准备应就各项专技人力完成分配、填补、训储、管理等作业。必要时,得配合军事、 民防、消防等演习,依相关法令或以契约方

8、式办理演训事宜。第 17 条 凡列入人力动员准备分类计划内之公、民营生产事业机构及其工厂 (场),由分类计划主管机关在方案主管机关指导下,实施作业能量访查,办理专长分类统计。前项事业机构及其工厂 (场) 对于分类计划主管机关为执行动员准备工作,所实施之现场作业能量访查及专长分类统计,应主动配合办理。第 18 条 列入人力动员准备分类计划内之公、民营生产事业机构,应依据相关动员准备分类计划生产 任务,预估战时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补计划。省 (市) 政府劳工处 (局) 所属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机构,应配合有关填补计划需求,办理 专技人力调查、列管、训练事宜。第 19 条 人力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应指

9、导民防、消防机关支援各项动员准备分类计划之演训。前项演训得结合灾害防救、军事、区域性应变等演习实施之。第 20 条 物资动员准备,旨在统筹策划战时军民所需重要物资、设施之获得与运用,并办理物力调查 与规划、供需协调签证及重要物资积储等计划作业。物力调查之作业要领及重要物资、设施品项,依物力调查实施办法规定办理之。第 21 条 重要物资积储,有关能源类依能源管理法规办理。有关粮食、食盐、食油等民生重要物资, 应完成二至三个月安全存量。为因应战时国防军事需求,物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应本先期规划,战时配合节约调配等 方法,完成三至四个月需求量之储备;战时需求数量,由国防部依战备计划提供。第一项之重

10、要物资积储,公营事业机构需结合施政计划逐年准备,逐次强化,并鼓励民间生 产事业机构及厂商,结合自身生产计划,囤储一至三个月安全存量,供战时配合运用。第 22 条 为因应战时国民基本生活需求,物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平时应选定重要民生必需品项, 订定消费标准及配给、配售基本需求量,预为规划准备。国军及军勤人员之实物配给,由国防部依规定办理。公教人员及其眷属、军眷、一般民众实施实物配售,由物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协调各级 地方政府及物资供应单位,全面完成配给、配售之规划与准备。第 23 条 依据国军年度作战计划、军事动员目标及战耗预估,物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应配合军需 物资购置、租用、征购、征

11、用准备分类计划,完成重要物资及固定设施需求品量之调查与统计, 并以契约方式办理演训事宜。军需物资战时得以征购、征用方式获得,平时应依战时状况预作判断,完成签证作业。第 24 条 为维持福建省金门、马祖地区居民战时基本生活,物资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应指导福建省 政府策订金门、马祖地区物资供应调节计划,并得作必要之演训。第 25 条 经济动员准备,旨在建立军需工业生产转换设施,办理钢铁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储备与紧急生 产应变措施,及策订电力、给水设施之安全维护计划。第 26 条 重要工业动员准备系因应军事动员需求,依结合经济建设、培养动员潜力之原则,对钢铁、 铜、铝、造船、机械、电机、汽车、通信电子、

12、食品、水泥、化工原料、橡胶、塑胶制品及重要 民生用品等工业进行调查与规划,以厚植动员潜能。第 27 条 国防部为自立研制主要武器装备,得结合军、公、民营生产事业机构,建立军需工业动员生 产体系,完成各项动员生产准备,并视需要选定工厂,签订战时生产转换契约,订定作业规范。有关提升军品自制能力事宜,依公民营事业生产军品辅导办法及作业规定办理。第 28 条 为配合国防工业发展需求,由国防部及经济部选定生产厂商,以契约方式协议制供符合国家 标准之军民通用品,达成国防工业植基民间之要求。第 29 条 为确保战时电力、水力供给,统筹策划战时军民及工商活动所需水、电能源之获得、调配、 运用,分类计划主管机关

13、应办理电厂、水源与供输设施之安全维护及抢修器材等准备事宜,并以 契约方式办理必要之演训。第 30 条 财力动员准备,旨在配合军事动员需求,统筹策划战时预算转换、战费筹措及金融外汇管制 等事宜。第 31 条 财力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应依据当年度国民生产毛额,概估全国当年收入,及国家总预算 之编列情形,预估战时可资转用于军事之财力,完成战费筹措。战费需求之军事动员部分由国防部提出,动员准备分类计划之备用性部分,由各分类计划主 管机关依战时预算转换作业程序办理之。第 32 条 战时预算转换及金融外汇管制准备分类计划之策订,依预算法及战时预算会计处理程序等有 关法规办理。第 33 条 交通动员准备,旨

14、在确实掌握全国非军用之运输与通信能力,依运输统一调配与通信统一管 制之原则,支援军事作战及紧急应变之需求。第 34 条 分类计划主管机关应规划铁、公路、捷运运输调配战备准备,推动维护铁、公路、捷运设备 及桥梁隧道安全,增进行车安全管理、抢修作业技能训练等准备措施。第 35 条 分类计划主管机关应规划公路监理单位执行车辆动员编管业务,对车辆、工程重机械、汽车 修护工厂及操业人员,经常实施调查、登记、异动管理与校正。第 36 条 分类计划主管机关应规划船舶及其操业人员之调查、编管及训练,并办理船舶舣装计划、充 实海上接驳装卸设施、加强港埠各种建设作业能力等准备。前项之调查、编管主管机关区分如下:一

15、一千总吨以上商用船舶之动员准备事项,由交通部航政司办理。二二百总吨至未满一千总吨商用船舶动员准备事项,由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办理。三未满二百总吨之商用船舶及各型机动渔船 (筏) 动员准备事项,由内政部警政署办理,机 动渔船 (筏) 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协办。四金门、马祖地区未满一千总吨之船舶及各型机动渔船 (筏) 动员准备事项,纳入福建省车 船动员准备计划办理。第 37 条 分类计划主管机关应规划办理民航站 (场) 与导 (助) 航设备 (施) 之动员准备,并编管各 型飞机及操业人员。第 38 条 分类计划主管机关应规划建立公、民营电讯 (子) 器材厂商基本资料,办理通信统一管制, 设施安全防护等动

16、员准备事项,并与联合长途台设立中继线相互通联,完成军、公、民通信战时 作业准备。第 39 条 第三十四条 至第三十八条之铁、公路、捷运、车辆、船舶、航空器、通信等动员准备事项, 得以契约方式配合军事、民防等演训验证之。第 40 条 卫生动员准备,旨在配合军事动员准备需求,办理战时紧急医疗体系规划、战时医事人力编 管、设备筹补、医药卫材生产与积储等动员准备事项。第 41 条 分类计划主管机关为预估战时各地区大量伤患救护需求,应结合紧急医疗救护体系,完成战 时紧急医疗计划。国防部得预估战时紧急医疗需求,先期与各地之地区级以上医院签订相互支援 契约。第 42 条 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应对辖区内之医疗机构设施状况及医事人员,办理调查、登记及编组等准 备事项,并完成临时医疗院所之开设及疏散计划。第 43 条 省 (市) 、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为因应战争灾害需求,应结合施政,完成外伤用之重要药 品器材储备。前项之储备应采逐年推陈换新方式办理,其储备标准如下:一台北、高雄二直辖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二 五比例计算。二台湾省省辖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一 五比例计算。三县按其人口百分之一比例计算。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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