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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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论文试析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论文 论文关键词:陪审制度宪法根据重新定位论文摘要: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但它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严重的困境。作者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揭示了现实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其进行完善的建议。一、陪审制度的特点陪审制度在我国已有 5O 多年的历史,历经数次立法变迁,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相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它的独特之处。而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特点,不仅可以对其有个大体上的把握,也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它的不足以及如何改善。在此,谨选取对分析其意义及完善问题最具重要性的几点,详述如下:(一

2、)陪审制度宪法依据的缺失我国现行的 1982 年宪法删除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的内容。人民陪审制度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之中。各诉讼法都规定了各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也说明,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已经成为合议庭成员,不存在外人干涉法院司法的问题,所以不违反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规定。虽不违宪,我国的陪审制却没有宪法依据。参照其他实行陪审制的国家,都有其宪法依据。英美作为实行陪审制度的典范,也是以其宪法作为实施根据的。(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参审制虽名日“陪审”,并不是陪同审判,而是参与审判。根据全国人

3、大常委会于 2004 年 8 月颁布的决定 ,第 11 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从而使人民陪审员拥有与专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保留原则”以及陪审员可以要求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利,也使人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能够与法官相抗衡。(三)陪审制是由法院选择采用1983 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一规定使陪审制度的使用具有了灵活性,陪审不再是法院进行一审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式

4、。并且法律未具体规定选择的参照标准,因此法院在确定一审的审判法庭组织形式时,采用陪审与否,具有明显的任意性。(四)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的意见不具最终决定性我国法院中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使陪审员的意见对最终判决的影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法院组织法及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讨论意见,在该院具有最终的决定意义,合议庭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做出判决。因此有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所独立形成的判决意见,在我国并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性意义。这一点,与英美国家陪审团一旦形成判决,职业法官一般无权予以否决,形成对比。(五)陪审员的固定化我国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另

5、一种是法院直接聘任。当然,这两种方式都不是指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陪审员,而是一种陪审资格的获得方式。而且我国陪审员实行任期制,从而固定了陪审员的身份,使其变成一种常设的职位。(六)陪审制度不是普遍参与这点可以从上面我国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中也可以看出。能获得陪审员资格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理论上任期满后可以更替,但是并不能使这种情况有根本变化。能获得陪审资格的是少数人,少数人中能参加合议庭陪审案件的只是部分,而在这部分人中,法院又倾向于使用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所以能实际参加审判的是极少数固定的那部分人。二、陪审制度的现状我国陪审员制度在现实操作中面 l 临很多的困难。立法上的诸多不足,加上

6、现实执行上的异化,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非常严重,在一些省市甚至出现了名存实亡的趋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 年人大常委会第 l1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和最高院和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意见、方法、方案,虽使上述问题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原因仍然是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强制性不高,实践部门对陪审员制度适用积极性较低。这次改革虽然统一了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但是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发挥积极作用埋下隐患。陪审员的职能仍然没有得到明确。法律虽然规

7、定了两种法定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情形:其活经验或者某种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运用复杂的法律具体断案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但是第一种情形过于原则化,第二种情形由于案件当事人往往不主动提出申请采用陪审制。所以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并没有明显地得到扩大。新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 5 年,而且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连任,并且现实中法院违反随机选任机制的现象比较严重,专职陪审员还严重存在。 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但是这些法条式或者填鸭式的培训显然无助于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并且人民陪审员队伍没有规范的管理,其考核评价机制亦难以建立,审判责任难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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