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权利竞争行为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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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权利竞争行为探讨论文市场权利竞争行为探讨论文 政府垄断行业的市场开放,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仅以自己的经验看,自 1998 年发表关于电信竞争的一系列评论以后,经常被读者、同学和记者朋友问到有关垄断的经济问题。有一个问题不容回避,当时提出的关于电信开放竞争的见解,究竟在电信业得到了什么样的验证,要不要修订、补充或推翻?在其他类似产业领域里又可否被验证?为了确定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阶段性地加以衡量是必要的本文侧重梳理已发表意见中有推测力的命题及其验证,重点不是旧作,而是于今的回顾和重温。电信论战的症结开门见山地说,1998 年电信开放的论战中,我高举的旗帜是“数网竞争”。那么,何谓数网竞

2、争?“数网”是对电信产业现状的一种事实陈述同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内,并存着几个基础电信网络。中国早就存在着数网。在计划经济时代,除了邮电部门通讯网络(称“公网”),还有铁道、军队、电力等几十个部门专网;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更是一个早就存在的全国性网络。1994 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联通,从此结束了“数网并存、但彼此不竞争”的局面。经政府授权,联通作为全国性第二大公众电信网络,可以与原先独占电信市场的中国公司展开竞争。这就是说,早在我发表文章之前, “数网竞争”就在电信市场初露端倪。那么,为什么到了 1998 年,还要把“数网竞争”作为一种电信改革的主张提出来呢?回顾起来,主要是三个背景情况:第一,联

3、通的发展颇不顺利,从国务院批准设立到 4 年以后的 1998 年底,联通公司仅占全国电信市场份额的 1%;第二,联通主要靠发展新兴的移动通讯,因此,原先的构想把铁道和军队等专网资源动员到电信市场参与竞争并没有得到实施;第三,其他部门的专网资源,特别是广电的有线电视网,究竟在何种体制下参与拥有巨大市场需求的电信服务,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三件事情围绕一个中心问题:要不要在基础电信网络的层次,开放市场竞争?当时一种主导性的思路,是维持基础电信网的政府独家垄断,然后开放电信服务竞争。略有区别的是,当时政府主管部门首长主张“由国家主体电信企业”掌控基础网络,而一些研究者则主张, “把我国已经形成

4、规模的电信基础网和有线电视基础网从经营性企业中独立出来,成为由政府控制的国家基础信息网”。针对“基础电信网政府垄断”论,我提出如下疑问:在政府独家垄断基础电信网络的条件下,是不是真的可以“做到面向竞争性的电信服务公平开放、公平接入、合理收费”?根据分析,我的回答是否定的。首要的问题,是政府垄断的电信基础网络,要不要向利用者收取费用?如果无须收费,那么建设和维持电信网络的巨大花费,就由国家财政来支付。免费当然妙不可言,但有几个问题要面对:一,电信网络具有“谁接入、谁受益”的性质,政府仅仅向电信接入者提供免费服务,且接入越多者,得到的财政补贴就越多,这对于那些没有接入和少接入的公民,是否公平?二,

5、政府究竟能有多大的财力,可以满足建设和维持国家基础电信网络的巨大资金需要?三,免费服务通常会刺激较大的电信需求,如果政府垄断的基础网络供不应求,如何解决网络的“拥挤”问题?四,独家垄断的服务质量如何保证,是靠民主政治、行政纪律、还是靠工作人员的自律和自觉?不免费吗?那么在基础电信网络由政府垄断的条件下,电信服务的接入费用究竟是怎么决定的?要是听任“自由定价”,那么多家电信服务商之间的彼此竞争,势必抬高独家网络的接入费用水平其后果,就是行政垄断高价对电信需求量的抑制。此外就要由政府来管制电信网络的价格决定。问题是,政府根据什么准则实施价格管制?传统之见,就是“成本加价”,即政府机构考核电信网络公

6、司的成本,然后参照诸如社会平均利润之类加上“合理利润”,就是政府划定的电信网络价格了。问题是由政府对自己拥有的垄断网络实施价格管制,其中的利益冲突怎么解决?政府又怎样知道垄断电信网络的真实成本,而垄断电信网络公司又何以具备主动节约成本、主动申报真实成本的动机?1999 年,我在经济学消息报发表了“离开竞争体制,不知成本为何物”的文章。该文集中分析一个现象:为什么那些行政垄断部门的服务价格一直由政府管制,但无一例外都是办公楼豪华、花钱“大方”、奖金福利令人羡慕?我认为那正是“没有卖方竞争”的结果。因为大到盖什么样的办公楼和配置什么样的设备,小到用什么样的信笺笔墨,离开了市场竞争结构,根本无从知道

7、究竟怎样才算“合理的成本”。当人们争先恐后地拿 5000 元作为初装费来安装一部电话的时候,独家供应商就是个个以奔驰代步上班成本是也又有什么不合理?结论是:价格管制需要的成本信息之巨大,被理论家忽略了,所以无论怎样设计出来的价管模式,都不如开放竞争那样具有推动公司不断节约成本的强大能力。有的报告把电信基础网络比喻为“高速公路”,各类电信增值服务则是彼此竞争的“运输公司”,因此论证“网络垄断、服务竞争”的模式就是可行的。这在我看来,不过是以机智的比喻代替具体的经济行为分析。我们要追问:高速公路收费不收费?不收费,投资从哪里来?又怎样解决“拥挤”问题?收费,怎样决定费率水平?事实上,真实的高速公路

8、,总受铁路、航空和不收费公路的竞争压力,而相对于电信基础传输网路,既没有“铁路”和“航空”的竞争,也没有“不收费公路”的竞争。这样追问下去,我认识到“政府垄断基础网络、开放电信服务竞争”的构想,根本不可能带来电信市场的实质性开放。不是逻辑上不可能,而是研究者不能凭纯粹的逻辑推理,只顾描述理想模式的巨大收益,而忽略了实施此模式的巨大费用。辨证“重复建设”“数网竞争”就是针对“政府垄断基础电信网络”提出来的。我认为电信市场竞争绝不可能停留在增值服务的层面,必须在基础电信网络的层面开放市场竞争,即允许数个拥有基础网络的公司彼此竞争。 “数网竞争”当然也要付出自己的成本,首当其冲的,就是“重复建设”。

9、说来有趣,在我国经济政策问题的讨论中, “重复建设”向来是一顶无须说明就成立的大帽子。经济不景气, “供过于求”或“产能过剩”,大家骂重复建设;卖者竞相杀价,许多公司亏本、退出和转产,更要骂重复建设。到了电信产业,联通自建网路,当然是对原电信网络的重复建设;广电放着现成的电信网(且有剩余能力)不租用,非要自建自投,是重复建设;电信扩展自己的宽带网络,而不是租用广电现成宽带网络,还是重复建设。究竟什么是“重复建设”?我的看法,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同义词。甲建了一座鞋厂出产鞋子,乙又建一座也出产鞋子,说“重复建设”与说“市场竞争”是没有区别的。完全不准重复建设,市场竞争从何谈起?“市场”当然不能免

10、费组织经济活动。其实, “重复建设”就是市场竞争得以开展的一个代价。流行的看法,集中于资源耗费的绝对量看问题:对小量的重复建设例如重复开小餐馆和小工厂人们不以为意;如果一次性投资巨大,那样的重复建设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浪费。我换了一个角度提问题:重复建设固然要付代价(无论这代价的绝对量多大),但是不准重复建设维持行政垄断就没有代价了吗?如果行政垄断也有代价,那么是不是需要仔细权衡两种代价的大小,才能得出合适的判断呢?这当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思维。中国人的老话说,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不过坚持,即使在电信网络这样的“大”问题上,常识仍然管用。问题是,一旦开放电信市场竞争之后,竞争降价还将刺激电信需求量的

11、增加,改革的收益成本要动态来算。更重要的是,一旦开放电信网络的市场进入,重复建设的收益和成本由各个投资和经营的主体分别做出。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加总的重复建设预期收益,一定就抵得过加总的重复建设成本?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要害在于投资和建设主体的产权约束。如果投资主体的产权边界清楚,投资主体就必须承担投资行为的后果。本来,有效的产权就是用来约束分权投资必定要带来的风险的。竞争性投资体制虽然不能完全消灭“错误的重复建设”,但它可以通过产权约束投资冲动,加上信息交流机制和学习机制,竞争性投资的“失误”就可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问题不在于重复还是不重复,而在于投资责任的约束。缺乏有效的投

12、资约束,就是“单一建设”也可能错误百出。比如,耗资百亿建成的上海磁悬浮铁路,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第二条,绝不可能是“重复建设”,但一定就是成功的投资吗?总之,我从来不否认数网竞争要支付重复建设的代价。我的意见不过是,我们不能仅从重复建设的绝对量就定案。合理的经济思维是,坚持在重复建设的代价与坚持独家垄断的代价这两个量之间反复权衡。为防止重复建设超越合理的限度,我认为电信改革不但要打破电信主体公司的独家垄断,而且要打破国有制的垄断。允许非电信的、非国有的以及境内外多种投资主体一起来参与,才能有效约束电信的投资和建设行为。政府开球与市场继续在论证了数网竞争后,我们要进一步回答:怎样从电信的行政独占走

13、向基础网络的竞争开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起步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所谓“英国模式”,即允许原垄断电信营运商继续拥有完整的电信网络和全套业务,同时设立新的全能电信公司与之展开竞争。与这条“分立”路线并行的,是美国的“分拆模式”,即以法律手段分拆原先的独家电信商,其中,按业务分拆叫“竖切”,按地区分拆叫“横切”。我的看法是,无论“分立”还是“分拆”,也无论“横切”还是“竖切”,统统不过是实现基础网络竞争的手段。只要认定了基础网络层面的可竞争准则,条条大路通罗马。从历史经验看,当年中国设立联通与原中国电信竞争,选的就是“分立”策略。因为进展不顺利,才又转过头来借重“分拆”对在位超大垄断商竖切又加横切。

14、这无非说明,行政垄断的产业,非政府有所作为就不可能开放竞争。要是政府不“开球”,谁动作得了?问题是当政府开启了电信市场的开放后,要知所适从。既然各国电信开放最后是殊途同归都形成数个综合性电信公司支撑起竞争性市场的基本构架,中国为什么就不可以放手让经由分立和分拆而来的每一家电信公司,都成为有权经营多业务的综合电信营运商?为此,只需给每家电信公司颁发所有国际、国内、长途、市话、移动、IP通讯的经营许可就可以了。余下的问题主要是电信市场结构的进一步变化完全可以交给完成股份化改造的电信公司通过市场重组去继续推进。恰恰在增发电信经营许可、形成综合电信营运商的问题面前,中国止步不前。其结果,就是迄今拥有数

15、亿用户的中国电信市场,居然没有一家公司可提供全方位的电信服务。那么,为什么拒绝增发基础电信经营许可?我的看法,撇开既得利益,思想上的原因是人们共享一种从来没有清楚讲出来的假设似乎政府发出的每一个电信经营许可,都可以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在这个假设的前提下,增发许可就等于增加重复建设,就可能带来“过度竞争”的危险。问题是政府发出的许可和牌照,并不一定在市场上成功。仅以联通为例,那是目前我国惟一拥有经营各项电信业务许可的电信公司。但是,联通事实上还不就是一家移 F 动通讯公司吗?为什么政府不可以只管发牌,而把能不能在市场上取得成功以及怎样成功的问题,交由市场竞争过程去决定呢?市场竞争是一种权利其实,早

16、在 1998 年我就指明数网之“数”,不是任何一个政府或专家事先划定的电信经营商的具体数目,而是一种“可以存在数个基础电信网络并彼此竞争的权利”。原话是这样讲的:要注意,我的论点不是每种电信服务都必须自建自己的网络,而是必须有可竞争进入(和退出)的数网并争的架构可供各类电信服务商选择。从技术上讲,电信服务可以租借别人的网络。从经济上看,在现有网络供给能力过剩的条件下,只要租价合理, “以租代建”就是合算的。但是,必须知道,在只有一个出租者(或者只准一个出租者合法存在)的条件下,由于不存在(或不准存在)出租者之间的竞争,就没有产生租金合理化的机制。于是, “租不如建”。如果法律允许别人另起炉灶修建网络,那么甚至在新的网络建成之前,网络的租金价格就可能下降,因为原来那个惟一的出租者,面临自己的网络能力过剩,客户被潜在的网络商“抢”走的威胁。市场的力量会迫使它坐到网络租借的谈判桌旁来,并进行竞争性的讨价还价。于今回顾,这里面包含着一个更一般的论点,即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种准入的权利。这就是说,我们要从市场之门是不是开放、是不是准许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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