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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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和渎职案件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法规标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9-11-3 【失效时间】0:00:00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

2、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3、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致人死亡一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损失 5 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2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

4、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

5、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应予立案: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

6、行为的;本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但滥用职权,

7、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8、的;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一百八、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四十七条

9、)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九、伪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九、伪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

10、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5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一、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十一、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2非国家工作人

12、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十二、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十二、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3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霉烂、变质、毁损粮食 5 万公斤以上或被盗粮、油票面额 10 万公斤以上的;4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5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66对经济犯罪分子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

13、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十三、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十三、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

14、情节严重的;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7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十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以及劳动教养机关中执行监管任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直接或者指挥、授意他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2违反规定使用戒具、

15、警棍造成被监管人重伤、死亡的;3体罚虐待,致被监管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4对被监管人多人或多次实行体罚虐待的;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7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一百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罪犯放走,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他人将罪犯放走的;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或涂改有关法律文书,将罪犯放走的;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提供便利条件或向罪犯通风报信,致使罪犯脱逃的;4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致使罪犯脱逃的。十六、妨害邮电通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十六、妨害邮电通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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