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自给经济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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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建社会的自给经济研究论文封建社会的自给经济研究论文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研究课题,可以从各个方面,多种角度进行探讨。我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一文中,曾对封建社会农民的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有所讨论。现在拟对封建地主(包括西欧封建领主和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经济的若干问题,略加论列,作为补充。(一)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制经济下的封建庄园,是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剥削农民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封建庄园中,封建领主利用农奴劳动组织自给生产。其自给经济通常包括农田、果园、菜园、葡萄园、家禽家畜饲养场、磨坊、面包房、手工作坊等等。这些生产设施,大都设立在领主的自营地上。此外,还有公用的森

2、林、牧场等等。由于庄园大小悬殊,上述各种生产设施的规模,在各个庄园并不一致,有些庄园也并不齐备。尽管如此,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大都可以满足领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在这个范围内,其自给性是相当完备的。封建领主淖杂乜梢运凳蔷哂械湫鸵庖宓淖愿谩?BR在封建庄园中,通常有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自由佃农份地。因此,封建庄园与领主自营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学术界对封建领主自营地的自然经济性质,是没有多大分歧的,但有时却把它与封建庄园混淆起来,从而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对封建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的联系却估计不足。随着对欧洲中世纪经济史研究的深入,这种认识近年来已有很大改变,但对封建庄园自

3、然经济简单化概念化的认识,并没有完廓清。我认为,这主要有如下理论认识上的失误。首先,封建领主家庭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其生活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按照恩格斯的分-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生存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延续生命所需的生活资料,如粮食、蔬菜之类。一部分是享受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超越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过养尊处优生活的生活资料,如美食、锦衣、华堂、珍宝之类。一部分是发展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及其子女受教育或进修所需的生活资料,如图书、文具、乐器之类。恩格斯说,人类“一有了生产,所谓生存斗争便不再围绕着单纯的生存资料进行,而要围绕着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1。封建领主作为一个封建剥

4、削者,正是这样为生存斗争而组织自给生产,以保证自己以至子孙的优裕生活。领主家庭经营自营地,就不仅是个消费单位,而且是一个生产单位。其消费不仅有生活消费,而且有生产消费。领主家庭的自给生产,不论多么完备,也不可能全部满足自己生产资料,特别是生活资料中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要。小者如盐、铁、磨石,大者如锦绣珠宝金银器皿、名贵食品、雕梁画栋、名马华鞍之类,是难以完全自给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下,封建领主的生活消费品会具有不同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即具有不同的消费水平。总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存资料在消费总量中所占有的份额会逐渐缩小,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所占的份额会逐渐扩

5、大。因之,封建领主自营地生产的有限性,和家庭需要的多样性的矛盾,就会日益突出。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欧各国,封建国王将土地以封地的形式分封给各封建领主,大封建领主又将土地的一部分分封给下一级的领主,都是以各级领主提供军事义务为前提的。军事开支是封建领主家计中首要的支出。他们所需兵器、甲胄、车骑之类,并不都能自己制造,而是已较早地成为商品。这是一种特殊消费,也是要列入领主家计簿的。上述这些不能自给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然会引出对于货币和商品交换的需求,从而会引出庄园内部商品生产的出现和发展。实际生活说明,我们不能把封建领主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简单化,特别是不能把封建领主的享受消费简单化。封建领主

6、生产消费所需物资是多种多样的,其生活消费、特别是享受消费所需物资,更是多种多样的。就是他们日常生活资料的构成,也会随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比如经过十字军东征,可以从利凡得购进肉桂、胡椒等物之后,西欧封建领土就不总是吃没有香料和其他调味晶的烤肉和煮肉了。如果我们把封建领主的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简单化,就容易得出封建领主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可以通过经营自营地和向农民征收实物地租,得到自给自足的结论,从而导致夸大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其次,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的统一,是西欧领主制经济的重要特征。封建领主既是庄园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庄园政治上的统治者。当时较大的封

7、建庄园,都实际上是一级政权。封建领主剥削农民,同时也承担作为政权的职能,向农民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如维持社会治安、评议诉讼、提供宗教生活场所、以至修筑道路、设置市场、铸造货币、管理度量衡等等。因此,教会、司法、行政等各项管理费用,以至官吏的薪金开支,都是要列入封建领主的家计簿的。人类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不仅有物质的,而且有非物质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会越来越显得重要。在封建庄园中,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分工而形成的政权职能,表现为封建领主向社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从宏观经济学来看,这也是一种劳动交换,即非物质生产的交换。不论这种政权职能对社会经济是在起

8、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就是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社会分工本身,也就是他们之间劳动交换的本身,也会导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恩格斯说过, “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管理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于之间的大分工。 ”2正因为如此,封建庄园作为一级政权,也是需要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的。在封建庄园经济的研究中,如果我们习惯于用政治经济学的抽象方法,只把注意力放在封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之上,把物质的生产和

9、交换,从整个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加以考察,就把非物质生产的交换,并从而把由此而引起的商品和货币交换,排除在我们视野之外。这也是对领主制经济认识的简单化。吴承明同志从宏观经济学的原理出发,在试论交换经济史3一文中,提出经济史研究,既要注意商品交换的研究,又要注意对劳动交换、智能交换的研究,这是很有见地的。再次,西欧的封建庄园,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在封建庄园中,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占有多数。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领主家庭的自营地,是一个独立经营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都具有自有经济,都自行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也同样是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和自由佃农通过经

10、营份地,以保证对封建领主的劳动地租、实物地租以至货币地租,同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佃农经营租佃地和自耕农经营自有地,以保证对封建地主和封建国家的实物租赋以至货币租赋一样,在这个基本点上并无不同。可以说,西欧领主制经济和中国地主制经济,实际上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经济。这些农奴和自由佃农所耕种的份地,并不都是均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均等的情况,会日形突出。他们之间就会发生有余与不足的问题。加以这些农民的经营规模,总的来说是狭小的,他们所种植的农作物,以及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和副业,也都不会划一,这就难以满足自己所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他们既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也要出售自用有余的

11、产品,甚至要从事部分商品性生产,以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进行再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认为他们可以与商品货币经济相隔绝,可以完全自给自足,这是难以想像的。同时,封建庄园中,还有各色工匠,如铁匠、木匠、鞋匠、染匠、马具匠、制酒匠、制面包匠、裁缝等等。这些工匠,有些是属于封建领主所使用的奴隶和雇工,有些是属于到农家做活的手艺人,有相当一部分是独立的手工业者和负担劳动地租的半独立手工业者。这一部分手工业者也具有着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所有这些工匠的劳动,构成封建庄园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匠人,除了具有奴隶身分的工匠之外,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难以避

12、免与农民和其他工匠发生商品货币的交换关系。尽管我们缺乏详悉记录农民和工匠生产经营活动的文献资料,难以具体了解他们之间的生产和交换情况。但是,从西欧中世纪作为地租缴纳给封建领主的实物来看,有农副产品,如五谷、羊毛、亚麻、蜂蜜、蜡、葡萄酒、牛、羊、猪、家禽和蛋等,有木材及其制品,如木柴、木头、葡萄藤桩、火把、盖屋板、桶板和桶箍等,有手工业品,如呢绒、麻布、袜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铁器、锅和小刀,等等。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是既有农民,又有工匠。一个农户,一个手工业者,也是难以生产多种产品的。因此,有的西方学者就根据这样的单子认为, “由此可见,那为供应商品所需的某种程度的专业化

13、,已经存在。 ”4从欧洲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手工业材料,有的学者也认为,那种农民只购买铁器农具和盐的流行说法,也“不再站得住了。 ”5当然,我们不能对中世纪的农民、以至工匠的生产专业化程度作过高的估计,特别在中世纪早期更是如此。但是,根据上述情况,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那种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济的交换,那种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济的交换,那种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商品交换,都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种交换关系,并且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发展。这可以从西欧中世纪市场和集市的发展得到说明。当时,市场一般是属于地方性交易的场所,集市一般是属于区域性贸易以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就是地方性

14、交易的市场从一开始就不都是以封建庄园为交易范围的。因此,考察封建庄园内部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能只片面强调他们所具有的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地位,而忽视他们还具有相对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地位;不能只简单地强调封建庄园共同体的内部分工,而忽视生产者之间某种程度的社会分工,从而给封建庄园抹上过多的自然经挤彩。这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封建领主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支付各种开支,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货币。一条途径是出售自营地的产品,如粮食、牲畜和畜产品之类。自然条件的多样性,还会带来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有些封建领主还会有特产品,如优质木材、名优酒果之类,可供出售。起初封建领主用于交换的产品,主要是自用有

15、余的产品,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出售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品种相对稳定,出售的经常性也得到保证。有的封建领主为了获得更多的产品用于交换,还扩大自营地,以从事商品生产。在英国,还由于粮价上涨,一些封建领主为了追逐卖粮的商业利益,就扩大自营地,将佃农变为农奴,实行劳动地租,出现过所谓“庄园反动”的逆转。尽管自营地上自给产品的生产和出售产品的生产,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难以分清,但从理论上说,领主自营地上已经有了部分商品生产,出现了从完全的使用价值生产到具有部分交换价值生产的过程。另一条途径是,利用封建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向自由佃农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或实物货币

16、混合租。许多封建庄园都有一定数量的自由佃农,有的比重还很大。封建领主除通过收取货币地租,直接获得货币之外,所收取的实物地租,既可自己消费,也可出售。此外,他们还向农民收取烘面包炉、酿酒坊、磨房等等的使用费。还有一条途径是,利用政治统治权,征收各种捐税。如向农奴征收一些小额捐税,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和任意税之类。向农奴和自由佃农收取庄园法庭罚金。有些封建领主还设立关卡,设立市镇,向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收取运输税、货物税、交易税和关税等等。此外,农民向教堂所缴纳的什一税,也往往为封建领主通过各种办法加以攫取。农民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在中世纪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非常强大,农民可供出售的剩余产品不多,却要被迫投入交换,以捐税、罚金和货币地租的形式,被封建领主攫为已有。这些商品交换实际上只能起强化自然经济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出售的产品会逐渐增加,在封建剥削不吞噬全部剩余产品的条件下,负担劳动地租的农民,也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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