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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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关于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 业务合作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业务合作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金融办的具体指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到今年 6 月底为止,已正式开业运营的公司有 32家。据初步统计,目前开业的 32 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人民币 38.2 亿元,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为 1.19 亿元。尽管机构数量不多,但公司的实力较强。自开业以来累计发放贷款 30.15 万笔,为社会解决融资需求 215.14 亿元。其中 15 家公司的中小微型企业客户数量累计达 2 万家以上

2、,有 5 家公司的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创业就业者客户累计超过 20 万户。经过行业协会调研,总的认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开展比较顺利,行业发展呈现理性、稳健态势。企业经营管理能够依法合规,不得“非法集资”与“非法催收”的两条高压线得到严格遵守执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基本管理制度体系不断进行强化充实,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协调发展,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短、小、频、急”资金需求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引导了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对解决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小额

3、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同时作为深化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型金融类行业,是中央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体制的重要政策举措,也是完善信贷金融体系,增强金融市场功能,对银行机构信贷业务的重要有益补充,更是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帮扶个人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新型渠道。由于小额贷款行业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和试点阶段,面临政策法规、地位作用、发展定位、税收融资和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制约发展的一个瓶颈就是自身的融资问题。为此,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在 2010

4、 年成立之后,在市政府金融办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鼓励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借鉴获得我市金融创新奖的助贷方式成功经验,在不断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探索与银行机构的多种合作模式,努力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服务的助手和伙伴,逐步发挥对各种类型银行机构金融信贷活动的有益补充作用。在这一先行先试和探索创新的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驻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有关分行的大力支持,取得了一些成效,有了良好的开端。一、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助贷方式,即由小额贷款

5、公司负责筛选客户,进行贷前的尽职调查,向银行介绍或推荐客户,由银行按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银行要求的客户发放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客户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银行则负责贷后管理并收取贷款本息。这种助贷方式为深圳金融系统首创,曾获 2008 年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是联合贷款方式,即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对单笔超过信贷规模控制 500 万元要求的长期稳定客户,与合作银行共同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联合进行审贷,共同对贷款金额和利率等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提供联合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经过平等协商,分别确定承担不同比例的贷款金额,并按此比例分别收取利息收入。在联合

6、贷款模式下,通常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联系客户与银行,并且明确分工:双方联合开展贷前调查;以银行为主进行贷款审核;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共同进行贷后管理。双方密切配合,通过银行系统控制贷款资金流向,收取还本付息资金等。三是信贷资产转让方式,即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市场细分和客户细分,针对某一个行业、某一个产业、某一种供应链或某一领域的集群客户,按照他们的共同需求、共同特点、共同风险和共同的核心企业,研发设计出专门的信贷产品,将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延伸到上下游的中小微型企业,以核心企业的经济实力或控制支配的资源为保证,综合评估集群客户中所有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着眼于整个行业、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发展趋

7、势,形成产业链或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中小微型企业群体的金融信贷服务模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在产品研发设计和服务方式确定等方面,充分考虑银行业通常遵循的风险管控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还会与合作的银行进行协商,调整充实特定产业链或供应链中企业群体的金融信贷产品与服务方案,兼顾与平衡各方利益,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对小(中小微型企业)”的优势,努力形成信息对称、风险可控、数据真实、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银行通常针对选定的某一产业链或供应链中企业群体的信贷业务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小额贷款公司则按照约定的合作条件和银行机构的信贷风控管理要求,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核、发放贷款,并将中小微

8、型企业集群客户资料等,一并打包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给合作的银行机构。银行在接受信贷资产包后,由审贷人员进行拆包逐笔审核,认为符合银行业信贷管理条件的,予以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接受并退还小额贷款公司。对审核通过的客户,银行列为表内业务,按约定时间将购买信贷资产的资金转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归集账户,完成信贷资产转让的基本过程。在以上三种方式的合作中,其主要做法有:首先,在合作模式上,是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的银行机构进行具体协商,包括信贷规模,资金用途,利率水平,风险管控,担保抵(质)押,以及贷后管理等,达成全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约束条件等,并且制订了相应的操作规范与流程。其次,在

9、信息互通上,银行都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规范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且采取有效手段,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或者使用银行提供的系统软件或接口,改造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实时共享,风险切实可控。其三,在利息收取上,与银行合作的三种方式中,利率水平都受到了银行制约,并且充分考虑到了中小微型企业及个人创业就业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总体利率水平呈中等稳定趋势。2011 年受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影响,利率水平有所上升,但也未达到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以我市中恒泰小额贷款公司为例,2010 年该公司与银行合作业务的平均利率情况是:月利率 1.5%,年利率为 18%。2010 年上半年部分产品

10、调整为月利率 1.8%,年利率为 21.6%。其四,在资金管理上,无论是贷款的发放收回、利息和费用的收取,以及银行购买信贷资产的资金,全部都放到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归集账户上,完全受到银行的监控。其五,在利益分配上,助贷是银行收取全额利息,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收取不超 2%的手续费。联合贷款的利率基本上是按照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息,同时按照贷款本金的各自比例分配相应的利息。在信贷资产转让中,利率上浮在 30%以内。以中恒泰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合作银行按照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的标准收取利息,同时加上按照购买信贷资产总额的 1.5%收取中间业务费用,银行收取的利息和中间业务费

11、用折后比例合计综合利率为 10%左右。如按照年利率 18%计算,银行收取了 50%;如按照 21.6%的年利率计,银行收取 46%,接近一半。其六,在风险保障上,银行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中,提供三种保证。一是通常要缴纳基础保证金 500 万元,存入合作银行。这笔资金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二是再按照授信额度的使用总额,由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在合作银行存入总额 10%的比例保证金。这两块实际上是给银行带来了存款业务。三是由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或母公司,或本系统内的担保公司出具第三方保证函,一旦转让的信贷资产发生逾期且经银行确认后,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方将代偿或回购逾期贷款,最大限度

12、的保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不会产生系统性的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中,这三种方式基本做到了银行、小额贷款和中小微型企业的三赢。小额贷款公司打通了资金渠道,与银行联手做大规模,树立了形象,创新了产品,完善了服务,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银行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发现、挖掘并培育了一批中小微型的企业客户,尤其是银行要求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网银、信用卡、短信通等,拓宽了银行的金融服务范围;增强了银行的存款结算业务能力,如收取保证金、客户的资金往来结算等;增加了银行的业务收入,如发卡收取年费、中间业务手续费等,客观上帮助银行提升了盈利能力,且基本上没有呆坏账的风险。对中小微型企业来讲,打通

13、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破解了中小微型的企业融资难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银行在风险管控中,一经发现逾期率(不是呆坏账率)达到转让信贷资产总额的 5%,银行有权停止授信并中止转让活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贷后管理与催收工作,及时办理担保的回购逾期信贷资产或代偿的手续,切实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了风险。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中的风险评估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是建立在为中小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难、为个人创业就业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共同目标和基础上的。双方的密切合作使风险总体上得到了有效控制。由于小额贷款是个新兴的金融业态,目前的法律政策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在与

14、银行的合作中,难免出现一些不同的看法。同时,正是由于小额贷款是个新生事物,在与银行的合作中,一些现行的政策规定并不完全适用,需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来发展和完善,为推动深层次的合作创造条件,也为今后制订和修改法律政策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一一)关于合作中的政策关于合作中的政策风险问题风险问题最近国内发生的“民间借贷”风波,影响到了小额贷款公司。从我市的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介入到民间借贷活动中去。首先,我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这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批准进行试点的新兴金融信贷服务业态,在深圳是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专营小额贷款的金融类机构,所开展的发放小额贷款活动是合法

15、的金融信贷业务,是体制内而不是民间的。不能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多为民营企业,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就把小额贷款公司说成是“民间借贷”,或者与“民间借贷”划上等号,这种混淆概念是不科学、不严肃的。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对中央决定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个重大误解。事实上,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是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实现资本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建立多元化金融体制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政策风险的评估上,首要的是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和决定精神,正确看待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其次,需要正确认识深圳的民营企业家。改革开

16、放 30 多年来,一大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深圳发展了起来。他们经历了深圳市场化改革的洗礼,逐渐成熟了起来,在保持创新激情的同时,整体表现出了理性、审慎和稳健。尤其是投身于小额贷款事业的民营企业家,无一例外的都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基本原则,十分珍惜已经获得的试点资格,能够较好地把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以安全边际最大化来要求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这是因为他们知道,如果出现贷款损失,股东们是要付出真金白银的,受到伤害的是他们自己。这是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内在刚性约束的动力,也是深圳这批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的治理基础。所以在他们注册资本金有限,并且在合法的信贷业务能够取得比较理想回报的情况下,已拥有的客户信贷需求尚不能满足,也就没有动力、没有能力,更没有必要绕道民间借贷市场,去追求风险极大的所谓“高利贷”。其三,需要正确认识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自律。在市金融办的具体指导下,深圳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工作开始起,就把行业自律规范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应春同志在行业协会成立时的第一届理事会上,明确提出了不得“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催收”的两条高压线,谆谆教导要“立足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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