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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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前 言本标准是对 GB7258-87 标准的修订。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 速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 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 面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 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

2、(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 F。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 313 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 762 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 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 1111 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km/h 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 安全带的要求;112 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 镜的要求;112

3、有关车长大于 6m 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 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b) 7.6.11 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 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 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c) 6.10 有关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大于等于 3t 且小于 5t 的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 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的要求;6.13.1 有关液压制动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的要求; 7.2.4 有关侧反射器的要求;7.6.4 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 18kw 的运输用拖拉机当前照灯 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有关灯具仍能点亮的要求;

4、7.6.8 有关侧转向灯的要求;7.7.3 对于标定 功率小于或等于 18kw 的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备有关仪表的要求;8.1.6 有关机动车所装用 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 新生产车实施。d) 6.2.7 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8 的载客汽车行车制动踏板力的要求;6.4.2 有关座位 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驻车制动手操纵力的要求;6.14.1.3 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载 客汽车检验时踏板力的要求;以上要求对于轻型越野汽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 始对新生产车实施。e) 6.1.2 有关应急制动的要求,其实施的过渡

5、期应与有关标准实施的过渡期一致。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和附录 E 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 F 为提示 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机械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环境科研究院大气所、中国城市 公共交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煜麟、周天佑、潘克秋、叶盛基、白景升、何勇、应朝阳、王 凡、崔保寅、赵家琳、袁盈。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

6、、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 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声和驾驶员 耳旁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注:本标准所指的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 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 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

7、版 本的可能性。GB 1496-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T 3181-1995 漆膜颜色标准GB 4094-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59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4785-84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GB 5948-86 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9656-1996 汽车用安全玻璃GB 10395.1-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GB 10396-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标志GB 11381-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 12428-90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 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

8、放标准GB 14761.1-93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2-93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4-93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 14761.7-93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 15365-94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3 整车 3.1 车辆标志 3.1.1 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 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

9、车型的标志。 3.1.2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量(挂车除外),总质量,载质量或 载客人数(工程作业车除外),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 车标牌可不标总、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 3.1.3 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 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 7mm,深度不小 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

10、曲轴箱易见且 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 5mm,深度不小于 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 标记。 3.1.4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对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 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 10mm,深度不小于 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 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 小于 5mm,深度不小于 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3.2 车辆外廓尺寸车辆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1。 表 1 车

11、辆外廓尺寸限值车辆类型长宽高载货汽车(包括载货越野汽车)122.54 整体式客车、整体式无轨电车122.541) 单铰接式客车、单铰接式无轨电车182.54 半挂汽车列车16.52.54 全挂汽车列车202.54 四轮农用运输车5.522.5 三轮农用运输车41.52 两轮摩托车2.51.01.4 边三轮摩托车2.71.751.4 正三轮摩托车3.51.52.0 轻便两轮摩托车1.80.81.1 轮便三轮摩托车2.01.01.1 轮式拖拉机车组102.532) 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变型运输机51.72.21.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高度限值为 4.2m 2.对标定功率大于 58kW 的车组长度限值为

12、 12m,高度限值为 3.5m。 3.3 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65%,最大不得超过 3.5m。封 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60%。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 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3.4 车辆核载 3.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 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3.4.2 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 3.4.2.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

13、座位以驾驶室 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 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 1200mm 核定 2 人;等于或大于 165mm 核定 3 人。车长小于或等于 6m 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 1550mm 核定 3 人。 3.4.2.2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射内部宽度每 400mm 核 定 1 人。 3.4.2.3 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 1 人。 3.4.3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3.4.3.1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 折合 15 人(长途客车 1t 折合 13 人)。 3.4.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每 400mm

14、 核定 1 人;按站立乘 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 0.125m2 核定 1 人,其他允许有站立乘 客的客车为 0.15m2 核定 1 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 GB12428 的规定确 定。 3.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以 3.4.3.1、3.4.3.2 及 3.4.3.3 计算出来的乘坐人数取最小值核定乘从人数。 3.4.3.4 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其座垫宽不小 于 400mm,座椅深不小于 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 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 1 人。

15、 3.4.3.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的核定。a.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b.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c.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乘坐人数按 3.4.3.1 和 3.4.3.2 核定,不得设立席;d.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 3.4.4 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总质量与拖拉机整备质量的比值)应不大于 3。 3.5 转向轴(轮)载质量及边三轮摩托车连车车轮载质量 3.5.1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轮)载质量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比值 不得小于:-座位数小于

16、或等于 9(含驾驶员座位,下同)的载客汽车 30%;-正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18%;-其他车辆 20% 3.5.2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的载质量应分别为车辆整备质量及总质 量的 35%以下。 3.6 比功率机动车(无轨电车除外)的比功率应不小于 4.8kw/t,其中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的 比功率应不小于 4.0kw/t。 3.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3.7.1 车辆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得小于:-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25;-双层客车 28;-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车辆 30;-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3.7.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应分别不小 于 8、4、4;在用停车驾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应均不小于 7。 3.8 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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