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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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 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70 号、87 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 号)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 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

2、,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推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 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 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补充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2、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公开竞争、竞聘上 岗的有关规定,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以不低于国家和省、市 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择优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 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 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 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

3、审批。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超 过管理岗位数 50的比例设置“附设岗位”并填报福建省事业单位附设8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件 5) ,报市人事局核准。 4、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 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开展认定工作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 照隶属关系,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

4、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 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 1、开展认定工作时,事业单位须提交下述材料: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等 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等主要内容); (2)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 福建 省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件 4、5) ; (3)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 (附件 7) 。 2、市直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认定,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核认定;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报 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县(市、区) 各部门所属事业

5、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岗位工资确定 按规定程序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 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凭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福建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 ,根据所聘岗位从下一月起确定兑现 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领导与纪律要求 (一)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 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试行办法 、省、市实施意见的 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 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 格按照

6、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9(二)各县(市、区)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县(市、区)的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核准。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 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解决, 妥善处理。 (三)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本单位的 各类岗位具体等级及聘用条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 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 人员。 (四)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坚持走群众路线,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

7、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五)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 定,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期间,不得违反规 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在岗 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 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试行办法 、 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进行 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 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 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8、分。 八、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 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 的结构比例。原按照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 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闽职改字199318 号)经批准的专项聘任指 标,不再实行单列,与正常聘任职数合并计算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 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 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

9、严格按照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 伍建设等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已不再下达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聘任指标。 凡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闽委发200010 号)要求,按照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从海外、10省外、市外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 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三)事业单位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试行办法 、 实 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 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需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执行;其他事 业单位的

10、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 办法 、 实施意见 ,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规模小、人数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与工勤岗位结构比 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由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四)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 号精神,我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级组织部门要与人事部门共同 做好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我市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 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附件 1: 宁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

11、制目标一、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24:4。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5:5。二、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0.8:3.5:5.7。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11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3.5:6.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2:4:4

12、;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5:5。附件 2 宁德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类 别 及 单 位高级岗位 比例(%)中级岗位 比例(%)初级岗位 比例(%)一、教育行业宁德师专324028宁德职业技术学院304030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业大、电大、党校、干校304525国家级重点中专、职业学校、技校284230省级重点中专、职业学校、技校254530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其他中专、职业学校、技校204535省一级达标高级中学304228省二级达标高级中学254233省三级达标高级中学2

13、04040普通中学普通中学154045进修学院304525普通小学55540幼儿园34552其它教育事业单位204040二、科学研究行业304030三、卫生行业12三级医院183547其它医院、疾控中心、妇幼所等153847其它卫生事业单位154540四、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行业184240五、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行业254530六、交通、建设、国土、测绘、经济等行业184537七、其它事业单位123058附件三宁德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一、公路、林一、公路、林场场工勤技能岗位二、三、四、五级比例:2.5:32.5:50:15二、二、农业农业、水利、广、水利、广电电、交通等行、交通等行业业工勤技能岗位二、三、四、五级比例:2:33:50:15三、公共服三、公共服务务型事型事业单业单位位工勤技能岗位二、三、四、五级比例:1.5:33.5:50:15四、其它事四、其它事业单业单位位工勤技能岗位二、三、四、五级比例:1:34: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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