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2090056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介绍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 GATT40 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2 条和第 23 条规定了执行 GATT 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

2、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 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 GATT 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 WTO 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 1986-1994 年 GATT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 包括 27 条和 4 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

3、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WTO 的 DSU 合理地吸收了 GATT 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WTO 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 GATT、 WTO 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 和TRIPS 协议等。WTO 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 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

4、作用,增强了约束力。DSU 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 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 3 条 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 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证明,DSU 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现在,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WTO 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

5、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 WTO 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 WTO 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1、统一性。在 DSU 执行之前,自 1947 年到 1994年 12 月 31 日的 GATT 实践,有争端的各方依据 GATT 第22、23 条的规定,也可以选择 1947 年以后陆续制定的GATT 各具体协议中有关解决争议的特别规定和程序来解决争端,但他们之间缺乏衔接机制,无法协调。1995 年 1

6、 月1 日 DSU 得以执行以后,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DSU 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在 DSU 中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的规定,即采取特殊优先的原则。例如:在补贴问题,一个国家被裁决违背 WTO 的有关规则,按照 DSU 规定,可给予被裁决方相应合理的限期来执行裁决。但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若某成员实施了红色的补贴措施,必须立即改正。这时应优先适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被裁决方必须无任何缓冲余地地立即执行裁决,停止其红色补贴措施的实施。2.效率性。决策程序的改变可以说是 GATT 与 WTO争端解决体制的最重要的区别

7、。根据 GATT 的决策规则,重要的决定要经过协商一致作出。而在 WTO 框架内,则采取“反向一致”或称“倒协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这样仅有一方或几方就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作出否决的决定。比如,如果一争端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题,那么争端解决机构就必须最晚在下一次的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但这种否决的协商一致一般不会形成,因为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国家不太可能改变自己的初衷。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要获得通过等决策程序也是采取这种方式

8、。另外,如果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成员组成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总干事来作出决定。这些规定有效地排除了 GATT规则中存在的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使争端解决更加迅速、有效。3.强制性。WTO 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违反协议的一方撤销那些不符合WTO 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采取提供补偿作为替代办法。如果违反协议一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只有实施报复了,也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这样就增强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威慑力。机制和机构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DSU 协议运用司法管辖和外交磋商相

9、结合的平衡体制。DSU 考虑到了 1947 年GATT 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虑到了运用司法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 鼓励各方通过外交途径的友好磋商解决争议。在适用司法手段解决争端时,也保证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内进行。DSU 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这是 WTO 的一个创新,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DSB 由 135 个成员方参加,实际上与总理事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受总秘书处的领导。DSB 的主席通常与总理事会的主席不是同一个人,DSB 的主席采用轮值制,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每年轮流担任。该机构负责 DSU 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

10、,它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检查被裁决的国家用多长时间和何种方式执行裁决和建议,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应争端一方的请求,DSB 可以成立专家组,对成员国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裁决,承担具体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解散。专家组一般由 3 名或 5 名独立的人员组成。秘书处持有一份可担任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并负责任命专家组组成人员。专家组根据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家组报告,交 DSB 会议批准。DSB 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这是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 7 名成员,任期为 4 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 3 名进行审议。上诉机构有

11、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 WTO 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 DSB 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二、争端解决的程序磋商:DSU 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 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 10 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 3

12、0 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 60 天内完成。DSU 规定 60 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 10 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 30 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 35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 60 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 DSU 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 WTO哪一个协议的哪一个条款,提出法律根据。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

13、参加磋商。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10 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专家组的工作程序1、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 DSB 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既 DSB 在接到成立专家小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如决定成立,则列入 DSB 的既定日程。专家组在 DSB第二次召开会议时成立,确定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请求后 15 天内举行,这意味着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一个最后的机会。专家小组一般由 3 人组成。小组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

14、,如有不同意见,由总理事选定。专家小组的工作方式和职责范围一方面根据双方的要求确定,另一方面根据 WTO 规则确定,各协议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专家小组可确定自己的工作时间表。关于是否请专家审议小组进行技术审议,完全由专家小组自行决定,但争议双方可以提出进行技术审议的要求。根据 DSU 第 13 条的规定,专家小组还可以使用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来源。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各成员政府间争端的机制,原则上只有政府的代表才有权参加该机制,DSU 第 13 条的规定实际为非政府组织进入 WTO 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参与 WTO 的机会。例如:WTO 的总秘书处经常收到非政府组织发表的公报,然后送给有关各方。

15、有关各方收到后通知秘书处,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专家小组确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2、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 6 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 9 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小组紧跟着有 2 次口头听证会,此后专家小组开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小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小组公布临时报告。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议各方和专家小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

16、在报告之后。专家小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三种工作语言散发给各成员方,20 天后,才可在 DSB 会议上审议通过。在向各成员分发专家小组报告的 60 天内,该报告在 DSB 的会议上应予通过。该 60 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 90 天。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上诉如果某一当事方向 DSB 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 60 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 90 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 30 天内经 DSB 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裁决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 30 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 其履行 DSB 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 DSB 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 90 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 15 个月。如果在合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