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职称管理工作暂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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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职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宝鸡市职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文章来源:宝鸡人事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9-02-12为加强职称工作宏观管理,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评审原则第一条 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第二条 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答辩、打分等形式

2、,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第四条 责权统一原则。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评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第五条 坚持标准原则。严把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行业、分专业设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高、中级评委会分别在省、市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初级评委会在县(区)职改办或市级有关部门领导

3、下开展工作。第八条 评委会按照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因事组建、调整、撤消的原则进行组建,各执行评委必须由省、市、县职改部门从各专业高、中、初级评委信息库产生。第九条 建立评委信息库。(一)评委信息库建立的原则:高评委信息库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应占三分之一;中评委信息库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初评委信息库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二)评委信息库人员条件:1、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2、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3、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三)评委库信息必须及时更新。入库评委中如有工作调动、离退休、亡故或受党纪、政纪处

4、分、涉嫌犯罪等情况,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职改办报告,并重新推荐入库人选,以便及时调整、补充。第十条 评委会执行评委由单数组成,其中高评会一般由 1117 人组成;中评会由 915 人组成;初评会由 713 人组成。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部分专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隶属于评委会,组长由评委会委员担任,人员由 35 人组成。第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执行评委连任评委原则上不超过二次。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工作职责:依据国家、省、市关于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高、中、初级职称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评审。第十三条 评委会在

5、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允许补投票。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的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各评委的评审意见。第十六条 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评委资格外,并要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本次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第三章 职称申报第十八条 县(区)职改办和市级部门根据市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安排职称评

6、审工作,各单位依据县(区)、部门安排 ,公示本年度单位应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第十九条 依据岗位职数和职称评审条件,个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 7 天。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对申报初级职称的评审材料,由单位(县、区经主管部门初审)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区)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经县(区)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职改办,同时附宝鸡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附表七)。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

7、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第四章 评审材料第二十三条 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准备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 3 份;(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 2 份;(三)证书:1、学历(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工作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和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意见;5、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原件及

8、复印件。(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以下内容撰写:1、工作简历。简要说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2、学历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和进修情况;3、工作实绩。任现职前简要写,任现职后重点写,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4、任现职以来专业论文、专业论著的发表情况及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会议情况等;5、申报理由。(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规定刊号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期刊必须具有 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 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著必须具有 ISBN 书号,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的公证证明。对非本专业论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刊物和增刊中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刊

9、稿单位出具的刊稿证明不予采用。(六)评审中、高级职称所需论文的篇数、字数,合著论文所需的排名,根据省、市职改办的文件规定办理。(七)任现职以来的各种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推荐报告及公示材料。(九)报送材料目录(附表六)。第二十五条 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统一用标准 A4 纸张形成。第二十六条 论文、论著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论著所在页面。第二十七条 评审政策涉及工龄等条件的,以个人原始档案记录予以佐证。第二十八条 无学历证书的,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佐证,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第二十九条 评审材料的内容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必须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

10、、签字、盖章,以确定其真实性。对不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关证书,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及其他违纪违规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收回证书,其本人三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初级职称评审材料由县(区)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中、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由市职改办审核。第五章 岗位审核第三十一条 市、县职改办根据人事部门审批审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及宝鸡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附表一)进行岗位审核。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方可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第三十二条 未进

11、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未报送宝鸡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的单位,当年不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第六章 评审程序第三十三条 初级职称评委会由县(区)职改办和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召开;中级职称评委会召开时,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市职改办上报开会的时间、地点、参评人员名册、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等,市职改办研究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委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评委会或市、县职改办通知相关人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第三十五条 召开评委会时,评委会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一)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

12、单;(二)职改办领导对评委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三)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在评委中提名并表决产生记录、监票(分)、唱票(分)、计票(分)、复核人员; (四)组织学习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五)中级职称评审按照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对照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对材料进行量化打分。依据评审通过率,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等额推荐,评审人员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需进行业务答辩;(六)评审表决后,评委会主任当会公布评审结果,到会评委在评审结果和会议记录上分别签名。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

13、加盖评委会印章;(七)会议结束后,各级评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会议时间、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及评审结果等情况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县(区)职改办或主管部门,并附宝鸡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附表八)。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评审质量,评委会当年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第三十八条 职改部门全程列席评审会议,负责对评审政策的解释和评审程序的指导,不参与投票表决。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情况、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做好归档保密工作。第七章 评审审批第四十条 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县区职改

14、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 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第四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报省职改办审批。第八章 职称转换(评)第四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职称转换(评)。第四十四条 初级职称的转换(评),由县(区)职改办或市级有关部门审批;中级职称的转换(评),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的转换(评),报省职改办审批。第四十五条 职称转换按照“同档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及“同档次、不同系列”的职称转换需进行评审,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第四十六条 工作岗位变动后从事不同专业的人员,需在新岗位

15、连续工作满一年(卫生系列满 2 年)以上,经单位综合考核优秀方可参加职称转换(评)或考试。职称转换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宝鸡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转换审批表(附表二)一式三份。(五) 所转换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及其它硬件证明材料。第九章 调入确认第四十七条 县(区)、部门之间调动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省、市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除外),其职称必须重新进行

16、审核确认,并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四十八条 初级职称确认由县(区)职改办、市级部门审批,中级职称确认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确认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九条 审核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登记表(附表三)一式四份。第五十条 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未经审核确认的,不能申报高一级任职资格。第十章 破格评审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真才实学并符合其它评审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第五十二条 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第五十三条 中、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一)中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取得外语、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中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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