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想批判到存在批判 ——构成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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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思想批判到存在批判从思想批判到存在批判 构成分析的方法构成分析的方法从思想批判到存在批判构成分析的方法 【作 者】张盾 【作者简介】张盾,1956 年生,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思想问题与存在问题哲学从最早开始就要求成为对存在的研究。但是哲学的一个司空见惯的错误是把存在问题当作思想问题来处理。这个错误反映了哲学对存在研究的存在论目标与认识论目标之间的矛盾。哲学的存在论目标是提供存在如何被构成的原理。但哲学本身首先是一种理论认识,因此受认识论原则的支配,其研究存在的认识论目标主要不在提供原理,而是在反思中追问一切存在原理的思想条件。由于这种思想条件可以从不同思想尺度上给出,因此产生了各种不同

2、甚至彼此矛盾的存在原理,使存在原理变成了思想条件的一个函项。这里所谓思想条件就是使一个原理成立的理由,所谓思想问题就是如何通过出示理由为一个原理提供证明。存在作为事实性本来不是问题,但存在论需要把存在之道表现为某种原理;一旦追问存在原理的理由,存在便进入思想问题,变成了需要证明且能够证明的某种论断。如果存在是一个思想问题,那就要求存在进入与思想的统一性,一个东西的存在只能在形式上而不能在内容上与思想统一。理由这一概念暗示思想为一个存在创造出存在形式的能力,而且是使存在与思想的统一性超出简单指代关系进入论证关系的一种能力。假如要求一个存在原理必需是有理由的,它就必需进入思想的论证关系,即进入解释

3、的一致性,这不再属于原理之名对存在之道的简单语言指代,而是在一种纯思想的逻辑关系中把一个存在证明为一个观念的有效性。在思想问题中完全不考虑存在的内容,只考虑存在与思想在形式上的一致。但思想问题并非存在原理的绝对无条件问题形式,因为一个存在原理进入思想问题,这在存在论上是有前提的。理由即思想条件,当追问一个原理的理由时,存在进入思想替代形式。但存在只有能被描述才能成为思想,所以存在与思想的统一性只有当一个东西的存在作为现象被给与时,才能实现。理由概念在这里暗含着一种使然性思路,正如凡存在必有一个使存在发生的自然史原因,凡存在原理必有一个使该原理成立的思想性根据。如果存在作为思想问题力图为自己提供

4、证明,这只能是向思想者给与出来的存在现象,这种思想问题的解决当其所出示的理由与存在的现象事实相一致时,就是一个客观性的解决。可见存在作为思想问题预先设有一个存在论的论域前提,一旦揭露出这个论域前提,思想问题就不能再充当存在问题的绝对唯一形式。这时才能提出把存在本身作为问题的存在问题。存在本身不是问题,而是依存在之道自行构成的存在事态。但存在之道却能够把自己表现为一个原理,存在之道如何表现为一个存在原理却是一个问题,因为存在之道进入存在论的原理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存在之道可以进入思想问题,把原理表现为关于原理思想条件的追溯及其一致性解释。这个存在如果不进入思想问题而又保留在存在论的原理中,就只

5、能作为第一原理被直接提供出来,不要求任何思想条件,不要求提供理由的证明。这种进入原理的方式是否可能乃是一个问题,这就是所谓存在问题,它意谓着提出了一个工作任务:如何使存在不进入思想问题而直接表现为无条件的第一原理。这个存在问题的合法性不基于存在的思想条件而基于存在的本意。存在按其本意来说不是一种思想解释,而是在实际性中构成自身的存在事态,是存在者自己去存在的实际内容。存在甚至不是描述性事实,它根本不依赖于思想,也不属于思想理由之间的一种一致性联系。存在作为存在论的问题在于如何从原理上表现出可以令存在充当第一原理的这种无条件的实际性。任一思想性原理都可追问其进一步的理由,只有这个第一原理不可再追

6、问其理由,因为它的理由不可能是一个思想性理由,只能是一个实际性的根据,即由存在者自己去构成的存在事态。这样的根据恰恰标志出思想问题即理由问题的绝对界限,超出这一界限后,根据问题就进入了实际性,不再有理由可言。这个存在问题虽然仍属于存在论的理论问题,但它与存在的思想问题有根本性的不同。在论域前提上,思想问题适用于存在的现象和形式,存在问题适用于存在者自己存在的内容。在获得原理的工作方式上,思想问题追问使存在原理成立的理由,为原理的有效性提供证明,存在问题则直接得到存在原理,不再追问原理的思想条件,而是把这个原理当作第一理由。显然存在原理是一个理论性问题。把实际性当作有效性根据并将其表现在存在原理

7、中的唯一可能途径,就是把它设为存在论的第一原理。所谓存在问题就是旨在说明存在原理如何把自己表现为基于实际性从而成为无条件有效的。原理的思想有效性与存在有效性哲学对存在的研究从根本上来说是用关于存在的理论原理来表现使存在实际可能的存在道理的一种工作计划。因此,把存在研究根据其在某种原理体系中表现完全相异的存在道理来区分为第一人称性的和第三人称性的,就是一个有先定根据的划分,决不是任意的概念结构设计。以某种特定的存在道理作为最高原理建立起来的存在原理体系称为存在研究的论域。能够充当最高原理的那种存在道理就是论域的总前提,称为法度。只有两种法度概念容许以它们为总前提建立起互异的存在研究的论域,这就是

8、:自然法度和使然法度。前者使一切理论原理按照存在者自己构成自己存在事态这一总原理而自行成为可能,因此适用于一切存在的内容,是存在的天之道。后者与此相反,是在一切存在原理之前预先规定有一个使这些原理所表现的存在成为可能的一种条件性概念前提,即世界的主体,以此表现存在的人之道,因此只适用于加于存在内容之上的各种思想形式。哲学对存在的研究于是有理由划分为法度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即关于存在形式的意义论域和关于存在内容的构成论域。由于这个分类本身是直接基于对最本初的存在可能性道理的直观,即把存在划分为存在现象与存在本身,而且在此直观的后面不再有任何其他进一步进行区分的有理论价值的直观,因此也就证明了这个

9、关于存在研究的两个论域的分类是正当的,而且是一个最根本的分类。全部构成分析工作就旨在证明构成性是真正的存在之道。这个证明从纯粹的原理方面来进行,这些原理依据一个总的论域前提被直接提供出来,因此这是一种理论内部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中,原理本身作为理论的有效性成为一个问题,这个所谓原理本身的有效性是指在原理中所能具有的有效性的性质和程度。这是构成分析工作的最后一个部分,即方法部分。它显然已超出在理论内部对原理进行证明的范围,可以称之为从理论外部对存在原理的辩护,是针对一个理论间的中性目标来进行判定。整个构成分析的工作计划需要这样一种外部辩护来保证自己获得更加稳固的地位。这是因为,既然哲学的存在研究领

10、域已经正当地划分为两个论域,每一个论域都建基于一种特定的存在法度,并且都发展出各自完整的问题与原理体系,所以从各自不同的论域前提出发,这两个体系在一切原理上必然都是互相反对的。自然概念包含着一切先定的构成性原理的根基,根据自然法度为存在立法是由存在者自己实行的,因此得到存在的内容原理。反之,使然概念包含了一切先验设定的意义性原理的根基,根据使然法度来为存在立法是由看存在的主体代理执行,因此只能得到使存在被给与出来的形式原理。这种依论域前提使原理有效的证明是理论的内部证明,需要另有一种理论外部的证明来确定一个存在原理是否达到了真正的存在有效性。#p#分页标题#e#一个理论的内部辩护表现为用一种原

11、理直接反对另一种原理,这种理论的方法是决断的;与之相反,如果对一个原理的思想条件进行追问,这种理论方法就是反思的。构成分析主要运用决断的方法,因为它所依据的构成原理直接建基于存在的实际性并把它作为第一原理,对此原理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一种反思的证明。但是构成原理基于实际性而有的这种存在有效性必需被明确地表现出来,这就是对构成分析的方法所作的一个说明。这个说明本身不能再运用理论内部的决断方法,而需要借助一个理论外部的中性目标来进行判定。存在的内容原理和形式原理如果从各自不同的论域前提出发,就只能在理论内部作决断的辩护。但是,这两种存在理论有一个共同的工作目标,就是都追求在其问题和原理中表现出存在的有

12、效性。有效性本身作为两种存在理论之间的统一目标,是一个具有共通感的问题,从而使理论外部的中性判定成为可能。我们不能从一个原理本身来辩护原理的法权,也不能从原理的思想条件回溯中证明其合法,而要在一个原理对它所要实现目标的关系上来辩护这个原理的法权,才有希望接近于一个中性的外部判决。那么需要界定什么是有效性。对有效性概念作如下区分至关重要,即:那给予一个原理以有效性的法权要么是一个思想的法权,要么是一个存在的法权。根据上面对思想问题与存在问题的分界可得:基于某种思想条件而有效是思想的有效性;只有基于实际性而有效才是存在的有效性,这种存在有效性就其不要求任何思想条件而言乃是无条件有效的,因此有资格充

13、当存在论的第一原理。对此区分需要作进一步解释。一个原理的存在有效性基于存在本身的实际性,这个所谓实际性作为存在者自己存在的必然性乃是存在的道理。但是,由于哲学的存在研究只能在理论中说出这个存在道理,因此一个原理的存在有效性必需通过概念表现出来。建立原理的每个步骤都包含解释,于是要求解释的一致性。一个原理的解释一致性意谓着原理在观念间关系上是可行的,即有理由的,该原理由此获得一种独立的思想有效性。在思想问题中,原理的思想有效性直接等于存在有效性,因为原理作为思想的一种能力,是通过观念而通达存在之道的,所以原理的有效性只能是一种观念有效性,有效性的赋予是思想的独占法权。但是,如果把原理的思想条件作

14、为有效性本质,就永远限于存在的形式领域,不能进入存在的内容领域。因为在思想问题中,原理的思想条件只联系到存在现象,解释一致性的要求可以适用于现象间关系,因为支配现象间关联的法则来自存在的形式原理,但存在的内容原理却与这种思想条件毫无关系。一个原理的存在有效性之所以可能,乃基于思想得以接近存在之道的唯一可能方式,即:思想能够直接说出存在的道理而不要求理由。如果一个存在之为存在不是在观念间关系上可能,而是在存在者自己存在这种必然性上可能,那就不可能为表现它的一个原理提供任何观念性的思想条件,只能将它直接说出。因此,如果决定一个存在原理有效性的根据是一个思想性的法权,那么原理的有效性就是一个思想内部

15、的有效性,其本质为在观念间关系上是可能的。因此,可以追问该存在的思想理由,但不能绝对地判定这个存在。如果决定原理有效性的根据是一个存在性的法权,那么这个原理的有效性就是思想外部的有效性,即它在存在本身的实际性上是可能的,所以不能(也无需)为这个有效性提供思想性的理由,但却可以绝对地判定这个存在。因此这个存在原理就是被决断地直接说出而有效的。这就是一个原理的存在有效性。它既非在观念间关系上可能的也非不可能的,它根本不属于思想问题。一个存在原理具有存在有效性,仅当对该原理所表现的存在可以作绝对判定。这种绝对判定决不属于传统存在论中以思想为前提的判定问题,其效力完全超出任何思想与理论的效力范围,直接

16、基于存在者存在的实际性并标志这种实际性。因为该判定并不意谓着必需假定有这样一个能思想的主体来作出这个判定,不管那是上帝还是人类自己,但是这个原理由于包含这一判定程序于自身而自己给予自己一个绝对有效性,因此这个绝对判定既不用于确定一个存在在观念间关系上是可能的,也不用来证明一个存在在其特定被给与方式上是现实的,只能用于判定一个存在仅在其作为存在者自己存在这个必然性上为有效。在理论中,一个原理的存在有效性表现为该原理能够被直接说出而无需为它提供任何思想条件,但却有一个存在论上的先决条件,即这个存在是可以绝对地加以判定的。一切反思的存在原理,在其有效性是限于观念的范围内,只能算作对思想问题的推进,因此只涉及对事物作出解释的可能性,而无关于事物存在的实际构成。所以这类反思的存在原理实际上不宜称为原理,只能算是解释,因为它们并不涉及存在的有效性问题,只涉及对关于存在的观念的说明。一个存在理论只有在它对存在的关系中才可称为存在原理。以追求一个原理的有效性为目标的理论工作,我们称之为批判。这种批判包括思想批判和存在批判。如果一个原理的有效性是由某种进一步的思想理由来保证,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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