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新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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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技规全文(第十版,报批稿)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报批稿)二六年九月注:技规文本中: 第条-表示此条修改。 第条-表示增加此条。 斜体加粗文字表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编号后括号内为该条款原编号。目 录总 则 1 第一编 技术设备 2 第一章 基本要求 2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2 限界、安全保护区 2 养护维修及检查 4 救援设备 5 自然灾害预防 5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6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6 一般要求 6 铁路线路 6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7 路 基 7 桥隧建筑物 8 轨 道 8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10 安全线及避难线 10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11 一般要求

2、11 信 号 11 联 锁 13 闭 塞 13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14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14驼峰信号 14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15 通 信 15 信号及通信线路 16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16 第五章 站场设备 17 第六章 机车车辆 18 机车设备 18 机 车 19 车辆设备 20 车 辆 21 动车组 21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21 第七章 供电、给水及其设备 22 牵引供电 22 电力、给水 23 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24 第九章 铁路用地 24 第二编 行车组织 25 第十章 基本要求 25 行车组织原则 25 行车指挥 26 车站技术管理 27 第十一

3、章 编组列车 28 一般要求 28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29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29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29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30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32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35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36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 39 一般要求 39 领导及指挥 39 计划及准备 40 调车作业 40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41 机车车辆的停留 42 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法 42 一般要求 42 自动闭塞 43 半自动闭塞 45 自动站间闭塞 45电话闭塞 45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46 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 46 一般要求 46 接车与发车 49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51 救援列

4、车的开行 53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53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61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61 第三编 信号显示 63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63 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 64 色灯信号 64 臂板信号机 68 机车信号 69 第十七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70 移动信号 70 响墩及火炬信号 70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70 手信号 71 第十八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73 信号表示器 73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75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77 列车标志 78 第十九章 听觉信号 78 第四篇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81 附 则 81 附图一 建筑限界 82 附图二 机车车辆限界 94总 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

5、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大运力、 低成本、环保型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铁路要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 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 程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 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 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

6、 执行要求。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 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 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 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 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

7、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 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 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 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 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 3 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 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8、。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 4 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 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 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 6 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公布的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 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

9、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第 7 条 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 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 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 使用。 第 8 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 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 用。 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 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

10、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 11 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 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第 12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 13 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 。与 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

11、动量(路基沉落、 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 第 14 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第 1 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双线 v120km/h 4000120km/hv160km/h 4200160 km/hv 200km/h 4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300 3 站内正线 5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列检作业 5000有列检作业或加水作业 v120km/h 一般 55

12、00改建特别困难 5000120 km/hv160km/h 一般 6000改建特别困难 5500160 km/hv200km/h 一般 6500改建特别困难 55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000 6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 5300 7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 5000 8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500 9 换装线 3600 10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000 11 正线与牵出线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6500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5000 12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500 13 相

13、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 5800 14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000 15 其它站线 4600第 2 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设施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正线、站内正线 200km/h 4400200km/hv250km/h 4600250km/hv300km/h 4800300km/hv350km/h 5000 2 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 5000声屏障 5940结构宽接触网支柱 5200结构宽雨棚柱 4590结构宽有站台 3530站台宽 3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无 5000有站台 3500站台宽接触网支柱 5000结构宽雨棚柱 4300结构宽 4 正线与其他线

14、无 5000 5 正线与动车走行线 无 5000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 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 货物列车。 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 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 15 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 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养护维修及检查第 16 条(第 15 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 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 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提 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第 17 条(第 16 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 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 后,方准交付运用。第 18 条(第 17 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 括检查车、试验车) 、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 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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