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购物摔倒 法院判决商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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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客购物摔倒顾客购物摔倒 法院判决商场赔偿法院判决商场赔偿案情简介:2007 年 5 月 4 日晚上八时许,台湾同胞王先生及其家人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商场购物。晚上八点半左右,在一楼卖脚踏车、自行车等商品的区域,当时有两名清洁工在用拖把拖地,拖把带出大量的带有清洁剂的污水,造成商场地面大量积水,并且没有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提醒。地面的积水导致顾客王先生滑倒,臀部及腿部严重受伤。王先生在地上坐了近半小时才被他人搀扶起来,并被送往南山医院治疗。经南山医院诊断,台湾同胞王先生所受的伤为粉碎性骨折。从受伤当日即 5 月 4 日入院至同年 6 月 4 日出院,王先生在南山医院躺了整整一个月,并做了两次手术。

2、住院期间,由于腿部受伤严重,行伍出身、身体健壮的王先生根本就不能动弹半分。王先生在商场受伤后,家人非常着急,并要求该商场承担医疗费等相关的费用。商场方面的态度刚开始还比较好,但一听要赔钱,便变得非常的消极和冷漠,对 王先生也是不闻不问,一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样子。 王先生及其太太 张女士因赔偿事宜,多次主动地联系商场的工作人员,均被其无理拒绝。 王先生委托律师发了一封律师函过去,商场方面根本就无动于衷,让从台湾远道而来购物消 费的王先生感到心底十分地冰凉和伤心,觉得真是不可思议。曾代理过多起顾客在商场受伤赔偿案件的陈伟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3、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某商场作为一个经营百货的零售商家,应当以人为本,并且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到商场购物,享有在商场消费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商场的尊重。由于商场的过错,导致 王先生人身受损,应当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商场应当承担 王先生的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商场拒不赔偿,甚至连一句道歉或者问候的话都没有,加

4、之 王先生的医疗费等至今都还没有一个说法, 王先生及其家人非常伤心,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在无奈之下, 王先生及其家人找到曾于 2006 年代理一对老年夫妇起诉南山某一超市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获胜诉的陈伟律师,并在律师的代理下,于 2007 年 6 月 14 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 王先生在商场购物时,商场的清洁工拖地不慎导致地面形成大量积水,且没有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对 王先生的受伤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总计 75243 元。法庭直击:商场应诉并辩称:一、被告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及提示义务,依法不负担赔偿责任,被告经营的卖场在大门、侧门、扶梯

5、、拐角等诸多位置都有“小心滑倒”等警示语。为保证经营卖场的清洁卫生,被告不定期打扫卫生,地面清洁用的是防滑清洁剂,原告所称被告地面有大量积水,用洗衣粉拖地等与事实不符,原告也未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二、被告在原告受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原告受伤是其自己走路不小心并奔跑所致,并非被告原因所致,因此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为支持其主张,还提出了数张商场内的彩色照片,以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针对被告的辩解,陈伟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第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就举证责任而言,作为原告的顾客,应就其于被告处购物时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了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就原告

6、对其损伤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导致被告免责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了购物小票、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医院证明、护理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完全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物时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了损害结果,其举证义务已完成。而被告提交的照片(唯一的证据)完全系被告单方面制作,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根据照片的内容,显示照片中被告经营场所外面阳光灿烂、白云飘飘,商场门外很远的地方的人物活动都非常清楚。而事发时是晚上八时许,根本就不可能看到蓝天白云,也没有太阳光,由此可见,照片明显系被告事后拍摄,系伪造的证据。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事发当时已尽到了

7、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能使被告免责的事由,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被告作为经营百货零售的商场,应当以人为本,加强管理。但是由于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本案经过五次排期,二次开庭,多次调解未果,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购买拐杖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总计人民币36476 元;案件受理费 1681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陈伟律师,于四月份领到法院的判决书后,立即将结果告知尚在台湾疗养的同胞 王先生时, 王先生对大陆法院的判决非常满意,表示他看到了中国法治的阳光。至此,一起顾客购物摔倒,向商场索赔的案件终告一段落。(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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