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律心得清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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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讀律心得 (清)劉衡 纂輯 目錄 序 卷之一 卷之二 卷之三 跋 序 今令長治民之官必懸法於其治之門曰誣告加三等越訴笞五十夫五刑之法且千未嘗懸示 民懸此兩條何也民之相爭必有曲直曲者治之以法民知曲直之有常而法之無可免雖無訟可也 末世之民不爭曲直而爭勝負所爭不遂則誣告興誣告不行則越訴起蘄於必勝而患始不可勝窮 矣國家卹老幼孤疾下即以老幼孤疾與民訟國家優八議士大夫下即以八議士大夫與民訟恃其 法之所不加因以撓法甚則知法之人以法為市於是法之中又立法故法不難知而法中之法不易 知有司者苦法繁而不知所用奚暇行法夫法非繁也法之意必使民畏官必使官愛民民不畏官法 有以治之官不愛民法有以治之二者其具甚密而恒若相妨兩法相

2、妨必有一界界之左主左伸界 之右主右伸吾不求左之至乎右而常使右之無以至乎左則平平則法常立弱者必不及強者必過 之則法不立法不立則兩敝國家以法屬有司有司者不自過乎法亦不使民得過乎法得其所持之 要則何繁之與有今之有司莫不以法從事然或法所得為而不敢為或法所不得為而過為之則不 素講求法之過也吾邑劉簾航觀察先生始為吏粵東有治能名後蒞蜀之劇縣其益顯民奉之如 神明卒以治迹尤異不期年擢至監司會引疾去不竟其用嘉賓與喆嗣星方農部為姻出先生作吏 時所鈔讀律心得諸篇示之信乎其能素講求法者歟先生是篇所援法各數條或數十條一理訟撮 要二通用擬斷罪名三通用加減罪例四祥刑隨筆皆所以示有司法所得為與所不得為而巳然法 所得為者吾執法以

3、奪奸民之所恃法所不得為者吾體法以行上之慈則朝廷立法之意具是焉何 其簡且要歟吾願世之為有司者皆先講求於是而後及其餘則知法固甚不繁而官與民巳受治矣 然則先生是編烏可不極公諸世歟道光丙申秋日年家子吳嘉賓謹序 讀律心得卷之一 南豐劉 衡纂輯 理訟撮要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得相容隱之親屬為之首聽如罪人自首法一條 【 犯罪自 首律】 其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一條 【 本條別有罪名律】 親屬相為容隱各條 干名犯義各條 以上數條見 聖人人倫之至熟讀之則孝弟之心油然生矣 犯罪自首各條 罪人拒捕捕者擅殺格殺各條 犯罪存留養親各條 犯罪得累減各條 犯罪共逃各條 老幼不拷訊各條 老幼廢疾收贖各條 婦人犯罪

4、各條 公事失錯各條 過失誤殺傷及夾簽聲請各條 以上數條見 聖人天地之大所謂宥過無大也 教唆詞訟各條 詐教誘人犯法各條 誣告各條 越訴各條 以上數條見 聖人雷霆之威所謂刑故無小也 一詞狀波及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內無名之人不準仍從重治罪 【 誣告例】 一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倘波及無辜者不準仍從重治罪 【 同上例】 一詞訟案經在該管衙門控理復行上控先將原告窮詰果情理近實始行準理如審理屬虛除 照誣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將該犯枷號一個月 【 越訴例】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準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輒行脫逃及無故兩月不到案聽審即 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所告之事不與審理拏獲原告專治以誣告之罪 【 誣告例】 一臨斷時

5、供證巳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 【 同上例按此條極有深意為牧令者果能細繹斯義則案易結小民免拖累之苦丁書無需索之弊 造福無窮矣予辛巳看隨侍家叔西安郡署晤桐城張愛陶先生告以此條深得聖門行簡精意予服 膺其言迨作令川東謹守勿失覺官民稱便愛陶名聰賢由翰林改官陝西所至著循聲今擢太守嘗 見寅僚有矢志清正立意作好官而丁役舞弊致百姓蕩產離居怨詈叢集者以不知此條不守此法 也甲午冬至後二日衡謹識】 一凡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別無待對事理隨即放回 【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律】一題案有牽連人犯情罪稍輕者準取的保俟具題發落其重案內有挾讐扳害者承問官申解 督撫詳審果係誣枉即行釋放不得令候結

6、案若承問官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解審即行釋放止錄 原供申報 【 同上例】 一凡內外題奏案件內有擬以笞杖人犯審結日即先行責釋 【 同上例】 一凡鞫凶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證致罪有出入者減罪人罪二等 【 獄囚誣指平人 律】 一詞內干證審係虛誣按證佐不言實情律治罪若非實係證佐之人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 體治罪 【 誣告例】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賫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賫者立案不 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 越訴例】 一律得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 【 瞎兩目折兩肢之類曰篤疾】 皆不得 令其為證 【 老幼不拷訊律】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反叛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

7、居親屬代告誣 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例】 一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該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 【 老幼廢疾收贖例】 一凡瞎一目之人犯軍流徒杖等罪俱不得以廢疾論贖若毆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 同 上例】 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者準其收贖一次若收贖之後復行犯罪除因 人連累過誤入罪者仍準收贖外如係有心再犯即各照應得罪名按律問擬不準再行收贖 【 同 上例】 一婦人犯姦盜不孝各依律决罰其餘有犯徒流充軍雜犯死罪該决杖者與命婦官員正妻俱 準納贖 【 贖刑例】 一婦女除實犯死罪者另設女監羈禁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拘提錄供交親屬保領聽候發落不 得一概羈禁 【 婦人犯罪例】 一凡擬徒收贖婦

8、女除係案內緊要證犯仍行轉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毋庸解審者 即交親屬收管聽候發落 【 同上例】 一婦女犯姦盜人命及別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姪兄弟代審如遇虧 空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違者以違 制治罪 【 同上例】 一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 【 共犯罪分首從律註】 一婦人容留拐帶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律收贖 【 畧人畧賣人例】一婦女犯姦杖罪的決枷罪收贖 【 贖刑例】 一婦人犯罪決杖者姦罪去衣留裩餘罪單衣決罰 【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律】 一婦人犯罪皆免刺字 【 同上律】 一婦女犯該斬梟者即擬斬立決免其梟示 【 婦人犯罪例】 一凡官吏有爭

9、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 【 官吏詞訟家人 訴律】 一凡八議者犯罪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不許徑自勾問封奏取 旨若奉 旨 準問議定奏取上裁其犯十惡反叛緣坐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 應議者犯罪律又應 議者之祖父母有犯律】 一皇親國戚及功臣 【 八議中親與功為重】 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 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奏取自 上 裁 【 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决猶有體恤之意焉同上例】 一各處大小士官有犯徒罪以上依律科斷其杖罪以下交部議處 【 職官有犯律】 一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 【 贖刑例】 一僧道犯姦盜詐偽並

10、一應贓私罪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罪其公事失錯因人連累致罪者 悉準納贖各還為僧為道 【 同上例】 一僧道犯罪曾經决罰者並令還俗 【 除名當差律】 一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 【 稱道士女冠律】 一廕生有犯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 【 職官有犯律】 一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現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不改嫁者 【 親子有官一體封贈】 得與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 應請旨者請旨 應徑問者徑問以理致仕官及封贈官犯贓者與無祿人同科以其皆不食祿也若任滿得代改除雖 未食祿亦照有祿人科斷。以理去官律】 一凡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 銀二十兩

11、付告人充賞 【 監設官吏律】 一凡進士舉人貢監生及一切有頂帶官有犯笞杖輕罪照律納贖罪至杖一百者分別咨部除 名所得杖罪免其發落徒流以上照例發配 【 贖刑例】 一文武生員犯該徒罪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詳請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審訊不必俟 學政批回始行究擬其情節本輕罪止戒飭者審明移會該學教官照例發落詳報學政查核貢監生 有犯同 【 職官有犯例】 一生員扛幫作證審虛詳革加一等治罪 【 誣告例】 一舉貢生監犯罪例應刺字者除黨惡窩匪卑污下賤仍刺字外若止係尋常過犯不至行止敗 類者免其刺字【 起除刺字例】 一兵丁因事斥革後若有作奸犯科除死罪外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 【 有司決囚等第例】 一各衙門書吏舞文作弊照平人加一

12、等治罪 【 官吏受財例】 一書吏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照本犯罪加一等發落 【 同上例】 一役滿書辦考授職銜犯罪即詳請咨革照所犯罪名加凡人一等 【 處分則例】 一幕賓鑽營引薦事後收受為事人禮物尚非舞弊詐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照衙門書吏加等 例治罪 【 在官求索借貸財物例】 一幕賓鑽營引薦如倚仗聲勢欺壓本官舞弊詐財者照蠹役詐贓例計贓治罪 【 同上例】 一幕賓鑽營引薦別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遞回原籍發落 【 同上例】 一幕友長隨書役等除犯詐贓誣拏等項罪有正條者仍照例辦理外其但係倚官滋事慫令妄 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處分上加一等至徒三年而止至總徒準徒軍流以上者均與同罪 【 詐教誘

13、人犯法例】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 【 官吏受財 例】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蠹役詐贓例治罪並照竊盜例初犯以贓犯二字刺臂再犯刺 面其現任大小官員如有收用刺字長隨者交部議處 【 在官求索借貸例濫用刺面長隨降一級 調用誤用刺臂長隨罰俸一年如明知刺臂容留亦降一級調用】 一內外大小衙門蠹役 【 言衙役則書吏在其中查本條律曰吏罷役則書吏亦稱役也】 恐 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六兩至十兩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 絞如致斃人命不論贓絞若拷打身死者斬為從並減一等 【 官吏受財例】 一蠹役犯贓毋論首從徒罪以下以蠹犯二字刺臂流罪以上刺面若將應刺之犯不

14、行刺字及 刺字後仍準充當者交部議處 【 起除刺字例應刺不刺犯贓未及十兩者降一級留任十兩以 上者降二級留任其贓多者照明知故縱例革職剌字後仍令復充革職】 一縣總里書如犯贓人己者照衙役贓擬罪 【 官吏受財例】 一督撫司道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拏將該役照例治罪 【 同上例】 一皇親國戚功臣 【 八議中親與功尤重】 四五品文武官之親屬奴僕佃甲倚勢害民陵官 者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主 【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律】 以上若干條乃聽斷大綱領之最切要者誠刑名家初學津梁也蓋訟不外告訴審斷而訟之人 不外原被證佐即不外紳士吏役老幼婦女及諸色目此篇巳得其概矣若大而命盜拐詐小而戶婚 田債等項則訟之目也各有正

15、條不具錄錄其匯於總者而巳 讀律心得卷之二 南豐劉 衡纂輯 通用擬斷罪名 通用加減罪例 通用加減罪例圖 通用擬斷罪名 一凡違令者笞五十 【 違令律】 一凡奉 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 【 制書有違律】 一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 不應為律】 通用加減罪例 一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 共犯罪分首從律】 一凡律稱準者至死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官吏聽許受財律註又稱與同罪律】 一凡稱與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 【 稱與同罪律 并律註】 一凡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係 【 加減罪例律】 一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16、【 犯罪自首律】 一聞拏投首除例不準首及強盜例有正條外其餘一切罪犯俱於本罪上減一等 【 同上例】一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減一等 【 同上例】 一因人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減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 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者連累人亦準罪人原免減等贖罪 【 犯罪共逃律】 一每年小滿後十日起立秋前一日止 【 如立秋在六月內以七月初一日為止】 除竊盜及 鬥毆傷人罪應杖笞不準減免外其餘杖責人犯各減一等八折發落笞罪寬免 【 五刑例】 一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誣 告律】 一凡犯罪逃走者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罪人拒捕律】 一凡犯罪拒捕者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同上律】 一凡私和公事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律 【 私和公事律】 一凡官吏諸色人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 【 囑託公事律】 一凡聞知將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 【 聞有恩赦而故犯律】 一死罪人犯遇赦援免後再有犯加一等治罪 【 嘉慶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恩詔刑部 咨覆援免各犯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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