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题库

上传人:zw****58 文档编号:42043169 上传时间:2018-05-31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9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总论题库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合同法总论题库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合同法总论题库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合同法总论题库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合同法总论题库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总论题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总论题库(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合同法总论题库合同法总论题库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1 1、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 纷案纷案 【案情介绍】蒋伦芳与黄永彬 于 1963 年 5 月登记结婚,婚后夫 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养 一子(黄勇,现年 31 岁) 。1990 年 7 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 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 67 号房屋,面积为 51 平方米。1995 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 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2-8-2 号的 77.2 平方米的住房 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 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 权登记手续。1

2、996 年,遗赠人黄 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 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 年 9 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 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 路 6-2-8-2 号的房产以 80000 元的 价格出售给陈蓉,但约定在房屋交 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 2001 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 妇将售房款中的 30000 元赠与其子 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 2001 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 病晚期住院治疗,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 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 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2-8-2 号住 房所获款的一半 40000 元及自己所 用的手机一

3、部,赠与原告张学英所 有。2001 年 4 月 20 日,泸州市纳 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 (2000)泸纳证字第 148 号公证书。 2001 年 4 月 22 日,遗赠人黄永彬 去逝,原、被告双方即发生讼争。 法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申请, 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于 2001 年 5 月 17 日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 第 02 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 ,撤销了(2001)泸纳证 字第 148 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 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 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 另查明,遗赠人黄永彬在患肝 癌病晚期住院期间,一直是由被告 蒋伦芳及其亲属护理、照顾直至去 逝。 【审理结果】

4、四川省泸州市纳 溪区人民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 患肝癌病晚期临终前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 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 公证处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 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 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 下违法之处:1、按照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 直系亲戚的抚慰。黄永彬死后的抚 恤金不是黄永彬个人财产,不属遗 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 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黄永彬与 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 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续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 嘱公证细则第二条之规定,遗嘱 人生前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只能 按

5、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 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 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伦芳的 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份应属无 效。3、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2- 8-2 号住房一套,系遗赠人黄永彬 与蒋伦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伦芳 继续父母遗产所得,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 以 80000 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 人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 80000 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 并在 2001 年春节,黄永彬与蒋伦 芳共同又将该售房款中的 30000 元 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对 部分售房款已作处理,实际并

6、没有 80000 元。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 时对该售房款的处理显然违反了客观事实。 公证是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给予认可。泸州市纳溪区公 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 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 公证,违反了四川省公证条例 条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 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显属 不当。2001 年 5 月 17 日泸州市纳 溪区公证处作出的(2001)泸纳撤 证字第 02 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 书的决定 ,撤销了(2001)泸纳 证字第 148 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 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 的部分,该决定实质上变更了遗赠 人黄永彬的真实

7、意思,根据 2000 年 3 月 1 日司法部颁发的遗嘱公 证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 机关对公证遗嘱中的违法部分只能 撤销其公证证实。作为公证机关直 接变更遗赠人的真实意思没有法律 依据。 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 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 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 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 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行 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 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 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 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

8、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 1996 年熟悉原告张学英以后,长 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 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 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 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 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 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2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 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 蒋伦芳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遗赠 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 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 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 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 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

9、侵 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对蒋伦芳 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 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伦芳进行 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 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 告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 续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 会风气。原告张学英明知黄永彬有 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 法律禁止,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所 不答应的,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 益,于法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遗赠人黄永彬的遗 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 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 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 院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 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

10、,本院予以 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 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 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 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 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 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 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判 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 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 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 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 效果。尽管对于本案的处理可能存 在其他合理选择,然而,本案判决 不失为一种通过法官的论理解释填 补法律漏洞的积极努力。2 2、同步测试、同步测试(一

11、)选择题 1.下列哪些选项是民法基本原 则的功能? A.立法准则 B.行为准则 C.审判准则 D.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 动 【答案】ABCD。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 括哪些?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 结合原则 C.诚信原则 D.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答案】ABCD。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民事法律关系系1 1、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案例:张某行为能力案案例:张某行为能力案 【案情介绍】张某去年只有 17 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 每月有 600 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 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 月 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

12、旧彩电, 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 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 月, 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 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 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 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评析】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有 效。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 16 周岁, 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 来源,根据民法通则 ,张某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 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 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 素分别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张某和李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 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

13、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 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 500 元的义 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 取张某 500 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 交付彩电的义务。2 2、同步测试、同步测试(一)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 关系? (06 卷三 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 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 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 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 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2.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 一个是错误的?(04 卷三 1)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14、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D。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 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05 卷 三 58)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 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 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 的限制 【答案】BD。 4.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 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 卷三 34)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 认3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 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 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ACD。 5.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 法上的孳息?

15、(05 卷三 52)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 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 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 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 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 何定性?(05 卷三 6)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C。第三章第三章 自然人自然人1 1、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案例:陈秀琴诉魏锡林、案例:陈秀琴诉魏锡林、 今今 晚报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陈秀琴系天 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 名

16、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 学艺,15 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 有一定名声。1944 年 19 岁时病故。 被告魏锡林于 1985 年着手创作以 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 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 林曾先后次找到原告陈秀琴,并 给吉文贞之弟写信了解有关吉文贞 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 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一事告诉 原告及其家人。 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 后,投稿于今晚报 。该报于 1987 年 4 月 18 日至 6 月 12 日在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 1 篇,共计 56 篇,约 11 万字。当小说在今 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 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 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去今晚报 社要求停载。 今晚报社以报纸 要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 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一 书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 称陈秀琴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 贞从 17 岁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