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028852 上传时间:2018-05-3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挑战杯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经第十三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

2、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

3、有关负责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 1 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获得 3 次“挑战杯“的高校将获得持续担任组委会副主任成员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

4、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常务副主任 2 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1 名、评审委员 3 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 、主办单位各 1 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 10 名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

5、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第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 2/3 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 2/3 以上认为该作品不

6、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执行。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 70 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第三章 参赛

7、资格与作品申报第十六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 7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 7 月 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 2 人;凡作者超过 3 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 3 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8、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增加作品自查环节,申报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作品符合“挑战杯“竞赛申报作品的要求,接受竞赛组委会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作品,将取消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经核实有舞弊、抄袭、作假等的作品,从该参赛学校总分中扣除相当于三等奖分值的双倍分数,同时取消该学校参评集体奖项的资格。本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 7 月 1 日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按硕士生学历申报作品,若通过,则按博士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按照前两年为硕士、后续为博士学历申报作品。医学等本硕博连

9、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及后续分别对应本、硕、博申报。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 、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 6 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 A、B 两类:A 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 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第十九条 参

10、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十一条

11、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 6 件,每人限报 1 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 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 1 件。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 3 件作品(含在 6 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第二十二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

12、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第五章 奖励第二十六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 80左右的参赛作品入围获奖作品,评出入围作品中的 40%获得三等奖,其余 60%进入终审决赛。

13、在终审决赛中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其余部分获得三等奖。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各类入围作品总数的 3%、8%、24%和 6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入围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 A 类和 B 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第二十七条 入围获奖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

14、作者颁发证书。第二十八条 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累计 3 次获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第二十九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 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 70 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 40 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 20 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 1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第三十条 竞赛设 10 个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获得入围作品高校数

15、 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评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第三十四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第三十五条 http:/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