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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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教育网 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一)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一)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 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 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 录取学生后,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 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 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索引 一审:(2008)麒少民初字第 27 号民事

2、判决书(2008 年 11 月 13 日)。 二审:(2009)曲中民终字第 193 号民事判决书(2009 年 4 月 30 日)。 案情 原告沈某系 2007 年度初中毕业生,其于 2007 年 8 月收到被告云南省某技 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于 2007 年 8 月 18 日到学校报到,并交纳了被告规定的 全部费用。2007 年 8 月 30 日,学校新生军训结束后,被告组织新生到医院进 行体检,原告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8 月 30 日中午,被告电话通知沈某的 父亲到学校,告知沈某患有乙肝,依据学校规定需要退学。沈父于次日带沈某 到医院复查,经做乙型肝炎两对半抗原测定,沈某乙型肝炎病毒

3、携带者。沈父 于是带着复查结果与被告交涉,被告坚持原告系乙肝患者,应予退学,并于 2007 年 9 月 3 日退清了原告所交的全部费用。2007 年 12 月 11 日,原告沈某以 要求确认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辞退原告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曲靖市麒麟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被告提交的法人证书确认其性质属事业法人,不 属国家行政机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也 无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属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 的起诉。 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起诉后,2008 年 5 月 27 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以被告违反教育服务合同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

4、履行教育服务合同, 让原告沈某继续接受职业教育。 法律教育网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辩称,我校与沈某间系教育、管理与保护的关 系,而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被告的权利、义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而非 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约定。原、被告间属教育行政的内部管理关系而非合同关系 及委托监护关系。我校作为国家投资开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与学生之间不具有合 同关系性质,多数是教育行政关系性质。原、被告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 整的范围。由于法律规定“空白”,导致本案定性困惑。我校辞退原告的行为 是教育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是正当、合法行为。请求法

5、院依 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 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 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举办单位系煤炭工业局,其机构性 质系事业单位法人,其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招 生过程中,其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载明了学校办学情况,新生收费、专业等具 体项目,应视为对符合其要求的人发出的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看到招生简章 后,以填报志愿报考该校的行为作出承诺,学生经该校录取并交纳相关费用后 合同即成立。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 以采纳;被告辩解其与学生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属教育行政的内部管理关系, 不属合同关系及委托监护关系,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 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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