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商营浴室规例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166879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诉讼商营浴室规例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刑法诉讼商营浴室规例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刑法诉讼商营浴室规例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刑法诉讼商营浴室规例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刑法诉讼商营浴室规例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商营浴室规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诉讼商营浴室规例(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商营浴室规例商营浴室规例(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章第35条)1961年3月3日(本为1961年 A27号政府公告)第132I 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第132I 章 第2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第132I 章 第3条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9年第78号第7条)“沐浴”(bath) 包括淋浴;“沐浴间”(bathroom) 包括设有淋浴花洒的房间或隔室;“浴室”(bathhouse) 指为供需要沐浴的人在缴费后使用而经办或拟经办的处所,但不包括署长

2、管理的泳池或浴室; (1999年第78号第7条)“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 包括阿米巴病、脑脊髓膜炎、霍乱、白喉、痢疾、伤寒、肠胃炎、急性喉炎、传染性肝炎、麻疯、任何癣病、结核病、脊髓灰质炎、虱病、疥疮、猩红热、天花、任何性病、任何全身性皮肤感染、沙眼、急性结膜炎,以及署长为施行本规例而不时宣布为传染病的疾病。 (1999年第78号第7条)“署长”(Director) 指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2)每当署长为施行本规例而宣布某一疾病为传染病时,须将该项宣布的公告于宪报刊登。 (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I 章 第4条禁止开设无牌浴室

3、除非根据与按照署长所批出的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开设或经办浴室。2(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I 章 第5条申请牌照(1)凡申请上述牌照,须以书面提出,申请书须致予署长,并须附有组成有关浴室的整个处所的图则一式3份,而该图则须尽量按比例绘制。(2)获署长批准的每份图则或任何图则修改,须由署长批注已获批准,而该图则或图则修改的其中一份须交还申请人,其余2份则由署长保留。(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I 章 第6条批出牌照的条件除非署长信纳任何处所符合下述条件,而牌照是就该处所而申请,否则不得批出牌照 (1999年第78号第7条)(a)第5条所提述的图则已获署长批准,而该处所亦与该图则

4、相符; (1999年第78号第7条)(b)所设的通风设施,不论是天然的、机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机械的,就通风方面而言,在该处所内的每一部分均能足够保障所有会前往该处所或在该处所内工作的人的健康;(c)在处所内每一部分所提供的照明设施均属足够;(d)处所内每个沐浴间的每幅墙的内壁均是平滑的,而自地面向上计不少于2米则铺上不透水的物料;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e)上述每个沐浴间的地面均是平滑的,并以不透水的物料铺设成斜面,使洒落地面的水得以有效及快速地排去;(f)上述每个沐浴间内的墙与墙的连接处,以及墙与地面的连接处均成内弯形;(g)如浴室招待男性及女性,则沐浴、厕所及洗手盆设施分别设

5、于供男性用及女性用的隔室,而该两类隔室并无直接通道互相连接;(h)浴室内设有水厕及洗手盆供前往该浴室的人使用,比例是每10个浴缸最少有1个水厕及1个洗手盆;又如该浴室招待男性及女性,则每10个或少于10个为男性或女性而设的浴缸最少有1个水3厕及1个洗手盆;(i)所有浴缸、洗手盆及其他类似的装置,其表面平滑可洗,并有妥善的排水设施;及(j)除非获得署长以书面准许,否则用作沐浴或洗濯的水均来自政府的总水管。 (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I 章 第7条限制在批出牌照后对领有牌照的处所作出更改在上述牌照批出或续期后,持牌人除非获得署长以书面准许,否则不得安排或准许对该牌照所关乎的处所 (199

6、9年第78号第7条)(a)作出任何更改或附加工程,而该项更改或附加工程会令该处所与根据第5条获批准的图则有偏差;或(b)作出与第6条所指明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更改。第132I 章 第8条浴室持牌人的责任浴室持牌人须(a)时刻保持其浴室的所有部分以及浴室内所有装置及设备清洁生以及有良好维修;(b)在每个浴缸每次使用后及再使用前,安排将其彻底清洁;(c)安排前往浴室的每个人在沐浴前均获供应一条干净的毛巾(如有毛巾供其使用);(d)安排将在浴室的地面、墙壁或装置上发现或在浴室任何部分发现的痰涎、涎沫或唾液迅速清除,并在所发现的位置上以消毒液加以清洁;及(e)安排将浴室内并非以平滑的不透水物料铺设的墙

7、壁及天花板的各部分,在每年1月及7月髹扫灰水。第132I 章 第9条限制吐痰(1)任何人不得在浴室内吐痰,除非是吐入痰盂或其他为供吐痰而设的盛器内。(2)每间浴室的持牌人须在其浴室的每个房间或隔室内设置最少一个痰盂,并须作出安排,使该等痰盂均载有消毒液,并须安排将该等痰盂洁净以及更换消毒液,不少于每24小时一次。4(3)除非获得署长以书面准许,否则每名持牌人均须安排将一份或多于一份以中文写成的禁止吐痰告示,在前往其浴室的人所能到达的每一部分的显眼地方持续展示。 (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I 章 第10条浴室不得作居住用途任何人不得将浴室的任何部分用作居住用途,或准许将其用作居住用途。

8、第132I 章 第11条限制在浴室内煮食在前往浴室的人所能到达的浴室的任何部分,任何人不得配制或烹煮任何食物以供人食用。第132I 章 第12条关闭时间浴室只可在上午6时至午夜此段时间内向公众开放。第132I 章 第13条沐浴间等地方的私用如浴室内设计或用作私用的沐浴间、水厕或更衣室已有人占用,其他人即不得进入或占用:但本条并不适用于 (1999年第78号第7条)(a)在上述沐浴间、水厕或更衣室的占用人要求下或在紧急情况下进入的浴室管理员;或(b)进入其亲属或其护士所占用的上述沐浴间、水厕或更衣室的未满7岁儿童。第132I 章 第14条(由1984年第84号法律公告废除)第132I 章 第15

9、条患有传染病的人(1)任何人如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则不得进入或停留在任何浴室内:但在任何个案中,生主任如信纳公众生不受危害,则可向该人发出证明书,豁免该人受本款条文规限。(2)如生主任以书面规定某名受雇于浴室或在浴室工作的人须接受身体检验,该人即须依照该生主任指示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接受身体检验,而在该项检验后,如生主任信纳该人患有传染病或相当可能将传染病传染他人,则后述的生主任可用书面将此事通知该人,而该人须随即停止在该浴室或在其他浴室工作。(3)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书,须继续有效,直至生主任另行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将前述的5通知取消为止。(4)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许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当

10、时患有传染病的人在任何浴室工作,而该人并非已妥为获豁免受第(1)款条文规限的人。(5)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许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根据第(2)款发出并且仍然有效的通知所关乎的人在任何浴室工作。(6)如任何浴室的持牌人觉得,一名并非已妥为获豁免受第(1)款条文规限的人患有传染病,则该持牌人可指示该人离开该浴室。第132I 章 第16条署长关闭浴室的权力(1)为保障公众生,署长可随时命令所有浴室或任何指明的浴室在署长认为需要的一段期间内关闭不许公众使用。 (1999年第78号第7条)(2)任何人不得为沐浴而进入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所针对的浴室。(3)根据第(1)款作出的每一项命令,须在宪报刊登

11、。第132I 章 第17条费用(1)根据本规例批出的牌照,有效期为1年,由发出日期起计。(2)上述牌照的批出或续期费用为订明费用。 (1993年第122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97号法律公告)(3)如署长信纳某人所获批给的上述牌照(a)已经遗失、被销毁或被意外污损;或(b)有需要作出修订,则署长可在收到订明费用后,向该人发出该牌照的复本或作出所需的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1991年第149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6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4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I 章 第18条就公众雅观方面而言浴室当作为公众地方6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就与公众雅观方面有关的罪行而

12、言,浴室的每个部分均当作为公众地方。第132I 章 第19条罪行及罚则(1)任何人(a)违反第4、9(1)、10、11、13、15(1)、(4)或(5)或16(2)条的任何条文; (1984年第84号法律公告)(b)身为受雇于浴室或在浴室工作的人而(i)没有遵从根据第15条第(2)款条文提出的规定接受身体检验;或(ii)没有按该款条文所载的规定停止在浴室工作;或(c)没有遵从根据第15(6)条条文向其发出的指示,即属犯罪。(2)如第7、8、9(2)或(3)或12条的任何条文遭违反,浴室持牌人即属犯罪。(3)任何人犯本规例所订的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又如该罪行属持

13、续的罪行,则可按法庭就所提出的证明而信纳属该罪行持续期间内的每一天,另加罚款$50。 (1987年第286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I 章 第20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I 章 第21条过渡性条文在2002年1月1日前,本规例对在紧接2000年1月1日前已存在于在紧接该日期前称为区域市政局辖区的地方的商营浴室,概不适用。(1999年第78号第7条)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