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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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200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 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 有关规定,指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 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 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 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 法定

2、检验。第四条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工业锅 炉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 机 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 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 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 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 印件)个一份

3、:(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第七条 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 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 ,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 员) 、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 配合工作。(一)施工计划;(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 政见;- 2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4、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 办公条件。第九条 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 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 大纲 (见附件 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 )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见附件 2,附件 3,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 。第十条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 A 类和 B 类。在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 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检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 工作,并在锅炉

5、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 上签字确认。对 A 类项目,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于 A 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可以留一份安装单位提交的检查、实验的工作 见证存档。第十一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安装 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按照锅炉安装的实际情况,在制定监检方案时 适当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根据记录填 写监检项目表 。监检机构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 一般问题应当向安装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见附件 4) ; 严重问题应当向安装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

6、验意见通知书 (见附件 5) 。 安装单位对监检员发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机构发出的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第十三条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结束后,监检机构一般设备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大型设备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见附件 6)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基本情况;(二)安装单位及现场安装施工过程;(三)监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监检结论(根据监检项目表) ;(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光谱分析等内容的单项报告;(五)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工作

7、联络单、监检意见通 知书等复印件)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安装 单位,一份由安装单位交使用(建设)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第三章 附 则第十四条 组装锅炉的安装监检根据其安装项目,参照整装锅炉和散装锅炉 安装监检的有关项目实施。第十五条 监检机构应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3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4 年 9 月 23 日实施。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 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 、

8、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 ,制订本规则。第 2 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锅炉和热水锅炉。第 3 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第 4 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 严密性进行的检验。第 5 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 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9、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 运行。第 6 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 述的检验。外部检验:1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 锅炉的烯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内部检验:1 新安全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 移装锅炉投运前;3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

10、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水压试验:1 移装锅炉投运前;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第 7 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 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第 8 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中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务容器安 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第 9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 4 -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第 10 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 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 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第二章 内部检验第一节 工

11、业锅炉内部检验第 11 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 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5Mpa 的锅炉。第 12 条 第 12 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 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发行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 验资料等;2 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不,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 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3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势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 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

12、气来源 进行通风置换;4 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5 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并准备好用水照明的安全电源;6 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高地面或固定平面 3m 以上)的部位,应搭 脚手架。第 13 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 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增加和 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1 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2 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 实物相符;3 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4 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

13、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 已有防范措施;5 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第 14 条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 20t/h 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 14MW 的热水锅炉, 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第 15 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 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第 16 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 、封头、管板、炉胆、回燃 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 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

14、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第 17 条 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 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5 -第 18 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1 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 法对存的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2 锅筒(壳) 、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1) 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 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2) 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 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3) 部件扳边区

15、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 时应采用表面探伤;(4) 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 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 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 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5) 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6) 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 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3 管子:(1) 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 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

16、应 进行厚度测定;(2) 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 测量;(3) 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4 对于采用 T 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 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5 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6 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 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7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 的外部件是否有明显缺陷。第 19 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 述原则进行处理:1 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 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2 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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