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明确了机械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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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指令明确了机械、可更换设备、半成品机械、安全零部件、升降机附件、投放市场、制造商等定义,如:(a) “机械”(machinery)为(I)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或准备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不直接通过人力或物力来运转,包括连接用零部件,零部件中至少有一个运动件,这些零部件组装在一起可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II)以上第(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但仅缺少能够在现场将它们连接起来或与动力源相连接的零部件;(III)以上第(1)、(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己经为安装做好了准备,只有被安装到运输工具、建筑物或某结构上时才能够发挥其原功能;(Iv)以上第(I)、(II)、(III)条中提到的机械

2、装置或半成品机械的组合装置,为达到相同的目的,对其进行排列和控制以便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功能;(v)连接用零件或部件的组合装置,这些零部件中至少有一个运动件,它们组装在一起,预定用于提升重物,惟一的动力源是直接为人力。(b)“可更换设备”interchangeable equipment 是指机械装置或牵引机交付使用后,由操作员自己将这种设备与该装置或牵引机组装存一起,以便改变其功能或获得一种新功能,但可互换设备不是工具。(c)“安全零部件”(safety component)是指一种部件:以发挥安全功能为目的;可单独在市场上销售;发生故障及或异常时会危及人员安全;且无需此零部件机器亦可发挥功能,

3、或者以一般零部件替换后,机器仍可发挥功能。(d) “升降机附件”(lifting accessory)是指一种部件或设备,其不附属于升降机械,可用于固定负载,此时通常置于升降机械和负载之间或者放在负载上;也可预定用于构成负载的整体部分,独立地投放市场;吊索和其部件也被称为升降机械的附件。(e) “链条、绳索和丝带”( chains, ropes and webbing0 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用于举升目的、属于升降机或升降机配件的一部分的链条、绳索及带子。(f)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是指自行式机械(或牵引机)

4、和其他机器之间的可拆卸动力传输部件,自行式机械(或牵引机)和其他机器之间首先通过固定轴承来连接。当此装置带有防护装置投放市场时,将被作为一个产品考虑。(g) “半成品机械”(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是指已几乎组成机械,但因驱动系统仅部分完成,而无法自行执行特定功能的总成件。半成品机械仅能用于并入或装入一个或多个机械装置或其他半成品机械,以组成适用本指令的机器。(h) “投放市场”(placing on the market)是指为经销或使用目的,首次在欧盟境内推出的机器或半成品机器,而不论推出的目的是为了作为奖品来提供还是免费提供。(i) “制造商”(manufa

5、cturer)是指设计和或制造本指令规定的之机械或半成品机械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机械或半成品机械将以制造商的名义或商标在市场上销售,或是由制造商自行使用。制造商应负责确保该机械或半成品机械符合本指令之规定。 若无任何制造商符合上述定义,则依本指令规定将机械或半成品机械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视为本指令定义的制造商;。(i)“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是指接受制造商书面授权、依本指令规定为制造商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完成全部或部分手续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惟法人应以在欧盟境内成立者为限。(k)“交付使用”(putting into servic

6、e)是指本指令所涵盖的机械在欧盟范围内按其预定使用目的的首次使用。(i) “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是指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欧洲电气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或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等标准化机构根据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于 1998 6 月 22 日颁布的指令 98/34/EC(有关提供技术标准、规范及资讯社会服务领域相关信息的程 序)的一种非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解读新欧盟机械指导法令(2006/42/EC) 摘要:欧盟 2006 年 5 月 17 日通过了最新机械指导法令(2006,42/EC),与现行机械指令 98/37/EC 相比,新指令在适

7、用范围、与其他指导法令的界线、市场监督、安全性零组件、 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要求和明显的变化。本文研 究分析了法令的核心内容,给出了此法令的主要变化,有助于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应对新 出现的技术壁垒。 1 前言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正式通过了,最新版机械指导法令(2006/42/EC), 此法令是欧盟按照新方法(Newapproach)制定的有关健康、安全的基本法令之一。与现行机 械指令 98/37/EC 相比,新指令在适用范围、与其他指导法令的界线、市场临督、安全性零 组件、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而都出现了一些

8、新要求和明显的变化。 面对新的技术壁垒,相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应提前做好研究,及早从实际应用和技术角度出 发加以积极应对。 新法令由正文和 12 个附件组成,正文包括:适用机械范围、名词概念定义、市场监督、投 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合格推定和协调标准、处理潜在危险机械特定措施、协调标准争议的 处理程序、防护条款、机械合规性评估程序、机械半成品部分完成机械装置规程、指定认 证机构、CE 标志、指令 95/16/EC 的修订说明等 29 个条款。附件主要包括:有关机械设计 与制造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机械合格声明的要求、CE 标志、执行合格性评定的机械类 别日录、安全性元件明细清单、机械半成品部分完成机械

9、装置的组装说明要求、技术文档 要求、机械制造过程内部审核的合格性评估、EC 型式试验、完善的质景保证规程、各成员 指定认证机构时应考虑的最低标准。 整个法令的内容在各方面多加以细化,同时将原 98/37/EC 指令中阐述相同内容的条款汇总 分类组成独立条款,整个法令文件框架更加明确,有助于制造商、认证机构、成员国等相 关各方对法令内容的理解和应用。 2 新版机械指导法令的立法依据 机械指导法令 2006/42/EC 是根据新欧盟条约“(EcTreatv)第 95 条(原条约 100 条)制定的一系 列措施之一,欧盟条约第 95 条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货物和服务的单一欧洲市场而提出的机 械安全、健

10、康方面的要求。新的机械指令的制定同时考虑了来自欧盟委员会的提议以及欧 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此次修改机械指令的目的是为了提出更好的各种概念的定义, 以便澄清相关问题并更好地确保指导法令的统一应用,确保产品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同时保证在健康、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平。 最早的机械安全指令是 89/392/EEC,9l/368/EEC 增加了原来末包括在内的移动机械和和用 于装载货物的升降没备。93/44/EEC 增加了电梯指令中末涵盖的载人电梯的要求。日前的 98/37/EC 增加了对 CE 标志、合格声明的文件和资料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强制性要求。新 指令 2006/42/E

11、C 目前已进人生效期,将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便携式弹 药推动固定器械和其他冲击式机械的要求延期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开始施行。 3 机械安全指令的适用范围及定义 与指令 98/37/EC 不同,新指令不仅排除了一砦机械设备,而且对适用的机械产品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新指令涵盖范围扩大,建筑现场用卷扬机、弹药推动固定器械和其他冲击 式机械将不再排除在外。同时新指令的涵盖范围明确地将电动机排除,降低了制造商管理 中的不确定件。 新指令与低电压 (LowVoltage)指令的区分不再根据“主要风险”(MainRisk),其中列出的六类 电子和电气产品由低电压

12、指令涵盖,其他机械则由低电压指令涵盖电气风险,但合格评定 程序和投放市场耍求由机械指令掌控。 新指令与电梯指令 (LiftsDirective)的界线也给予了澄清,其中升降速度不高于 0.15m/s 的电 梯划归机械安全指令涵盖。 指令的适用产品: (a)机械没备; (b)可互换设备; (c)安伞性零组件; (d)升降机附件; (e)链条、绳索、丝网; (f)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机械半成品部分完成的机械装置。 指令明确提出不属于该指令范畴的产品: (a)原机械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作为特定元件备用件的安全性零组件。 (b) 使用在赛场和/或游乐场的特殊没备。 (c) 为核用途而特别设计或交

13、付使用的机械设备,其故障会产生核辐射。(d)武器,包括枪炮。(e)下列运输工具: 指令 2003/37/EC 所涵盖的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其上装载的机械除外; 指令 70/156,EEC 所涵盖的机动车辆和其拖车,其上装载的机械除外; 指令 2002/24/EC 所涵盖的车辆上装载的机械除外; 专门用于竞赛的机动车辆; 航空、水路和铁路用运输工具,这些运输工具上装载的机械除外。 (f)航海船只、移动的海上设备和安装在其板上的机械设备。 (g)为军用和警用专门没计的机械装置。 (h)为实验室暂时研究使用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机械没备。 (i)矿井卷扬机。 (i)艺术表演中用于移动演员的机械装置。 (k

14、) 指令 73/23/EEC(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特定电压范围内工作的电气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 理事会指令,于 1973 年 2 月 19 日颁布)所包含的以下电气和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 音频和视频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 普通办公用机械设备;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装置; 电动机。 (z)下列型式的高压电气设备: 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 变压器。 与其他指令的关系: 该指令所述附件 I 中的相关危险,如全部或部分地为特定欧盟指令所涵盖,则该指令不应适用或从其他指令执行日期起终止适用。该指导法令采用的定义: (a)机械设备: (I) 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或准备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不直接通过

15、人力或物 力来运转,包括连接用零组件,零组件中至少有一个移动件,这些零组件组装在一起可用 于某种特定的用途; (II) 以上第(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只是缺少能够在现场将它们连接起来或与动力源相连 接的零组件; (III) 以上第(1)、(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己经为安装做好了准备,只有被安装到运输工 具、建筑物或某结构上时才能够发挥其原功能; (Iv) 以上第(I)、(II)、(I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或机械半成品部分完成机械的组合装置,为 达到相同的目的,对其进行排列和控制以便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功能; (v)连接用零件或组件的组合装置,这些零组件中至少有一个移动件,它们组装在一起,

16、预定用于提升重物,惟一的动力源是直接利用人力。 (b)可互换设备: 机械装置或牵引机交付使用后,由操作员自己将这种设备与该装置或牵引机组装存一起, 以便改变其功能或获得一种新功能,但可互换设备不是工具。 (C)安全性零组件是指一种组件: 用于实现安全功能; 独立地投放市场; 其出现故障和 /或欠灵会威胁人的安全; 不一定是机械装置运转所必需的,或者也可用于代替正常的组件。 , (d) 升降机械附件是指一种组件或设备,其不附属于升降机械,可用于固定负载,此时通常 置于升降机械和负载之间或者放在负载上;也可预定用于构成负载的整体部分,独立地投 放市场;吊索和其组件也被称为升降机械的附件。 (e)链条、绳索和丝网是指用于升举目的而设计和制造的链条、绳索和丝网,其作为升降机 械的组件或升降机械的附件。 (f) 可移动机械传动装置是指自动推进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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