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渣库质量监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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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工业第四质量监督中心站核工业第四质量监督中心站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督方方案案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核工业工程质量监督第四中心站核工业工程质量监督第四中心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为了规范核工业质量监督第四中心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监督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办公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核工业铀矿冶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监督方案:一、工程概况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为 结构, 层,建筑面积 m2,屋面防水等级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抗震设防烈度

2、。 (井建、尾矿坝,退役治理等工程采用反映该工程特点的其他修饰语)二、监督方案及程序1、 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监督组在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召开由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必要时,勘查、设计、检测等单位也应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1) 介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组成人员;(2) 告知工程参见各方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方式以及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3) 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相关配合监督检查事宜;(4) 核查施工许可证(留复印件) ;(5) 核查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 核查监理单位编制、

3、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 核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中提交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所列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8) 签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9) 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首次会议监督检查记录2、 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监督组应对所列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2.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情况。(2) 抽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以及设计变更文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重大涉及修改重新报审情。(3) 核查其他有

4、关资料,监督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 本工程中 、 、 、 等合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带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2.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核查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章、签字情况,监督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出图印章是否齐全;(2) 抽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资料,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变更情况;(3)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出问题的修改反馈情况;(5)参建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2.3 对施工单位这里行为的抽查

5、、巡查的主要内容:(1) 核(抽)查施工单位及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监督人员的资格配备、到位以及主要专业工种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 监督检查分包单位资质以及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 抽查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4) 抽查施工现场配置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情况;(5) 核(抽)查建筑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执行见证取样送样情况。(6)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施工图,随机检查工程实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7) 核(抽)查

6、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表格和质量验收表格,监督质量控制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真实、准确情况;(8) 抽查分项(检验批) 、分部(子分部)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监督工程质量检验批评定情况;(9) 监督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反馈情况。2.4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 核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任命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督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 按照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核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3) 监督抽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计划等的执行情况;(4)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材料

7、、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核查见证、检验情况;(5) 抽查对有关施工测量放线、施工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的见证资料;(6) 抽查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记录;(7) 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8) 监督工程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 抽查工程检测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检测单位是否按核准的资质类别、业务范围承担任务;(2) 抽查有关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监督检查检测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情况;(3)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抽查检测报告的数据可靠性、结论正确性、审批程序性等情况。3、 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

8、3.1 监督组在召开首次质量监督会议时,首先核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表中提交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是否属实。3.2 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督计划,随机进行质量行为监督,每次检查情况均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3.3 当监督人员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行为时:(1)监督组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情节严重的,报告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 ,限期整改;(2) 构成违法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3)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监督登记表) 以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9、表(汇总表) ;(4)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 ,停工的还应上报建设工程质量复工申请报告 ;质监站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报告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经复查仍未整改完毕,应再次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 ;符合要求的,监督组长报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4、 实体质量的监督内容4.1 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规定的实体质量监督内容进行监督。4.2 抽查、核查以下资料:(1) 核(抽)查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记录表格和质量验收资料;(2) 抽查检验批、分项(子分项) 、分部(子分部)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0、3) 抽查基础、主体结构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防水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情况;(4) 抽查水、电、暖、通风、设备安装、焊接、辐射防护等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检测资料;(5) 抽查专业建筑工程中重点部位的检测资料;(6) 工程观感质量检测资料。5、 实体质量的监督程序监督组主要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试验采取程序合法性监督,利用实体检查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监督检查。5.1 随机抽查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督计划,按照对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对施工作业面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后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 。5.2 重点部位监

11、督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督人员根据监督计划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建设单位应通知质监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5.3 阶段验收监督5.3.1 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监督程序:(1) 施工单位完成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2)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的验收组;(3)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申报阶段前 5 个工作日报送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4) 质监站对验收过程

12、进行监督,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程序,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表 。5.3.2 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监督程序:(1) 施工单位完成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2)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的验收组;(3)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申报阶段前 5 个工作日向质监站报送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4) 质监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程序,填写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

13、督检查表 。5.4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1) 监督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对以下项目通过对检测单位的报告或施工单位检测报告重点进行核查,必要时 应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复核。重点核查的项目可包括(可根据工程不同阶段进行选择):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2) 经核查分析不符合要求的构件,应责成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测,监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检测结构报送质监站,质监站应跟踪监督处理结果。5.5 当监督人

14、员发现实体质量不符号规定时:(1) 监督组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情节严重的,报告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 ,限期整改;(2) 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构报告 ,停工者还应上报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 ;质监站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报告 3 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复查,经复查仍未整改完毕,应再次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 ;符合要求的,监督组长报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构成违法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4) 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监督登记

15、表) 以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汇总表) ;6、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1) 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向质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 ;(2) 监督组长应及时报告质监站站长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 ,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以及方案的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事故处理完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4) 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 3 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7、 竣工验收监督7.1 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1) 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4)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进行了检查,确认勘查、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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