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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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草 案)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正正 文文依据和参照依据和参照第一条 为加强庭院绿化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结合本市实际。修改:1.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2.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庭院绿化的管理(保护)。第二条 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庭院绿化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庭院的绿化。修改:本办法所称庭院绿化是单位、居民住宅区等庭院的绿化。庭院是指建筑物前后左右或被建筑物包围的场地通称为庭院。第

2、三条 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负责本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庭院绿化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修改: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 2005 年 2 月 1 日修改后施行) 第七条

3、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正正 文文依据和参照依据和参照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庭院绿化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庭院绿化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提倡利用庭院空间发展垂直绿化。修改:1.庭院绿化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2.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3.提高生态效益和

4、景观效果。4.提倡利用庭院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五条 结合本市实际。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依法确定其庭院绿化用地。第六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第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 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第七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 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

5、的单体建筑不低于 25%;正正 文文依据和参照依据和参照(二)医院不低于 45%;(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厂不低于 40%;(四)高等院校不低于 40%;(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 30%;(六)大中型商业、服务业等单位不低于 20%。(七)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二)医院不低于 45%;(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 40%;(四)高等院校不低于 40%;(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 30%;(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 20%;(七)市区干道不低于 25%;(八)其它

6、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 25%。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第八条 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除第一款以外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其产权单位承担;居民区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修改:新建工程项目的庭院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单

7、位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其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居民住宅区庭院的绿化改造费用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八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正正 文文依据和参照依据和参照第九条 单位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居民区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承担费用并委托专业绿化队伍负责管理养护。第九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二)居住区绿地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8、(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门前责任地段和生活区的绿化及管理养护。第十条 与第九条重复,去掉第十条 结合本市实际。第十一条 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标准进行管理养护,并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庭院绿化的成活率、保存率。 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具体标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结合本市实际。第十二条 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实行谁管理、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十二条 结合本市实际。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庭院绿化植物病

9、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十三条 结合本市实际。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庭院绿地;(二)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的树木;第十四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绿地内挖坑掘窖、采砂取土、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倾倒正正 文文依据和参照依据和参照(三)向庭院绿地内排放污水;(四)向庭院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堆放杂物;(五)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六)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垃圾污物、采摘果实;(二)碾压、践踏花坛草坪,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三)折枝摘花、剥树皮;(四)在树上拴牲畜、晾晒衣物;(

10、五)倚树盖房、钉刻树木;(六)其它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结合本市实际。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庭院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建设;逾期不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绿化建设,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

11、不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单位收取绿化建设费用,并组织完成绿化工程。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庭院绿化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建设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其他设施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的三至五倍罚款。第十七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

12、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正正 文文依据和参照依据和参照令限期退还和恢复绿地,并按占用绿地面积收取绿地建设费,对主要责任人和批准人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执行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市实际。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庭院绿化管理养护单位未按要求做好植物病虫害消杀、除治工作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庭院绿化管理养护单位承担。第十八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园林植物有

13、害生物的防治,实行谁管理、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管理者承担。第十九条 与第十七条重复,去掉第十九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临时使用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的 3 至 5 倍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移植、砍伐树木总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第二十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

14、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时,应当持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砍伐或者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 100 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款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应当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按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用。正正 文文依据和参照依据和参照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砍伐(移植)树木总价格的 2 倍处以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砍伐(移植)树木总价格的 10 倍处以罚款。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一

15、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庭院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和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以及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绿地内挖坑掘窖、采砂取土、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倾倒垃圾污物、采摘果实;(二)碾压、践踏花坛草坪,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三)折枝摘花、剥树皮;(四)在树上拴牲畜、晾晒衣物;(五)倚树盖房、钉刻树木;(六)其它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庭院绿化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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