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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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 托管协议 4-2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4-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8 五、基金财产保管.4-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4-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4-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2、计核算.4-14 九、基金收益分配.4-17 十、信息披露.4-18 十一、基金费用.4-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2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21 十五、禁止行为.4-2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3 十七、违约责任.4-2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2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25 托管协议 4-3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

3、16 层(518031)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5987356 联系人:刘焕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

4、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480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

5、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托管协议 4-4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6、) 、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7、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

8、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成长型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成长型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成长型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托管协议 4-5(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9、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iii)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iv)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v)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vi)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vi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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