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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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分析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分析一、一、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的定义和法律关系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的定义和法律关系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是指法人受托机构除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管理职责外,还兼任投资管理人,处理投资管理业务,而将账户管理和托管业务委托给第三 方法人机构承担。在该种模式下,只有同时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受托人资格及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才能承担除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受托人职责,同时 承担投资管理人的职责。与法人受托部分分拆模式(一)类似,在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下,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同属一个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职责并没有委托给第

2、三方机构,因此,投资管理职责将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中体现、调整,作为法人受托机构的附加职责,投资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对于法人受托 全分拆模式,投资管理职责在委托合同中体现。二、二、 法人受托机构的职责法人受托机构的职责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下,法人受托机构的最主要工作是制定和调整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并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活动。此外,法人受托机构对信息流的处理及对其他当事人的监督,这也是其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在此种模式下,法人受托机构承担了有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全部行为,包括对年金计划特点的考察、风险约束的评估、战略资产配置及调整、战术资产配置以及具体的证券选择

3、。由 于法人受托机构具有投资管理职能,与全分拆模式相比,从模式的结构上看少了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外部相互监督的机制。因此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 法人受托机构在处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应保证各项管理职能之间的独立性,在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之间建立防火墙体系,完善各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三、三、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的适用性分析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捆绑模式的适用性分析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类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获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和投资管理人资格后,可以采取这种模式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管理服务。目前市场

4、条件下,这种模式可能是法人受托模式下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具有较好的现实基础。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经过 10 多年的发展,培育出一批有相当投资管理经验的机构,例如信托投资公司、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尤其是基金管理公司经过 6 年的发展,逐步成为国内比较专业的投资机构,其投资能力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中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它们同时申请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具有较好的客观条件,从而为这种模式提供了现实的载体。另 一方面,从风险控制和收益角度出发,法人受托机构有兼任投资管理人的动力。首先,法人受托机构可以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风险最大的投资管理环节纳入自身的 管理体系内;其次,投资管理费相对于受托费和账户管理费高许多,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对基金规模的“依赖”,而且可以提供打包的费用安排,降低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成本,增强法人受托机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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