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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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销售成套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一、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 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 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 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 现。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交换” 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 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 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2、,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 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 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 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如,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 售价为每箱 1000 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 800 元 (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100 箱。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 10000 元税负。 税法规定,纳

3、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 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 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 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 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 说明: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 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 品包括一瓶香水(30 元)、一瓶指甲油( 10 元)、一支口红(15 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 元)、一瓶摩丝(8 元)、一 块香皂(2 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 元)、塑料包装盒(5 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30%,护肤护发品 17%。上述价格 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 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 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 消费税为:(30+10+15)30%+(25+8+2) 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漏洞型纳税筹划 实用型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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