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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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修(修订订稿)稿)(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

2、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 2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

3、管部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第四条 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 3 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分为必

4、备条件、综合评分和附加项三部分。第七条 必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证书及动态考核记录在有效期内;(三)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任职经历等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四)注册执业人员满足要求;(五)无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上述必备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进入综合评分阶段。第八条 综合评分实行计分制,基准分为 100 分,其中从业条件 40 分,经营管理 45 分,主体行为 15 分。另设附加项 20 分,根据企业的科

5、技创新、业务拓展、评优获奖、违法处罚等情况分别予以加分和减分。四项内容合计得分为最终考核评价得分。(一)从(一)从业业条件(条件(40 分)分) 4 1.企业净资产情况。2.从业人员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3.工程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情况。(二)(二)经营经营管理(管理(45 分)分)1.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2.生产经营情况。3.响应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情况。4.初审部门对企业考核初评情况。(三)主体行(三)主体行为为( (15 分)分)1.招投标行为情况。2.工程建设实施行为情况。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四)附加(四)附加项项1.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2.参与省、市重点

6、工程建设情况。3.省(境)外业务拓展情况。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优良工程情况。5.受到奖励、表彰和通报处罚情况。第九条 企业考核评价信息通过企业填报、主管部门确认、监管机构录入等方式生成。第十条 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生成。监管信息和奖惩信息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 5 的原则,由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录入。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一条 企业考核评价工作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分为信息填报、初评、实地核查、意见公示、结论形成、结论发布 6 个环节。第十二条 信息填报。企业按照考核评价要求,对考核期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填报和确认,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有关材料原件报初审部门核对

7、。第十三条 初评。初审部门审查企业填报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录入监管信息,对由本部门负责初审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考核评价部门审查企业考核信息,对被考核企业的资质、办公条件、管理制度、业绩项目等情况可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意见录入评价系统。第十五条 意见公示。考核评价部门按照评分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申述说明。第十六条 结论形成。评价系统结合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实地核查信息和申述说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考核评价结论。第十七条 结论发布。考核评价部门对系统生成的考核评 6 价结论进行核实和确认,以文件形式发

8、布,在资质证书上加注考核结论。第十八条 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原考核结论有效期立即终止,考核评价部门应视情况对企业重新核定考核评价结论。第四章 考核结论形成和运用第十九条 凡必备条件考核未通过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必备条件通过的,按照得分确定考核评价结论。得分 10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有效期为 3 年。得分 80 分(含)100 分的为合格,有效期为 2 年。得分 60 分(含)80 分的为基本合格,有效期为1 年。得分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与之相对应的诚信评价结论分别为

9、AAA 级、A 级、B 级、C 级。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权限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论应在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论为优秀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应予以优先选择。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企业,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7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6个月,期间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满前 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罚,或向上级资质许可机关

10、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使用已发布的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评价结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可将诚信评价结论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之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对企业实施考核评价或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评分表 8

11、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暨 诚信评价评分 表企业综合信息企企业业名称名称经经 济济 性性 质质资质资质 类别类别和等和等级级资质资质批准批准 时时 间间证证 书书 有效期有效期企企业业上次上次 考核考核结论结论考核考核结论结论 有有 效效 期期初初审审意意见见属属 地地分 项 内 容结 论备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资质证书、动态考核结论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是否存在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 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必 备 条 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

12、条件。是否必备条件中 任意一项结 论为“否”的, 不进入评分 阶段,考核 结论为“不合 格”。 9 综 合 评 分考核 内容分值分项 分值评 分 标 准备注净资产 2 分满足标准要求得 2 分,不满足要求得 0 分。职称(或执业资格)、任职经历和业绩符合要求得基准 分 3 分。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或其它工程序列注册执 业资格加 2 分。技术 负责人 5 分 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或其它工程序列注册执 业资格加 1 分。此项得 分以 5 分为限符合标准要求得基准分 5 分。每增加 1 名一级建造师加 0.3 分。注册 建造师 8 分每增加 1 名二级建造师加 0.2 分。此项得 分以

13、8 分为限总数及中、高级有职称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得基准分 5 分,达到标准人数的 80%(含)得 4 分,达到标准人 数的 60%(含)得 3 分,60%以下得 0 分。有职称 人员 8 分高级、中级有职称人员每增加1 人分别加0.2 分、0.1 分。此项得 分以 8 分为限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总数满足标准要求, 现场管理人员种类齐全,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得基 准分 5 分,达到标准人数的 80%(含)得 4 分,达到标 准人数的 60%(含)得 3 分,60%以下得 0 分。现场 管理人员 7 分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增加 1 人加 0.1 分。此项得 分以 7 分为限经

14、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满足资质标 准要求得基准分 3 分,达到标准人数的 60%(含)得 2 分,60%以下得 0 分。技术工人 5 分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每增加 1 人 加 0.1 分。此项得 分以 5 分为限施工机械 和检测 设备 2 分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得2 分,不齐备得0 分。从业条件40 分管理制度 3 分质量、安全、技术、合同、财务、人力资源、设施设备、 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实现规范化管理得 3 分。 每缺一项制度减 0.5 分,未提供有关制度资料得 0 分。此项减 分以 3 分为限 10 综 合 评 分考核 内容分值分项

15、分值评 分 标 准备注按时上报统计数据,数据准确齐备得 12 分。本年度未按时上报一次减 1 分。统计报表 12 分本年度错报数据一次减 1 分。由主管 部门认 定以 12 分为限完成相应级别产值要求,得基准分 10 分。 未完成相应级别产值要求,得 0 分。 其中总承包一级 万元,二级 万元,三级 万 元;专业承包一级 万元,二级 万元,三级 万元;施工劳务 万元。建筑业 产值 20 分完成产值每超过相应级别产值的 10%,加 0.5 分。以企业 上报数 据为准 此项得 分以 20 分为限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齐备,得 5 分。未提供代表工 程业绩证明材料,视企业处于歇业状态得 0 分。 生产

16、经营 5 分 完成资质升级,每项加 1 分。以业绩 归档资 料、竣 工项目 资料为 准,此 项得分 以 10 分 为限 响应并积极执行主管部门政策、意见等要求,参加有 关活动,得 3 分。响应主管 部门号召 3 分不响应主管部门政策、意见、活动,每次减 2 分。以主管 部门日 常记录 为准经营管理45 分初审 评价 5 分初审考核结论为优秀得 5 分,合格得 3 分,基本合格 得 1 分,不合格得 0 分。以初审 部门意 见为准招投标 行为 3 分基准分为 3 分。 承担未经招标工程建设的,每次减 2 分。基准分为 10 分。主体 行为15 分工程建设 实施行为 10 分有转让、借用或出借资质等行为,每次减 2 分。以监管 部门资 质动态 监管实 地核查 记录为 准减分 不封顶 11 综 合 评 分考核 内容分值分项 分值评 分 标 准备注有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每次减 2 分。资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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