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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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三)【导语】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1.审判独立原则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独立性。2.不告不理原则为了尊重当事人诉权和体现法院的中立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

2、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3.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直接原则也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这一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言词原则也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直接言词原则反映了我国审判活动的亲历性。4.及时审判原则及时审判原则具有保障人权、促进诉讼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价值。我国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效率性。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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