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信用添利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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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 1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 目目 录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2、九、基金收益分配 .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8 十一、基金费用 .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5 十五、禁止行为 . 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十七、违约责任 . 5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6 二十、其他事项 . 5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8 托管协议 3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3、募集发行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4、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5、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托管协议 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

6、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托管协议 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

7、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

8、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托管协议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9、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如下: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托管协议 8 的 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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