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网站)安全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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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对与国 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在*市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或个 人)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登记备案,履 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 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

2、动。应当服从公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并对上网用户违反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督、举报和停止为其服务的责任。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 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三)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

3、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未经国家新闻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 (五)未经国家通信管理审批或专项备案,不得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含电子 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 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六)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 网络正式开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三、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

4、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二)做好上网实名登记,记录用户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 60 日,并 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依法查询时主动予以提供;(三)落实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2、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7、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8、专职人员信息审核制度; 9、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 1、具备保存 60 天

5、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 IP 地址和分配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 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 IP 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 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 3、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 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 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 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五、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 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技术防范工作。六、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的联网方式、 提供

6、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五曰内到*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办 理变更登记。七、行政处罚(一) 、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以及未提供 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 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出处罚。 (二)对未履行备案职责和未及时提交用户资料的,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做出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未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或者自行建立 或使用其他信道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并做出处罚。被告知单位(人): 2011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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