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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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基本说明基本说明 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 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 (一)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他人恶意行为险; 5.车辆停驶损失险; 6.火灾损失险; 7.水灾损失险; 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 2

2、.乘客伤亡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 4.驾驶人责任补充险; 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 6.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额外费用补偿险; 2.集装箱箱体损失险; 3.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与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 的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 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

3、,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 (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

4、的施救费用。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 (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车辆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的约定,按保 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适用 20%的绝对免赔率。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致使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 约定保险项目所

5、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适用投保损失险约定的免赔率。他人恶意行为险条款他人恶意行为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车体被碰撞和车体被划痕的损失,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一)车体被撞击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车体被撞击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车体被划痕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车体被划痕的损失,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

6、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机动车的整车或零部件的失窃损失; (二)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损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三条 理赔处理 (一)发生事故的责任方明确的,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赔,索赔未果或赔偿不足部 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车体被碰撞责任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体被划 痕责任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 元。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 20%的绝对免赔率。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

7、险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造成停驶,因停驶而发生的损失,保 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 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被扣押或返修期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天数为 90 天;日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200 元。火灾损失险条款火灾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外来的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 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仅造成电

8、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 (三)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的损失;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经济赔偿依据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 赔偿适用 20%的绝对免赔率。水灾损失险条款水灾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遭受洪水、暴雨积水的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驶坠江河水泊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

9、车涉水行驶或保险机动车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非暴雨积水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经济赔偿依据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 赔偿适用 20%的绝对免赔率。自然灾害损失险条款自然灾害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灾害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或海啸、冰

10、陷、雪崩、雹灾、沙尘暴; (二)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 (三)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受损机动车移送至事 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后继续行驶,或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发动机致使发动机损坏;(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冰冻造成车辆损坏。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照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赔偿方式和赔偿处理规定办理。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

11、应提供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有效证明。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适用 10%的绝对免赔率。驾驶人伤亡责任险条款驾驶人伤亡责任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驾驶人 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 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驾驶人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 (三)驾驶人携带的物品损失; (四)本车乘客遭受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驾驶人的责任限额以

12、万元为单位,在 1 万至 100 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 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驾驶人伤亡按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 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乘客伤亡责任险条款乘客伤亡责任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 客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抢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驾驶人或乘客因疾病、分娩、自

13、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驾驶人或乘客故意行为、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 (三)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物品损失; (四)违章载运的乘客遭受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内乘客每人的责任限额以万元为单位,在 1 万至 100 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内乘客伤亡按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 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责任限 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事故赔偿的绝

14、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无过失责任险条款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因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和第三者财产的 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合格驾驶人无过失,且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拒绝赔偿未果的,经保 险人核实,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第三者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 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 20%的绝对免赔率。驾驶人责任补充险条款驾驶人责任补充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乘客伤害的直接损 失和费用,超

15、过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部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 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率,适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赔率。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条款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本车乘客的伤残或 孕妇流产,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受理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人身

16、伤害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合 格驾驶人无事故责任时或保险机动车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由惊恐引起的人身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 1 万至 10 万元以内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每人的责任 限额最高为人民币 3 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 20%的绝对免赔率。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条款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 亡或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在人民币 1 万至 25 万元以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 商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依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 30%的绝对免赔率。额外费用补偿险条款额外费用补偿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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