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生制度舞弊解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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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送生制度舞弊解决论文保送生制度舞弊解决论文 文章摘要:本文认为保送生制度中所出现的舞弊从根本上说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中学有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而各参与者的寻租活动加剧了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性。综合我国事业现状及保送生制度设立的初衷,本文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送生的私有信息能够真实有效的显示或者取消中学推荐这一环节,建立学生直接面向高校的保送制度。关键词:保送生制度道德风险一、引言我国自 1984 年实行保送生制度以来,已走过 17 个春秋,保送工作在头几年进展较为顺利,对所保送学生的全面素质,评价都是比较好的,保送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送生制度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

2、现了循私舞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保送生质量大大降低,了社会公正公平,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为此,教育部在 1996 年和 1998 年曾两次对保送生制度的存废进行过,并推出相应的措施进行改革。然而2000 年夏隆回一中保送生舞弊事件曝光,使人们对保送生制度的争论再次达到高潮。数次改革的失败说明保送舞弊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些保送过程参与者不遵纪守法的问题,其更深层次上应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简单的代理模型保送生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二、舞弊行为的分析高校中学关系的特点委托一代理理论将参与人分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

3、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行动的结果,而工作结果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而且随机因素是双方都不能控制和不可确知的,因而工作结果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可能向委托人隐藏自己的行动,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种隐藏行动的情况我们称之为道德风险。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而避免道德风险。在保送生制度中,高校希望中学推荐优秀的保送生,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一般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点信息不对称。相对高校来说,中学对保送生信息的拥有占绝对优势,高校在录取之前几乎一无所知,由此,中学选择推荐什么样

4、的学生也成为私有信息,由此产生了中学欺骗高校的机会。而录取保送生后,保送生在大学中的表现不仅与其个人素质有关,还与其主观努力程度、运气,他人影响等因素有关。高校不能根据保送生的表现而完全确定中学的行为,高校得到是关于中学的不完全信息。高校与中学的目标不一致。高校与中学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行动,所以他们的利益有分歧。我国的高等教育和中学教育并未市场化,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具备一般的公共产品特征,因此高校和中学在各自的市场上更多的还是追求良好的社会评价。高校希望为社会提供优秀的人才,从而提高高校的品牌效应。而中学追求升学率从而提高竞争力也是其追求良好社会效应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

5、高校与中学的关系。高校一中学关系也存在一些特殊性多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由高校来看,其保送名配是分配到各地中学去的,因此其有多个代理人,同时由于名额有限,每个代理人的名额多数只有 12 名。同样,中学是有多个委托人的,其保送总名额是各个高校投放名额之和。保送名额有限。保送名额在总量上及各高校的指标都是由教育部决定的。高校只能决定其名额是否给予以及在各地中学如何分配,权力十分有限。收益非货币化,具专有性。由于高校、中学均追求各自市场中的良好社会评价,而这种评价是非货币化的,具专有性。人们看一个优秀人才通常看其毕业的大学,而很少去追究其所在的中学。同样,人们评价一个中学也多是看其升学率,再或者是上

6、重点大学的比率,上本科的比率,而很少具体追究到是哪所大学。因此,当中学推荐优秀的保送生时,相应的收益无法在高校和中学之间直接分配,可以假定高校不能与中学分享保送生制度产生的潜在收益,并且中学得到的目前来看仅仅是升学率的提高所带来的效用。对保送结果评估以及确认中学行为十分困难。由于保送名额的稀少性,分散性及保送生入学后所念专业的分散性,采集样本进行统计十分困难。而选择合适的评估期也是较困难的。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同学生在大学的不同阶段表现不同。有的在前期表现突出。有的在后期表现突出,但我们并不能依此说后者较前者素质低。因此,要对保送生有一个的评价十分困难,即使能有一个科学的评价,由于各种随机因素及

7、样本的稀少要想由对保送生的评价建立其与该中学选择行为的相关性也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是成本较高的。保送生制度的一个简单模型构造1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要使委托人参与到制约代理人行为的合同设计,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即委托人有奖惩代理人的能力,委托人虽然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对代理人行为的结果能够进行观测,通过建立结果与代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来对代理人进行奖惩,从而达到引导代理人行为的目的。由前分析可知,高校对中学的奖惩能力是较弱的,保送名额的有限以及其收益的非货币化、专有性的特点使高校不能通过对中学收益的增减来激励中学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高校有多个代理中学,这些中学代理结果评估及由评估确定中学行为的难度

8、较大,这些因素使得高校参与有关中学行为的合同设计的成本十分巨大。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高校从保送所得到的预期效用至少等于从高考选拔学生所达到的预期效用时,高校参与保送工作,录取保送生,但是高校并不过多的追究中学的具体行为。高校从保送所得到的预期效用 ES 是由保送生在大学的平均表现水平和高校参与保送的费用决定;高校从高考达到的预期效用由高考选拔生在大学的平均表现水平和高校参与高考选拔的费用决定,而这在长年中的水平是稳定的,所以我们设高校从高考达到的预期效用为 a,于是高校参与保送的约束可表达为 ESa。中学在保送中的活动必须符合两个约束条件:行为的结果必须使中学参与保送工作的期望效用 EU

9、A 至少要与不参与保送的预期效用 EU0 一样大,否则中学也不会参与保送,即 EUAEU0。EU 与中学的升学率 P 有关,P 与 EU正相关即随着 P 的增大,EU 增大。而 P 与学生参加高考及保送的名额 n1,n2 和他们在高考及保送中的通过率 P1,P2有关,也就是说 EUEU。根据保送生制度设计的初衷,保送生制度认为高考一刀切的形式使一些在某些方面特别突出的人才可能因此而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因此希望通过保送生制度为这些学生继续深造提供机会,由此看,若是符合保送生规定的学生参与保送的通过率 P2 必大于参与高考的通过率 P1。行为的结果必须使 ESa,否则高校不会参与保送。对于条件,为

10、了清楚说明问题,假设一个只有 2 名学生的中学,只有一个保送名额。两个学生的高考通过率均为,而保送的通过率为。中学的期望效用与升学率正相关 EU=EU。若中学不参加保送 EU0=EU=EU。若中学参与保送 EUA=EU=EU()EUAEU0 符合条件(1)接下来我们讨论中学在条件的约束下的行为方式。假设有一中学,其推荐保送资格的拥有时间为 n 年,其预期效用的现值为:W1+tW2+t2W3+tn-1Wn=(1-tn)W/(1-t)(1)式中,t 为贴现系数,W 为中学按规定参与保送获的预期效用 EU=EU=W,每年的预期效用为W1,W2,Wn,由于保送名额的有限,n2 基本不变,而一所中学的总

11、人数在长期中基本不变,因此 n1 也可看作不变,如果中学按照保送的规定推荐学生则 P2 不变,高考的通过率 P1 一般较为稳定,由此我们假定W1W2Wn而如果中学从第 i 年开始从事道德风险行为即在保送中舞弊,则其预期准备用的现值为:W+tW+t2W+ti-1(1-)(Y+W)+V)+ti(1-)(Y+W)+V)+tn-1(1-)(Y+W)+V)(2)特别地,当中学从第 1 年开始从事道德风险行为时,其预期效用的现值为:(1-)(Y1+W1)+V1)+t(1-)(Y2+W2)+V2)+tn-1(1-)(Yn+Wn)+Vn)=(1-)(Y+W)+V)(1-tn)/(1-t)(3)式中, 为从事道

12、德风险行为被发现的概率,Y 为中学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额外预期效用,当中学舞弊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高校对学生的鉴别能力较低,EUEU 中的P2 提高,导致升学率 P 上升,EU 增加,出现额外预期效用Y。V 为从事道德风险行为被发现后办学的预期效用。当0,Y0 时,式相同,因此可用式来分析中学在保送生制度中的行为。模型可表达为MAX(1-)(Y+W)+V)(1-tn)/(1-t)a构造拉格朗日函数 L=(1-)(Y+W)+V)(1-tn)/(1-t)当 0,Y0 时,中学就有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L越大,动机越强烈,对中学实现激励所需的成本越高,中学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可用 L 代

13、表中学的道德风险程度。由于 ES 不追究中学的行为,只要求达到一定的效用水平;而当 0,Y0 时,Y、V 在函数L 中不存在,道德风险也就不存在了;而对于 W,在现行的制度下,保送生制度是作为高考制度的一种补充,占招生名额的很小一部分,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所以我们由函数 L 分析中学的道德风险行为时,只对 y,V, 变量求偏导,进而分析它们对中学道德风险程度的影响。L/Y=(1-)(1-tn)/(1-t)0(4)L/V=(1-tn)/(1-t)0(5)L/=(V-W-Y)(1-tn)/(1-t) 说明,Y,V 与 L 正相关,中学舞弊所带来的额外预期效用 Y 越大,中学舞弊被发现后的预期效用

14、V 越大,中学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就越大, 与 L 负相关,即中学舞弊被发现的概率越小,中学的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就越大。结合现行的保送制度看,假如有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代理人,高校因一所中学舞弊而受的风险下降,其追究中学行为的动机不大,而中学因舞弊而失去一所高校的名额的风险也下降,这样使得中学被发现后的预期效用 V 较大,被发现的概率 较低;保送收益的非货币化及专有性使得中学不能与高校由分享收益而共担风险,即 V 不能由共担风险而降低;保送结果评估及确定中学行为的困难性,使被发现概率 极低;Y 为因舞弊而提高的与正常保送的升学率之差所得的预期效用,由于保送名额的有限及其在当年应届学生的比率较低可视为

15、不变。综上可见,当 0,Y0 时,L 较大,在现行的保送生制度设计下,中学从事道德风险的动机十分强烈,制度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忠实的行使推荐保送权力对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中学来说可能得不偿失。(三)保送生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寻租2模型的扩展作为中学的代理人的中学领导,由于中学领导的业绩与中学的各方面的表现有关,升学率的高低也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中学领导一方面从中学的立场出发,可能利用推荐权力舞弊来追求中学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从个人角度出发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其可能凭借权力的交换获得同样也需要舞弊的学生家长所提供的额外收入,如金钱或以后升迁的机会等。可谓一举两得。因此额外预期效用Y 提高了,因为这时

16、 Y 不仅与中学的升学率有关,而且与中学领导从学生家长所获得的额外收入有关,这样 L 在原有的基础上变大了,道德风险的程度提高了。从学生家长的角度来看,权钱的力量使其子女上大学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其个人的效用也由此得到提高。而学生家长的预期成本由与保送权力交换的权钱、被发现的概率 和发现后所受的惩罚 F 决定,F 由政府规定,一般不变,而由前分析, 极低,而与保送权力交换的权多是其因公谋私的,而钱多是其家产或利用职权获得的非法收入的很小一部分,所以其个人的预期成本较低。中学领导与家长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是相互寻租的过程。而一般当地有权钱的家长多是当地领导干部或是系统的领导,这样寻租的结果导致双方互相勾结,互相保护,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舞弊活动。如隆回一中舞弊事件,其舞弊的保送生家长分别是该校正副校长及当地政府官员。寻租的另一种方式是学生家长与保送权力的更上一层高校录取人员的交易。高校录取人员拥有高校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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