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尔特历史学和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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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法?3、怎样理解作者所说的“历史学和艺术这两门学科都比自然科学更加接近现实,因为这两门学科都只消除了个别直观的一个方面”。4、在作者看来,历史学与艺术是否有相通之处?历史学是否具有普遍性?如果有 的话,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何在?5、结合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评论作者划分自然科学与历史学的原则。四、自然和文化 回目录 一种把逻辑问题置于首要地位的、严格系统的研究,必须从对方法的形式 区别的考虑出发,从而由历史科学的概念去理解文化科学的概念。但是, 由于专门科学首先涉及到对象的区别,而且专门科学的分工在长时间内也首先 是由自然和文化的质料区别所决定的,因此,为了使我不致于比本来需要的

2、程 度更加远地离开专门研究的兴趣,我首先分析对象的对立,紧接着探讨形式的、 方法的区别,从而指出形式的分类原则和质料的分类原则之间的联系。自然和文化这两个词并不是意义明确的,而自然概念尤其往往需要用一个 与它相对立的概念才能比较精确地加以确定。如果我们一开始就保持本原的意 义,我们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主观随意的印象。自然产物是自然而然地由 土地里生长出来的东西。文化产物是人们播种之后从土地里生长出来的。根据 这一点,自然是那些从自身中成长起来的、“诞生出来的”和任其自生自长的 东西的总和。与自然相对立,文化或者是人们按照预计目的直接生产出来的, 或者是虽然已经是现成的,但至少是由于它所固有的

3、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存 着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对立扩展到我们所愿意的程度,但它始终必须与下述情况 相关联:在一切文化现象中都体现出某种为人所承认的价值,由于这个缘故, 文化现象或者是被产生出来的,或者是即使早已形成但被故意地保存着的;反 之,一切自行生出来或成长起来的东西,却可以不从价值的观点加以考察,而如果这种东西的确不外是上述意义的自然,那就必须不从价值的观点加以考察。 价值(wert)是文化对象所固有的,因此我们把文化对象称为财富(Guter),以便 使文化对象作为富有价值的现实同那不具有任何现实性并且可以撇开现实性的 价值本身区别开来,自然现象不能当成财富,因其与价值没有联系。所以,如

4、果把价值和文化对象分开,那么文化对象也就会因此而变成纯粹的自然了。通 过与价值的这种联系(这种联系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我们能够有把握地把两 类对象区别开,而且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作到这一点,因为撇开文化现 象所固有的价值,每个文化现象都可以被看作是与自然有联系的,而且甚至必 然被看作是自然。但是,对于使现实变成文化财富并且由此使现实与自然区别开的那种价值 特性,我们还必须作如下的补充。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上存在着或 不存在,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文化价值或者事实上被大 家公认为有效的,或者至少被文化人(与自然人相对译者注)假定为有效的, 因而那些具有价值的对象的意

5、义也被假定为具有一种不仅是纯粹个人的意义; 而且,文化就最高意义而言,一定不是与纯粹需求的对象相关,而必定是与财 富相关。当我们一般地想到价值的有效性时,我们为了自己生活于其中的集体 或者由于其他的理由而或多或少对于财富的评价或关怀感到“负有责任”;但 是,我们不能仅仅从道德的必要性方面来思考它们。价值能够作为“应为的东 西”与我们相对立。根据这种想法,我们不仅能够把文化对象和那种虽然被大 家评价和追求,但只是本能地评价和追求的东西区别开,而且能够与下面那种 东西区别开,这种东西之所以能够被评价为财富,虽然不是由于纯粹的本能, 但也是由于情绪的激动。只要谈到两类实在对象之间的区别,自然和文化的

6、这种对立确实是专门科 学分类的基础,这是显而易见的。宗教、教会、法权、国家、伦理、科学、语 言、文学、艺术、经济以及它们借以进行活动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在其发展的 一定阶段上无论如何也是严格地就下述意义而言的文化对象或财富:它们所固 有的价值或者被全体社会成员公认为有效的,或者可以期望得到他们的承认。 因此,我们只需要把我们的文化概念加以扩大,把文化的萌芽阶段和没落阶段 以及文化所促进的或者阻碍的事件都包括在内,那我们就看出文化包括了宗教、 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等科学的一切对象,即包括了心理学之外的 各门“精神科学”的对象,因此文化科学一词对于非自然科学的专门科学来说 是一个完全恰当的

7、标志。人们还把农业器械、机器和化学药剂归入文化之列, 这个情况肯定不是象冯特所认为的那样对使用文化科学一词提出了异议, 相反,它表明这个名词比冯特所主张的精神科学一词恰当得多地适用于各门非 自然科学的学科。技术发明诚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借助于自然科学而得以成功 的,但它们本身并不等于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同样也不能列入精神科学之中。 只有在文化科学中,才能找到关于它们的发展的叙述,而它们对于“精神”文 化能够具有怎样的意义,是不需要证明的。象地理学和人种学这样一些学科属于什么,那诚然还有待确定。但是,就 这些学科来说,要对这一点作出决定,只有看它们从怎样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对 象,也就是说,是否它们把

8、自己看作是纯粹的自然抑或是把自然和文化生活联 系起来。地壳本身纯粹是自然的产物,但它作为一切文化发展的场所,还具有 一种不属于纯粹自然科学的兴趣。一方面可以把原始人看作“自然人”,但另 一方面也可以研究在他们那里文化的“端倪”多早就已发现。这种两重性由于不取决于自然和精神的区别问题,也就有助于证明我们的观点,我们由此可以 毫不躇踌地把非自然科学的专门学科称为上述含义的文化科学。可是,人们有时还从另一种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个词,因此,更加明确地把 我们的概念和一些与之相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这也许是恰当的。在那些概念 中,文化这个词有时包括过分广泛的范围,有时又包括过分狭小的范围。不过, 对于这一点,

9、我只限于举出一些例证。我选择保罗所提出的文化科学概念,作为过分广泛的理解的典型。 对他的观点进行简短辩论之所以是愈加必要是因为:他通过他的令人信服的论 证不仅使文化科学一词代替精神科学一词流行起来,而且他还属于在近代首先 指出规律科学和历史科学之间的基本逻辑区别的人之列,对于这种区别,我们 在后面还要谈到。尽管如此,保罗却把“心理因素的作用评定为文化的有 代表性的特征”,在他看来这甚至“是这个领域和纯粹自然科学对象之间唯一 可能作出的精确划分”,同时,由于他认为“心理因素是文化运动中最本 质的、一切都取决于此的因素”,所以他也认为“心理学”成了“一切从 较高意义上理解的文化科学的最重要的基础”

10、。他之所以避免使用精神科学这 个术语,只是因为“一旦我们踏入历史发展的领域,除了心理的力量之外, 我们还必定与生理的力量发生关系”。因此,他对这个概念所下的定义结果成 为:在心理单独出现的情况下,心理是纯粹精神科学的对象;而由生理存在和 心理存在所组成的一切现实,则属于文化科学。在这种思想中有一点无疑是正确的,这就是不能使文化科学只限于对精神 现象的研究,而由于这个缘故,精神科学一词是标志不了多少东西的。但是, 人们必定会进一步追问:经验的文化科学一般说来是否有理由象心理学所作的 那样把生理存在和心理存在分离开来呢?文化科学所使用的“精神”概念是否 因而与心理学所形成的“心理”概念相一致呢?即

11、使不考虑这一点,我也不能 理解保罗是怎样地用他的方法把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精确地”相互区别开来。 保罗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按照他的定义,必须承认有一种动物文化。不过, 他还不能主张,就精神现象考虑,这种动物生活在各种情况下都属于文化科学。 只有当我们不仅把动物生活看作是人类的一般精神生活的萌芽阶段,而且把它 看作就我所提出的那种意义而言的人类文化生活的萌芽阶段时,动物生活才能 成为文化科学。如果切断与文化价值的这种联系,那我们就只能把它与“自然” 联系起来。这样一来,对这个领域所做的“唯一可能的精确划分”便在这里完 全不中用了当保罗举出艺术创作的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史作为功物生活的文化生活的例 证

12、时,他是暗暗地承认这一点的。因为,当谈到动物的艺术创作和社会组织时, 这只有一个意义,即这里所说的是那种完全可以和人类文化相类比地考察的现 象;然而这就成为我所说的文化现象了。但是,对于动物生活的这种看法不能 认为是唯一有理由的;而且,这还表明,把人类文化概念移植到动物界之中的 这种作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游戏似的和令人迷惑的类比。如果“国家” 一词既被用来标志德国,又被用来标志蜂巢,那么应当如何去理解这个词呢? 如果米谢尔安格洛斯梅迪舍尔的坟墓和鸟的啭鸣都是用“艺术作品”来表 示,那么“艺术作品”一词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总之,正是由于心理是保罗的 概念中的本质特征,因此他的概念对于划分文化和

13、自然是不中用的,而他的进 一步论证表明,他自己也不能使这个概念符合自己的目的。但是,我对此不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我只想再用一个例子说明,没有一种使财富和不具有价值的现实区别开来的价值观点,就不能发现文化和自然的 显著区别。我现在还想解释,为什么在文化概念的定义中,价值是如此易于被 精神概念所代替。的确,不仅应该从价值的观点,而且应当从对文化现象作出评价的那些具 有心理的人的观点去考察文化现象。因为价值只能被具有心理的人所评价。这 就产生了一个情况,即心理的东西一般说来被看作是比生理的东西有更多的价 值。事实上,就文化现象而言,在自然和文化的对立(一方面)与自然和精神的 对立(另一方面)之间是有

14、联系的,因为文化现象就是财富,因此文化现象一定 总是与评价共同联系在一起的,从而一定总是同时与精神生活共同联系在一起 的。然而,即使这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证明通过自然和精神的对立所作的科 学分类是正确的。由于心理生活本身应当被看作自然,因此心理的纯粹存在 (dasblosse Vorhandensein)毕竟还没有构成文化对象,从而不能应用于给文化 概念下定义。毋宁说,只有当在作为评价的必要前提的心理中,价值本身,而 且甚至一般有效价值常常可以一同联想到的时候,才能给文化概念下定义。事 实上,这可能时常发生,特别当人们采用“精神”一词的时候,而这也说明了 我们所拒绝的那种尝试。但是,只要人们把

15、精神理解为心理,就没有权利把精 神和对一般有效价值的评价这样等同起来。毋宁说,人们应当在概念上明确地 把“精神”存在、即心理上的评价活动同价值及其有效性区别开来,就象必须 把财富同附着于其上的价值区别开来一样;必须弄清楚在“精神价值”中重要 的并不是精神,而是价值。因此,不要再用心理来划分文化和自然。心理只有 作为评价才与文化相连接;而且,即使作为评价,它与从现实中创造出文化财 富的那种价值也不是一回事。最后,我可以十分简略地谈一谈那种把文化概念限制在一类过分狭小的一 般评价对象之内的定义。这里之所以要着重地谈一谈这些定义,主要是因为由 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使“文化”一词对许多人来说获得了一个简

16、直是令人厌烦 的含义,从这种含义可以解释人们对于文化科学一同的厌恶心情。我不是指象 “文化斗争”和“伦理文化”那样一些与科学毫不相干的复合词。我也没有想 到人们由于看到语言在某些方面被滥用了(在这种滥用语言的情况下,人们把 “文化”只是理解为群众运动,或者把过去的战争看作“不道德的东西”而不 归入文化之列),必定会讨厌使用这个词。毋宁说,我所注意的是那种特别与广 大公众如此喜爱的“文化史”概念相联系的思想。为了使我们的文化概念能够 用于把科学分为两类,我们的文化概念当然必须始终是完全摆脱比如说那种存 在于所谓科学和政治史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在舍费尔和戈特海恩的著作中得 到了有趣的说明。一方面,按照我们的定义,国家是文化财富,恰如经济或者 艺术是文化财富一样,肯定没有任何人会认为这是一个主观随意造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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