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室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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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透析室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血液透析室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内丘县人民医院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血液透析室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由医院统一采购,科室申领使用,使用后由医院统一回收处理,院感办参与全程监控。3、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4、科室领取一次性医疗用品时应查看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

2、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5、库房负责应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领取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等。6、领取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领取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7、科室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8、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药剂科和设备科。9、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院感办和设备科报告,不得自行处理。10、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包括穿刺针、透析管路、透析器等)用后,按照内丘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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