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论文-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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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究论文企业研究论文- -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本文认为,虽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是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但企业制度的本质却是如何创造和分配组织租金。现有文献往往含混地将“专用性”视为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的法理甚至经济基础,然而事实上,“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反而削弱了这一基础。基于此,我们提出当事人获得企业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应该是“专有性”,并且这一变量极大地影响着企业制度的选择和演变。总之,我们认为现实中的企业制度安排并非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或交易费用最小化的产物,而是理性的当事人相互博弈的结果。 关键词:专有性 专用性 组织租金 企业制

2、度 国际上主流的企业理论是以威廉姆森等人主张的交易费用经济学(,1975,1985;,1978)1为代表的。该理论主要(但并非仅仅)强调组织或合约安排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保护“专用性”( )的投资免受“套牢”或“敲竹杠”( )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并且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理论核心。企业理论家们将该理论与“团队生产”和“中心签约人”()思想(,1972)相综合,进一步提出“企业所有者”就是那些投资于企业专用性资产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1987),即企业所有权是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由此,这种思想越来越成为企业理论的正统研究框架。沿着这一思路,主流经济学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非人力资本相对人力资本更

3、具专用性,并且股东获得剩余收入,承担着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所以资本家应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资本雇用劳动”的企业制度最合理。与此同时,不少学者又指出包括企业员工和经理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为该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同样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和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企业应该实行“下赌注者”( )2共同治理,分享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国内,张维迎(1995,1996)是前一种思想的代表;后一种思想的代表是崔之元(1996),方竹兰(1997),杨瑞龙、周业安(1997,2000)等。 毋庸质疑,这些研究大大深化了我们对企业的认识并且能对许多现象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但是这些研究却并不能令我们十分

4、满意。因为以“交易费用最小化”(或效率最大化)为指导思想的研究主要是站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讨论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最优产权安排和制度设计(,1993),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福利经济学的规范分析,其主要功能在于阐述某种合约或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或有效性,因此带有浓重的经济伦理色彩。但是我们认为经济学作为一门以经济人理性选择为核心思想的社会科学,其特殊魅力也许并非在于证明现实社会应该怎样虽然这也很重要而在于揭示现实社会经济现象为什么是这样,即个体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是其精髓,这种研究能帮助我们比较全面而真实地理解现实中的企业或其他制度的实际意义,并且这也是立法或改革能够切合实际的保证。因此本文试图引入“专有性

5、”()概念3,采取个体主义的实证分析方法探索从另一角度理解企业制度安排的意义,而不是把主要视角局限在企业制度如何保护专用性投资免受机会主义行为侵害这一点上。 为了使行文变得简单一些,也为了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因此在以下论述中所有提到的资源都分别独立地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除非我们有专门的说明。本文除导言外分五个部分,前两节分别批判了那种以“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为企业核心内容,以及把“专用性”当作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的传统理论;在第三节中提出我们的观点,并在第四节中把这种理论应用到企业制度的分析中;最后我们将对全文进行简要的综述。 一、企业的本质“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

6、和(1972)批判了那种以命令或权威来标示企业的思想(,1937),并指出企业的本质特征在于企业是一个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中心签约人”()。这之后,企业理论的研究基本上被定格为对剩余索取权应该如何安排,就连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并主张用“剩余控制权”()来标识企业性质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最终落脚点,仍然还是“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只不过该学派强调这种权利是通过与人力资本相关联的剩余控制权而获得的(,1986,1990;,1995)。这就难怪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将企业定义为“贸易伙伴间的一种剩余权结构,它使得一方(雇主)有支配另一方(雇员)劳动的权利,并拥有双方合约(合约规定雇员劳动的报

7、酬)的剩余权”(中译本,1999,209)。正如导言中提到的那样,“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如何安排”已经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框架,而且又以研究“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为重点。 不可否认,“剩余索取权”在安排企业制度中十分重要。然而,当我们过于关注剩余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并把“剩余索取权”的安排视为识别企业制度的标志的时候,我们却在不经意间错过了对更加重要和本质问题的讨论,即企业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人们之所以要创造企业(或组织),并且企业能够存在和发展,无非是这种组织能够创造大于每个成员单干的收入。不过,在“单干”并不是可供人们选择的有效生存方式的社会中,可

8、能更有现实意义也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一种有生命力的企业(或组织)制度在于这种组织的常态是它所创出的总收益在支付了所有组织成员的保留收入,即满足了所有成员的参与约束条件( )之后还有一个正的剩余,而这个剩余就是“组织租金”相当于经济学中的“超额利润”或“净利润”。可以这么说,保留收入的创造和分配并不是企业的特性,因为这是任何一个理性人参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所必然要求的权利;但是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却是企业(或经济组织)中独特的内容,是企业成员争夺的真正对象。 现有的不少文献通过暗含假设“合约收入”就是当事人参与该团队的“保留收入”,从而把“剩余收入”与“组织租金”混同在一起,当然这样做的好处是可

9、以简化对企业中十分复杂的收入分配问题的分析,特别是有利于建立正式模型。但是“剩余收入”特指企业收益在支付了各种按事前合约规定的固定或浮动报酬,即“合约收入”之后的剩余,在本质上它们更多的是一组法律或会计术语,因此这一组概念难以从经济学角度十分准确地揭示有关企业组织租金创造和分配的内容。与此同时,剩余收入强调的是不确定性,因此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承担财务风险;而组织租金强调的是实际的好处,其所有者并非一定要承担某种财务风险。事实上,“剩余收入 合约收入”与“组织租金 保留收入”完全重合的可能性很少,剩余收入可能只包含了组织租金的一部分,甚至仅仅是当事人参与特定企业所要求的保留收入,比如在发达的资本

10、市场上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上市公司普通股东获得的实际收入可能只是保留收入(杨其静,2000);另一方面,事前固定的合约收入也可以包含部分、甚至全部的组织租金,比如在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中那些弱小的特许店往往要将大量的组织租金以商标使用费的形式按合同支付给授权方,自己留下的剩余收入可能只包含少许的组织租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并不是探究企业本质的有效工具,我们认为组织租金如何在企业合约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才是认识企业本质的关键,虽然在很多时候组织租金的获得是通过剩余索取权来实现的。 二、“专用性”不是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 “专用性”( )可能是近十几年来契约理论文献中出现频率最

11、高的术语。所谓“专用性”特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并且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其价值将大跌;或者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就和“专用性”密切相关,“专用性”也就成为解释许多制度安排的核心概念。大量的文献在没有认真区分剩余收入和组织租金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剩余索取权和专用性投资、特别是非人力专用性投资联系在一起,试图以此把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和专用性投资相联系。在这方面,当前最有影响力的解释可能是一种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即“专用性投资者为防止被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风险,因此应该拥有控制权”并且“

12、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匹配”,所以“那些重要的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或组织租金)和控制权”。 的确,出于对社会福利最大化或最优制度设计的考虑,上述论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实证的角度,上述观点却值得商榷。首先,对于那些向特定团队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下赌注者”来说,由于资产缺乏流动性,面临着事后被套牢的风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团队经营失败的风险,因此在事前必然要求获得包括足够的风险佣金在内的保留收入,因为这是“下赌注者”的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条件。但是“下赌注者”对这个保留收入的索取权并不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尤其不是那种包含着组织租金的剩余索取权,虽然后者可能

13、是前者的实现形式4。其次,许多文献在情不自禁中扩大了那种与“专用性”相关的“控制权”的权力范围。我们必须清楚,那种由“专用性”推出的“控制权”是指“下赌注者”(或委托人)对其他团队成员(或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实行监督控制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专用性投资的“准租金”被剥削(,。1978)。不可否认,控制权肯定会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并且某一方的控制权越大,其他团队成员(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其意志自由行动的空间就越小,团队或企业的行为也就越是实施控制权一方意志的反映。但是控制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超级权力,而是一种状态依存的权力,有其特定的实施范围和条件,即“下赌注者”获得控制权不仅以防止“准租

14、金”被剥削为目的,而且也以此为限。因此,那种由“专用性”推导出的控制权并不是而且也不能用来帮助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或者说,保证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那种“控制权”并不是来自于那种与“专用性”相关的控制权。可见,在“专用性”投资者防范风险的逻辑下,我们只能推导出当事人对控制权和风险佣金的权利,而且这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杨其静,2000)。一般来说,专用性越强,可剥削准租金越大的“下赌注者”参与企业组织所要求获得控制权和风险佣金就越大,即参与约束条件就越严格。当然,那些获得剩余索取权的“下赌注者”还会因承担了剩余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而获得更大份额的风险佣金和控制权。 也有一些学者试图把专用性

15、投资和谈判力直接联系在一起,用博弈论的方法来研究组织租金的分割和企业制度。青木昌彦(,1980,1984)就是较早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的人。他以日本企业制度为背景,提出企业的组织租金来自于工人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联合生产,工人可以凭借专用性人力资本与资本家谈判,获取组织租金的一部分,并且引入“胆量”()5来反映当事人的“谈判力”()水平,采用“纳什谈判”方法建立起一系列正式模型。随后,(1993)又借用若宾斯坦因讨价方法()建立了一个正式模型来证明为什么“资本主义企业”()比“劳动者管理型企业”()更具生命力,并且十分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制度的活力并不在于它能在理论上产生多大的组织租金,而在于它能否为那些最关键的资源提供最具吸引力的分配制度,哪怕它们并不符合正统的福利经济学标准6。但是非常遗憾,这些模型关键的解释变量都只是一些反应当事人风险偏好的变量,如“胆量”或“时间贴现因子”,这些变量并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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