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集体林权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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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黔西南州集体林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黔西南州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 黔西南州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

2、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四条第四条 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平等;(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四)坚持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 2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第五条 集体林权经交易后,依托森林、林

3、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市、新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集体林权。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交易,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集体林权不得交易:(一)特种用途林

4、;(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林权。第八条第八条 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挂牌转让。- 3 -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第九条第九条 集体林权交易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5、。评估结果是确定林权转让价格的主要依据,转让价格,不应低于评估价值的 90%。如低于评估价值 90%进行交易的,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第十条第十条 集体林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协议转让;(二)拍卖;(三)招标;(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 交易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转让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转让方转让林权的申请书;(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三)林权证书; (四)准予林权转让的有关文件;(五)转让标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

6、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集体林权转让申请进- 4 -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集体林权转让信息应当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

7、本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凡对林权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受让申请书;(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挂牌期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 5 -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

8、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集体林权交易合同。集体林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标的;(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四)转让标的现状,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附地形图)等;(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期限;(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签约

9、日期;(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 6 -取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县(市、新区)及以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林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 70 年。受让方通过林权交易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

10、原林权证确定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对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征得原转让方同意,其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黔西南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林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林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

11、交易法律文件;(五)应当依法终止林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搅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7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交易后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县(市、新区)森林采伐限额。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黔西南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报黔西南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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