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讲稿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2025347 上传时间:2018-05-3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耕地保护讲稿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耕地保护讲稿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耕地保护讲稿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耕地保护讲稿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耕地保护讲稿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耕地保护讲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耕地保护讲稿(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耕地保护讲稿耕地保护讲稿一、耕地保护情况1、耕地保护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

2、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

3、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2007 年我们在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做了大量工作,并得到了省联合考核组的肯定,但是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

4、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

5、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基本农田五项规定: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标识。2008 年 1 月 15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基本农田标识:由红色衬托下的五星、绿色的田野和金黄的稻穗创意而成,图案上标有国土资源.基本农田字样,蕴含着我

6、国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载体。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标识牌和基本农田保护界桩。今后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我县基本农田保护状况。我县耕地保有量指标为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 86%以上,2007 年我们顺利通过了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领导小组的考核并获得了好评。二、规划管理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国家的土地利用的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编制的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较为长

7、期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编制,分 5 级,并实行分级审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如我省的合肥市、淮南市必须报国务院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

8、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如我县湾址镇由于是城关镇,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其他五个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芜湖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的内容。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实行管制。规划为耕地的只能用于种植业.规划为林地的只能用于林业。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

9、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下级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量不得超过上一级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级规划还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乡级规划应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兼顾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综合协调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并要和城市、村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治理、开发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其实质就是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耕地保有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不减少。规划的近期要求。目前,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本轮

10、规划要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目前我县于 2007 年成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由于人事变动,今年将对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2008 年会全面开展此项工作。规划预审。规划预审依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规划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据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遵循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规划预审时要注意的情况是根据项目由同级发改部门立项预审,上级立项的项目下级只能提供初审意见。规划预审受理期限最长是 30 天,规划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规划局部调整。针对一些不符合

11、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在用地报批时必须进行规划局部调整,该调整一般是对规划的局部调整。2007 年,我们完成了芜雁高速公路、50万伏变电站、交投公司等不符合规划单独选址的项目的规划局部调整编制工作。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相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

12、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三、建设用地报批建设用地报批1、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

13、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土地征收审批。圈外用地报批:概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报批,直接组织材料先报批;不符合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报批,必须先进行用地项目局部规划调整后再组织材料先报批。圈内用地报批:概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目前我省除合肥、淮南、淮北三城市批次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城市批次用地由省政府审批。3、建设用地报批改革。随着 28 号文件的

14、颁布实施给建设用地报批带来了新的要求。一是首次提出严禁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二是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并实行农用地和耕地计划、圈内与圈外计划指标双控管理;三是增加了征地报批前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程序,并将其列入报批必备材料;四是实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听证和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五是加大征地制度改革力度,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六是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另外,省厅针对各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申报数量较大等情况,对报件也作了规定。非农用地面积之和大于用地报件总面积的 1/3 或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大于 150亩的必须提供土地利用现

15、状图,并在图上标出位置、面积,加盖市、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印章。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严格供地备案制度,凡是当年供地量未达到 50%或两年内供地量达不到 70%的,都要停止该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4、置换报批。概念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拟置换土地指不适宜用于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现状为建设用地,以及经过依法批准转用,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被置换土地指适宜用于建设的土地。置换报批的要求:置换审批权限:国有建设用地之间

16、、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时间期限:置换批准之日起 2 年内复垦为耕地;报批费用:置换报批中只收取征地管理费,其他费用一概不收,但申请置换单位必须要保证耕地复垦资金的落实。置换报批中注意事项:各县每年上报省厅报件限制在 6 个批次以内,全年指标面积原则上不突破 1000 亩。被置换土地将主要用于工业项目、 “861”行动计划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以及文教卫、城镇基础设施,控制用于商品房开发。违法用地、占补平衡没有落实、已经上报的开发复垦项目,现状已进行整理的,均不能申报置换。征地程序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